航天開發國際法律責任研究

航天開發國際法律責任研究

《航天開發國際法律責任研究》是200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尹玉海。本書主要研究空間法律責任概論、空間法律財產責任的成立、責任主體的多元化、政府間國際組織與責任法律關係等內容。

基本介紹

  • 書名:航天開發國際法律責任研究
  • 作者尹玉海
  • 頁數:296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4-12-1
  • 字  數:248000
圖書信息,內容提要,作者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版 次;1
開 本:16開
紙 張:膠版紙
印 次:1
I S B N:9787503651977
包 裝:平裝

內容提要

《航天開發國際法律責任研究》是我國外空法方面的第一本專業性著作,由中國空間法學會常務理事,俄羅斯國際法學會外國教授會員尹玉海教授編寫。
人類歷史上的第一個空間物體(太空飛行器)——前蘇聯人造地球衛星的發射已經過去40多年了。可以說,人類製造的空間物體上天之時,也就是國際空間法誕生之日。
在當代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40多年是一個不小的時間單位。在這個時期內,人類和平的空間研究和開發工作取得了不小的進步,同時與之相配套的國際空間法研究工作也得到了極大的豐富與發展。眾所周知,到現在為止有關外層空間開發與研究的綜合性國際空間法法規有五個。國際空間法學已經在世界上的很多國家和地區得到了普及與推廣。在中國,越來越多的法學家和政府工作人員投身於有關的研究活動,使空間法的立法與研究事業在我國得到迅速發展。
當然,擺在我國空間法研究隊伍面前的是無數艱苦的工作。任務之一就是建立中國的空間法學體系,尋找自己的切入點。而各國空間活動急劇地發展也必然要求所有空間法學家們認真地思考與這一新型國際關係相關的國際法律協調問題。可以說,現實存在的空間法學遠遠無法滿足我國航天實踐發展的要求,現實要求有關的國際空間法研究必須走出純理論研究的框框,增強其套用性,真正成為我國乃至人類空間活動的保障。
1972年訂立的《空間物體造成損害國際責任公約》(以下簡稱《賠償責任公約》)可以說是這一改變的典範。這個公約在所有其他的國際空間法條約中占有極為特殊的地位。該公約的制定是人類空間活動法制化的極為重要的一步,因為責任原則是國際空間法的一般原則。該公約區別於那些相對較為狹窄的,僅限於國家關係的國際公約,包含了與外層空間探索與研究活動相關的所有國際關係範疇。
《賠償責任公約》是人類所有空間活動國際公約中最為完備的一個,它包含了所有法規調節的內容,同時該公約的頒布不僅僅是規定一些原則,而是包括了所有具體規範的體系。
許多國家參與了《賠償責任公約》的制定過程,它們就不同問題的立場曾大相逕庭,但是經過不斷的鬥爭、妥協,最終找到了為大家所認可的建立在共同利益原則、國際法和國際空間法原則基礎上的方案。公約的方案被以聯合國大會為代表的國際社會所認可。
《賠償責任公約》也與其他大型國際檔案一樣,可以接受來自各種觀點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從實踐套用的角度來探討它的具體條文。同時應當指出,迄今為止儘管空間物體偏離軌道的事件時有發生,但是空間物體尚未造成較為嚴重的傷害。1974年7月30日在外層空間軌道上的空間物體有7353個,其中有一半(4149個)已經偏離軌道,而且大部分已經在大氣層中燒毀,只有極少的部分可以到達地球表面。另外有很多空間物體在飛行和墜毀過程中就作用範圍而言已經超出了某個國家疆域的範疇,比如說,1975年1月在莫三比克半島上墜落了一個重達48噸的美國火箭的碎片。還有墜落地點是其他國家的例子:1944年6月3日,在瑞典的領土上墜落了德國的火箭,1960年11月在古巴的領土上墜落了美國火箭的碎片,1962年2月在南非墜落了“阿特拉斯一109”火箭的碎片,1968年6月16日,尼泊爾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在其領土上發現了被懷疑為空間物體碎片的金屬物體。阿根廷在“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國外空委”)的代表聲明,1965年在其國土上的兩個地區發現了空間物體的碎片。做出類似聲明的還有印度的代表。美國駐聯合國的特使1970年9月8日也就發現空間物體的碎片照會聯合國秘書長。有關的墜落報導還有很多,而有關墜落物體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很少發生,只是1969年在古巴傷害了家畜。
空間物體的發射國採取了各種各樣的措施力圖避免可能的傷害。現代空間物體造成巨大損害在技術上的可能性並不大,對於《賠償責任公約》的研究首先是從國際空間法理論研究的角度來進行的。所以《賠償責任公約》的制定在理論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該公約的理論意義已經超出了國際空間法的範疇,公約的制定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旨在調節國家責任的專門性的國際法律法規。因此,公約不僅解決了有關的理論問題,同時就人類空間研究與開發的實踐本身確定了正確的指導原則。

作者簡介

尹玉海,北京市人,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國際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空間法學會常務理事,俄羅斯國際法學會外國教授會員。1999年俄羅斯莫斯科大學法律系國際法專業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專攻外層空間法學。2000年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發起創立我國第一家外層空間法研究所,先後主持和參加了多項國防科工委教育部的空間立法課題的研究工作。目前主要從事國際公法和外層空間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
航天開發國際法律責任研究

目錄

第一章 空間法律責任概論
第一節 空間法律責任的概念與形式
第二節 空間財產法律責任確立的法律淵源
第三節《賠償責任公約》調節的對象
第四節 《賠償責任公約》調整責任法律關係的方法
第二章空間法律財產責任的成立
第一節 “損害”的概念
第二節 空間物體活動與損害的因果聯繫
第三節 無過失空間財產法律責任
第四節 過失性空間法律財產責任
第五節 空間活動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國家是責任法律關係的主體
第一節 國家承擔其所屬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
第二節 國家有權作為求償國要求空間物體損害賠償
第四章 責任主體的多元化
第一節 在空間合作發射活動中責任主體的多元化
第二節 空間獨立發射活動中責任主體的多元化
第五章 責任訴訟法律關係的調節
第一節 損害求償過程中的訴訟法律關係
第二節損害賠償糾紛中的訴訟法律關係
第六章政府間國際組織與責任法律關係
第一節國際組織在《賠償責任公約》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與國際組織有關的責任法律關係主體
第三節國際組織及其成員國的連帶責任
第四節國際組織作為損害賠償請求中的法律關係主體
第五節調節與國際組織有關責任法律關係的規則適用
第六節國際組織若干責任規則的生效
附錄一
聯合國條約
附錄二
中國配套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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