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應制定司法解釋性檔案的批覆》在1987.03.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應制定司法解釋性檔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03.31
- 實施時間:1987.03.31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來和刊載於《審判工作探索》上的“關於處理房屋、宅基地案件貫徹執行有關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均已收到。
經研究,我們認為:你院下發的上述具有司法解釋性的檔案,地方各級法院均不應制定。對審判實踐中遇到一些具體問題,建議你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可寫一些經驗總結性的文章,供審判人員辦案時參考,或者召開一定範圍的會議,總結交流經驗。另外,“意見”中有一些條款的規定明顯與現行政策法律相悖。如在“改建或重建他人房屋之產權問題”中規定的:“……無約定的,可確認為房主與改建、重建者共有”,“未經房主同意,擅自將房屋進行重大改建或重建,房主明知而不提出異議,或者改建、重建後房主知道,在一年內不提出異議的,改建或重建後的產權,可確認為房主與改建、重建者共有”等等,均屬不當。
此復
1987年3月31日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