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單位盜竊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關於單位盜竊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96.01.2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單位盜竊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6.01.23
  • 實施時間:1996.01.23
內蒙古自治區、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你們關於對單位盜竊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內檢發研字〔1995〕87號、蘇檢發刑字〔1995〕第7號)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批覆如下:
單位組織實施盜竊,獲取財物歸單位所有,數額巨大、影響惡劣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責任人員按盜竊罪依法批捕、起訴。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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