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市委三屆十次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律師在推進民主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全市律師更好地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努力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進一步樹立重慶律師良好的社會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等規定,結合我市律師工作實際,現就在全市律師行業推行“陽光執業”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陽光執業服務信息公開平台,二、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實行誠信首告,三、勤勉盡責辦理法律事務,四、規範法律服務風險代理,五、禁止隱性代理,六、統一使用法律服務契約格式範本,七、律師事務所統一收案、統一收費程式,八、嚴肅查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規案件,九、暢通律師執業考評監督渠道,
一、健全陽光執業服務信息公開平台
全市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的相關信息面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陽光執業服務信息公開內容:
1.律師事務所地址、負責人,法律服務涉及的主要服務領域;
2.執業律師個人基本信息:姓名、照片、執業證書號、專業特長、律師專業技術職稱;
3.實習律師、律師助理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工作性質;
4.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5.律師行業法律、法規及依法可以公開的規範性檔案;
6.律師辦理各類案件的工作規範(業務規範、業務指引);
7.全市各律協分會、各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立律師執業投訴舉報電話。
陽光執業服務信息公開渠道:
1.全市各律師事務所接待室(大廳)設立“陽光執業服務”信息公開欄;
2.律師行業“陽光執業服務”信息錄入西部律師網站、律師事務所網站面向社會公開;
3.律師行業“陽光執業服務”藉助“陽光政法查詢系統”面向社會公開。
二、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實行誠信首告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依法全面審查委託事項,並在簽訂委託代理契約時,根據委託事項的內容,向委託人進行書面的誠信告知。
誠信告知的事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起訴不當的風險;
2.訴訟請求的風險;
3.授權不明的風險;
4.訴訟費用交納的風險;
5.舉證的風險;
6.出庭的風險;
7.執行的風險;
8.生效法律文書不履行義務的風險。
三、勤勉盡責辦理法律事務
1.律師事務所不得指派不具備律師執業資質的人員辦理案件,實習律師、律師助理一律不得單獨承辦案件;
2.受指派的律師應當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律師不得超越代理許可權;
3.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與委託人爭議的權益產生經濟上的聯繫,不得與委託人約定將爭議標的物出售給自己,不得委託他人為自己或為自己的親屬收購、租賃委託人與他人發生爭議的訴訟標的物;
4.律師事務所在變更指派律師時,應當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5.律師事務所應建立完善法律意見書、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審查和重大敏感案件集體研究制度;
6.承辦律師在接受指派後,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完成委託法律服務事項的調查取證工作,按時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在庭審前應當圍繞委託事項做好代理或辯護的相關準備工作;庭審時應著裝規範,舉止得體,向法庭陳述法理清晰、邏輯嚴密、用語規範的代理或辯護意見並在法庭規定的期限提交書面代理或辯護意見;
7.律師在委託許可權內完成受託的法律事務,應及時告知委託人,提醒委託人的相關權益,並向委託人發放法律服務質量監督卡。
四、規範法律服務風險代理
下列案件不得進行風險代理:
1.刑事訴訟案件;
2.行政訴訟案件;
3.國家賠償案件;
4.群體性訴訟案件;
5.婚姻、繼承案件;
6.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工傷賠償的;
8.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9.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風險代理的其他案件。
對實行風險代理的案件,律師事務所應當告知委託人按政府指導價收費的辦法和標準。委託人仍同意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律師事務所方可按風險代理收費方式辦理委託代理手續。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契約,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數額或比例、收費方式以及爭議解決方式。未作明確約定的,按照有利委託人原則處理。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契約約定標的額的30%。
五、禁止隱性代理
1.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不得擔任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2.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不得以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許諾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攬業務。
3.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承接案件來源的審查,禁止為不具備法律服務資質的人員暗中接受案件委託謀取利益。
六、統一使用法律服務契約格式範本
1.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時,應當使用重慶市司法局、重慶市律師協會2009年3月1日發布的法律服務委託契約格式範本(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
2.契約格式範本由律師事務所統一編號、統一管理、統一使用。
七、律師事務所統一收案、統一收費程式
1.律師承辦案件,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律師事務所在受理案件前,應當進行利益衝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有利益衝突的案件;
2.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應當指派具有相關辦案經驗及專業特長的律師承辦案件;
3.委託人所支付的費用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直接收取並出具合法票據,律師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額外報酬、財物或其他利益;
4.對律師辦理疑難、複雜和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高於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收費標準後實行協商收費;
5.律師事務所承辦案件,應當按照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司法局2006年制定的《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渝價〔2006〕673號,附屬檔案三)收取費用。
八、嚴肅查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規案件
1.律師協會受理違規案件的投訴,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工作,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投訴人。特殊情況按相關規定時限完成調查處理工作;
2.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規案件,市律師協會嚴格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違規會員處分規則》的規定給予行業處分;
3.建立投訴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規的信息檔案,投訴處理意見納入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年度考核。
九、暢通律師執業考評監督渠道
1.市律師協會面向社會公開選聘20名律師行業社會監督員,各區縣律協分會至少聘請2名以上的社會監督員。對律師行業社會監督員的工作意見和建議,市律師協會在10個工作日內答覆處理意見或工作進展情況;
2.律師、律師事務所因違法違紀受到行政處罰或市律師協會公開譴責以上行業處分的,相關信息一律通過重慶司法行政網、西部律師網向社會公開;
3.對律師進行年度考核,向當地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及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考核結果在西部律師網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