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

《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是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個人居住時間判斷標準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
  • 發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 執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現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格應的個人(以下稱無住所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公告如下:
一、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敬備記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重影故酷此前六年,是指該納套龍笑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歸凳凝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二、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道埋晚姜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棵辨捆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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