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選本、精華本報刊文萃的暫行規定》是1990年8月21日新聞出版署發布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報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選本、精華本報刊文萃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發布時間:1990年8月21日
- 目的:鞏固報刊和出版社壓縮整頓的成果
目的,內容,
目的
近一時期,一些報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出版所謂報刊精選本精華本及報刊文萃之類出版物日漸增多。其中,不僅有違反出版管理規定的問題,而且有些品種內容蕪雜,格調不高,特別是以匯集已經停辦的報刊的某些內容招徠讀者。為了鞏固報刊和出版社壓縮整頓的成果,加強對這類出版物的管理,現作出如下暫行規定:
內容
一、報刊社出版報紙、期刊的精選本、精華本及報刊文萃等出版物,凡以期刊形式(封面標有報刊名稱)出版的,均視作期刊增刊,應遵照新聞出版署《期刊管理暫行規定》中有關出版增刊的規定和有關從嚴控制出版增刊的規定辦理;
二、按有關規定,未經批准報刊社不得用報刊的國內統一刊號出版標有報紙和期刊名稱的精選本、精華本和報刊文萃;按不得以書號出刊的規定,出版社一律不得用書號出版這類出版物;
三、從嚴控制文摘類報刊以期刊形式出版精選本、精華本等,此類出版物原則上須由本文摘報刊社提出,經報刊主管單位審核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送內容,經嚴格審核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按照期刊增刊的報批辦法辦理;中央各部門辦的文摘類報刊,經其主管單位嚴格審核後,向新聞出版署報批;
四、報刊社經過批准出版的上述出版物,只限本報本刊已發表的文章,不得轉載或摘登已停辦的報刊上發表過的作品。已停辦的報刊社一律不得以原報刊社的名義出版上述出版物,也不得進行各種出版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違反的按非法出版活動論處。
五、報刊社未經批准擅自出版報刊精選本、精華本和報刊文萃,參照《關於執行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的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