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堅決制止濫發錢、物和用公款旅遊的通知

關於堅決制止濫發錢、物和用公款旅遊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7年08月19日發布,自1987年08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堅決制止濫發錢、物和用公款旅遊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7年08月19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8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政紀黨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濫發錢、物和用公款旅遊的通知
國務院曾三令五申,嚴禁濫發錢,物和用公款旅遊。但是,近年來不少單位無視國家規定,仍然以各種名目監發錢、物和用公款旅遊,目前還有發展的趨勢。這不僅加重了財政負擔,影響了市場供應,加劇了交通;運輸緊張,同時也助長了社會上的不良風氣,民眾對此反映強烈,為了節減財政開支,控制消費基金的增長,促進黨風和社會風氣的好轉,必須對濫發錢、物和用公款旅遊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加以制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國務院決定,對中央各部門、各單位今年(1987年)一至七月份違反規定發放各種錢、物的情況進行一次徹底清查。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必須認真組織自查,如實登記報告。自查結果要地規定期限內,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同志簽字後報審計署匯總一報國務院。審計署要地各部門、各單位自查和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抽查。對隱瞞不報、以多報少、弄虛作假的,要追究該部門、該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
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不違反規定,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亂髮獎金、補貼、津貼和購券,也不準以各種名義發放的變相發放各種食品、生活用品,包括無償發放、單位補貼和用公款墊付、長期掛帳等。嚴禁中央各部門、各部門利用職權向地方索要、低價購習或無償接受地方贈送的工業品和農副土特產品。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6〕4號檔案的規定,制止用公款(包括各種預算外資金)組織幹部旅遊,不得借出差、開會、參觀、學習等名義搞變相旅遊,今後,如有違反此項規定的,除政治一要作嚴肅處理外經費開支一律不予報銷,誰批准誰出錢。職工個人利用各種假期旅遊的,所需各項費用,一律由本人自理,單位不予補貼。
四、各地區、各部門組織離休幹部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和健康休養,應按有關規定嚴格控制,經費開支最高不得超過預算安排的公用費,超過者一律由自己負擔。
五、對於違反國家規定濫發錢、物和用公款旅遊的,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領導人,由審計、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規定嚴肅處理。堅決防止今科冬明春再次出現“公費過年”、公費過節”的錯誤做法。對一些典型案例,地情況查實後,要公開處理,以教育廣大幹部民眾,所有國家幹部都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廉潔奉公,自覺遵守本通知的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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