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118號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
國家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
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科技園,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技園符合國家大學科技園條件。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大學科技園名單。
(二)科技園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營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註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科技園的工作場地內。
(二)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
(三)企業在科技園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海外高層次創業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四)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五)單一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單一在孵企業,不超過3000平方米。
(六)企業產品(服務)屬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諮詢和技術服務範圍內的服務,改徵增值稅後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和“鑑證諮詢”等服務。
六、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科技園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定期進行審核確認,並向納稅人出具證明材料,列明納稅人用於孵化的房產和土地的地址、範圍、面積等具體信息,並傳送給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
納稅人持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按照《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科技園名單信息,辦理稅收減免。
2016年9月5日
內容解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進行了明確。
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
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科技園,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科技園符合國家大學科技園條件。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大學科技園名單。(二)科技園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三)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據悉,通知所稱的“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註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科技園的工作場地內。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企業在科技園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海外高層次創業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單一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單一在孵企業,不超過3000平方米。企業產品(服務)屬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指出,“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諮詢和技術服務範圍內的服務,改徵增值稅後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和“鑑證諮詢”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