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開工條件的規定》國家計委於 1997年3月13日發布 ,《關於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開工條件的規定》檔案號為(國家計委 1997年3月13日發布 計建設[1997]35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開工條件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3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3月13日
- 發布單位:國家計委
具體條款
為了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開工管理,嚴格開工條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現對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開工條件規定如下: 一、項目法人已經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項目經理和管理機構成員已經到位。項目經理已經過培訓,具備承擔所任職工作的條件。 二、項目初步設計及總概算已經批覆。若項目總概算批覆時間至項目申請開工時間超過兩年以上(含兩年),或自批覆至開工期間,動態因素變化大,總投資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須重新核定項目總概算。 三、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資金來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承諾手續完備,並經審計部門認可。 四、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已經編制完成。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大綱的具體內容和編制要求詳見附屬檔案(各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五、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單位已經通過招標選定,施工承包契約已經簽訂。 六、項目法人與項目設計單位已簽訂設計圖紙交付協定。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圖紙至少可滿足連續三個月施工的需要。 七、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 八、項目征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四通一平”(即供電、供水、運輸、通訊和場地平整)工作已經完成,有關外部配套生產條件已簽訂協定。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準備工作已經做好,具備連續施工的條件。 九、項目建設需要的主要設備和材料已經訂貨,項目所需建築材料已落實來源和運輸條件,並已備好連續施工三個月的材料用量。需要進行招標採購的設備、材料,其招標組織機構落實,採購計畫與工程進度相銜接。 國務院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中央項目開工條件進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地方項目開工條件進行檢查。凡上報國家計委申請開工的項目,必須附有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計畫部門的開工條件檢查意見。國家計委將按本規定對申請開工的項目進行審核,其中大型項目批准開工前,國家計委將派人去現場檢查落實開工條件。凡未達到開工條件的,不予批准新開工。 小型項目的開工條件,各地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