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呈請1995年中美智慧財產權換函及附屬檔案備案的報告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1997年01月2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吳儀部長代表中國政府與美國貿易代表麥可·坎特代表各自政府就智慧財產權問題於1995年2月26日(3月11日正式簽署)在京換函。現送上該換函及附屬檔案副本呈請備案(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查)。附屬檔案:有效保護及實施智慧財產權的行動計畫
在中國禁止侵犯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盜版、專利市葛請侵權、假冒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有鑒於此,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特制定本行動計畫,以有效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門應通過有效實施本行動計畫,參予實質性減少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活動。
本行動計畫通過各部門充分行使現有和擴大的職權,建立對智慧財產權進行有效保護的近期和長期方案。本行動計畫的主要的近期方案包括制定一個特別執行期。在該期間內,應加強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活動,其主要目標應針對有嚴重侵權的地區,並對侵權產品的製造、複製及發行採取行動。
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將通過建立地方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執法小組及臨時小組完成三至五年長期、持續的執法。上述這些組織將相互協調,共同合作,有效執法及處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他城市範圍內對智慧財產權的侵權活動。行政機關,包括中國海關、國務院部委、公安機關以及相關的部門都將參與智慧財產權提供有效實施。
一、智慧財產權實施機構
(一)國務院愉乘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及地方的辦公會議
1.國務院已建立的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通過強有力措施,統籌協調全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實施,以確保有效保護和實質性減少對智慧財產權的侵犯。本計畫所稱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相關權旋汽局利和商標、專利、反不正當競爭、未公開信息和其他的相關主題。
2.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由國務院主管科技、外經貿、外交、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司法、公安、專利、著作權、工商行政管理、海關以及主管有關工業的部門組成。
3.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協調、研究和確定有效保護和實施智慧財產權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協調和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城市以及部委(下稱地方和部門)間的實施活動,以達到對智慧財產權的統一、有效保護與實施。
——監督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執行,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在本地區、本部門調查及實質性減少對智慧財產權的侵權活動。
——指導和組織有關部門在本地區、趨和套本部門範圍內對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法律提供教育與宣傳,培養全國範圍內公眾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夜汗紋組的意識,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及執法人員執行智慧財產權法律的能力。
——指導行政、民事、刑事法律一致、統一地適用於所有從事侵權活動的中國人和外國人以及所有公共、私人及非營利部門。
4.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將指導和協調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包括廣東、北京、上海、天津、武漢、南京、深圳、江蘇、浙江、福建等至少22個主要省、市依照國務院辦公會議要求組織的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在其轄區內開展活動,以實現全國範圍內的有效實施。
5.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將對負責協調和指導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機構發布指示,以制定在其本地區有效實施智慧財產權法律的行動計畫和工作方案並提供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信息及教育計畫。
(1)每項計畫或工作方案應規定有效實施法律,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保證其地區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全面有效執行和實施。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將收到這些行動計畫及工作方案,並在本行動計畫發布後三個月內告知相關的辦公會議其行動計畫或工作方敬照乃協案中是否存在問題,指出這些問題,並發出指示解決這些問題。
(2)近期內,工作重心將有選擇的放在重點地區和問題上。這些地區應認真組織力量,調查和處理重大案件,懲處犯罪分子。
(3)設立了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機構的省、地區和城市,應從1995年6月1日起,第一年每季度一次,此後每半年一次,發布關於其行動計畫和工作方案執行情況的後續報告。這些報告一經提出,即應公布。
(4)在每份報告裡,須公布該辦公會議中負責協調該辦公會議所有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的聯繫人的姓名,該聯繫人即是與權利人聯繫厚淋拔的紐帶。
6.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準備和處理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的各項日常事務。
(1)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辦公室已建立聯絡員制度。各地區、各部門的聯絡員應向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辦公室報告有關該地區、該部門日常有效保護和實施智慧財產權行動的情況,並將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指示、精神和工作任務傳達和落實到各個地區和部門。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城市的辦公會議應設立地方的辦公室以處理日常事務,組織當地的有關部門執行中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並有效實施這些法律。
(二)執法小組
1.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實施的行政管理和其他部門,包括國家著作權局、國家工商局、專利局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級的公安機關(下稱下屬各級),海關的官員將在辦公會議制度下協調他們的行動並參加執法小組。參加者均須協助確保有效執法,不得拒絕提供此類協助。各級人民政府應在人員、工作經費和條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以利執行本行動計畫並確保:
(1)各執法小組擁有必要的法律授權,並使用其資源以著手執行對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案件進行調查;當涉及兩個以上省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時,必要時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進行協調。
(2)各執法小組的權力包括在有理由相信或懷疑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發生時有權:
——進入和檢查任何場所;
——審查帳簿和記錄以收集侵權和損害的證據;
——封存涉嫌貨物及材料和直接主要用於作案的工具。
(3)一旦發現侵權,執法小組有權處以罰款,責令停止生產、複製和銷售音像製品,吊銷生產和複製音像製品的執照,同時無任何補償地沒收侵權物品並銷毀直接主要用於製造該物品的工具。
2.執法小組有權在受理侵權案件中責令停止侵權。該請求救濟的當事人可能要求提供足夠保護受指控的侵權人和有關部門的擔保或同等的保證以防濫用權利。這種擔保或同等的保證不應妨礙使用這些救濟措施。
3.涉嫌犯罪的侵權案件應受到行政制裁併應移送檢察機關。在每個刑事案件中,有關部門將尋求並實施與侵權程度相適應的嚴厲懲罰。
4.所有參與執法小組的地方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執行機關將依職權採取有力的行動,即不依權利人的要求主動依職權處理各類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調查權利人、他們的代表人或獨占被許可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的所有申訴。
5.每一個執法小組建立以後,應指定聯繫人,公布電話號碼,以便權利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與之交換信息。每個執法小組應根據請求使權利人能全面了解有關調查的進展情況。權利人如果主動提供幫助,應依靠權利人的信息和專長,輔助執法小組的實施行動。
6.國內外權利人可以通過向執法小組的聯繫人提出調查和實施行動的申請。申請被收到後,應遞交給執法小組內部主管該項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主管機構。申請應依公開統一的標準而被接受,這種標準限於確定申請人是否為權利人以及是否有理由相信或懷疑其權利已經或可能受到侵犯。在收到該申請的15天之內,申請人必須被告知其申請已被接受。如未被接受,則應被書面告知被拒絕的具體原因。請求行政機關實施行動和接受行政救濟將不影響權利人在司法行動中尋求救濟的權利。
7.臨時小組
在情況特別嚴重的地區,執法小組應建立專門小組,以便對在音像製品(包括雷射唱盤、雷射視盤、錄像帶、錄音帶,以下統稱“音像製品”),電影,任何格式及版本的計算機軟體,(包括遊戲卡、軟碟、網路、硬碟驅動器、雷射唯讀存儲器和其它媒體,以下簡稱“計算機軟體”),出版物和商標等特殊領域內的侵權行為採取快速行動。每個臨時小組應由各自領域內的主管負責機構牽頭,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臨時小組應有與執法小組同樣的權力。
(三)特別執法期
1.辦公會議及執法小組應長期工作。此外,自1995年3月1日開始,特別執行期應在隨後的6個月中得到加強。在特別執行期內應增加調查次數和其他旨在實質性減少盜版、假冒以及其他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執行行動的次數。
2.在特別執行期內,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將指導和協調在本行動計畫下設立的各辦公會議和執法小組所要採取的執行行為。與有關部門一起,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將開展一場全國範圍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和教育運動。
3.工作重心應著眼於在侵權行為嚴重的主要地區、城市和單位並做到有效執行,同時重點追查大案要案,以實質性減少盜版、假冒行為,制止以後的侵權,以及要求使用合法產品。
4.在特別執行期內:
——查處侵權人的工作應集中於侵權產品的生產地區和企業集散地和銷售點。
——執行行動應主要針對涉及盜版音像製品、電影、計算機軟體、書籍和其它出版物的侵權行為,假冒和侵犯商標權、尤其是馳名商標權的行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和不公平競爭行為。
——生產雷射唱盤、雷射視盤和雷射唯讀存儲器的每個廠家在特別行動期內都應受到調查,以確定他們是否已經或正在生產未經授權的雷射唱盤、雷射視盤或以雷射唯讀存儲器形式出現的計算機軟體。對受調查的工廠的檢查不予事先通知。經檢查未發現有生產侵權產品行為的工廠應予重新登記並在其後定期檢查。被發現有生產侵權產品行為的應根據其侵權情節輕重受到行政和/或司法制裁。
——在商標侵權方面,應重點查處假冒商標的大案要案,給予嚴厲處罰並廣泛宣傳,以顯示法制的尊嚴,並遏止進一步侵權。
5.在採取特別突擊行動的同時,每個執法小組仍應加強並認真執行定期的例行檢查,以不懈的努力保證其執行行動的有效性,和其所轄區域內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有實質性減少,並不再復發。
6.如果到1995年8月31日時某具體地區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還沒有實質性減少,或在將來某時又有大量增加,則該地區的特別執行期應相應延長或恢復。如果某地區的盜版行為已經實質性減少,該地區的特別執行期可以在1995年8月31日前結束。
(四)具體領域的實施工作
1.音像製品、電影和計算機軟體
(1)1995年7月1日之前,執法小組將完成對涉嫌生產侵權雷射唱盤、雷射視盤和包括計算機軟體在內的雷射唯讀存儲器生產線的調查。另外,對從事複製、出版、進口、出口、批發、出租、經營或公開放映這些製品的單位將予以調查。
(2)被確認從事生產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產品的工廠應被處以收繳和沒收其侵權產品,將依據權利人請求,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3條請求賠償其因被侵權受到的損失,並處以相應的罰款。另外,對那些從事生產侵犯智慧財產權產品的工廠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執照。所有的侵權產品和直接主要用於生產侵權產品的材料和工具都應予以收繳、沒收和銷毀。
2.有關音像製品、電影及計算機軟體的其他執法行動
地方電影、音像管理部門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將會同有關工商管理部門及執法小組(如果有)對所有雷射唱盤、雷射視盤和雷射唯讀存儲器生產線進行全面調查。
(1)音像製品、電影
嚴格禁止對音像製品、電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為此,應採取以下行動:
1)經營音像製品、電影須取得有關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否則不得營業。
2)電影、音像管理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將對本轄區內出版、複製、批發、零售、出租或放映音像製品、電影的單位開始全面的檢查和調查,審核這些單位複製、銷售、出租、放映和/或以其他方式經營的所有音像製品的類型、數量、去向及有關的著作權事項。這項工作將持續進行。
——屢教不改的侵權人(不止一次地被認定侵權者),將吊銷其有關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侵權人,工商局將吊銷其營業執照並在三年以內不再向該侵權者核發同一經營活動範圍的營業執照。視情況,還將適用行政和司法處罰。
3)各地方音像製品管理部門將會同執法小組(如果有)要求零售商對其音像製品保留準確的庫存清單,並定期更新。這些部門將對這些單位進行例行檢查,仔細審查音像製品的來源,並了解類型、數量和銷路。
——除了那些由經國家批准的正規音像單位出版、發行及經批准複製、生產或進口的產品之外,其他音像製品將被視為非法出版物並予收繳和銷毀。另外,法律規定的其他救濟措施應在適當情況下適用。
——經營音像製品的零售單位必須持照經營,嚴格取締無照經營的音像製品零售攤販。經營者應從音像管理部門批准的發行單位進貨並進行進貨登記。如果侵權產品來路不明,將予調查並追究責任,對負有責任人員將按照其侵權程度嚴厲給以行政和司法處罰。
4)1995年7月1日以前,將向主管部門提交一份有關調查和處罰的報告,同時抄報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辦公室。
(2)計算機軟體
依法嚴格禁止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對所有公共、私人和非營利機構應依法一視同仁。為確保有效打擊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盜版和侵權行為,應採取以下行動:
1)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將組織和協調工商、公安、著作權行政管理、電子工業、其他有關部門和執法小組(如果有)全面檢查本轄區內進行商業複製、批發、零售或出租計算機軟體的單位。這項工作將持續進行。
2)各地方計算機軟體管理部門同執法小組(如果有)一起,將要求每個零售商保留一份詳細的計算機軟體存貨清單,包括進行商業複製、發行或出租的任何軟體的種類、來源、數量和產品所在地的信息,並定期更新。各部門應加強對這些商業單位的例行檢查,核查其庫存清單的準確性,並核查有關清單內容的準確性。
——除持有經營執照的單位發行或經批准複製、生產和進口的產品外,其他所有的計算機軟體均將被視為非法出版物,並予以收繳和銷毀。計算機軟體的零售單位必須持照經營,取締無照經營的計算機軟體零售攤販。如果一零售單位不能證明其計算機軟體購自持有適當執照的個人或單位,應對產品來源進行調查。任何未經權利人許可複製或銷售其軟體的個人或單位,將視情節給予嚴厲的行政和司法處罰。對懲處重大侵權行為的案件將予以廣泛宣傳。
——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侵權人,工商管理局將吊銷其營業執照,在三年內,不再發給同一經營活動範圍的營業執照。同時,還要視情節給予全面的行政和司法處罰。
3)任何使用計算機軟體的公共、私人、非營利機構應提供充足的資源購買合法的軟體。
4)截止1995年10月1日以前,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一份關於調查和處罰情況的報告,並上報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辦公室。
3.書籍、期刊和其他印刷作品
(1)鑒於盜版出版物是絕對被禁止的,在書刊方面將進一步加強對出版物發行的監督管理。各地應採取行動整頓本轄區內的所有印刷企業;對非法接受訂單印刷盜版出版物的企業採取嚴厲行動,對從事印刷盜版出版物的,不留情地吊銷營業執照。
(2)書刊付印前,出版社和印刷企業必須向頒發準印證的機關進行核實,證實其印刷許可。沒有嚴格履行手續印刷盜版書籍或期刊者將受到行政和司法處罰。出版許可的授予將以申請人是否取得權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授權或許可出版有關材料為基礎。無照經營的印刷單位將予關閉。
4.商標
(1)鑒於假冒與侵權商標是非法的,辦公會議和執法隊伍將迅速嚴格地調查和處罰商標侵權。涉嫌商標侵權刑事案件必須移交檢察機關。有關主管當局將處以與侵權行為相適應的嚴厲處罰。
(2)任何被允許代表中國個人和組織的商標代理組織現在也將被允許代表外國個人和實體。為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對於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在中國的外國公司的獨資分支機構、包括外國人的合資企業和在中國的被許可人將被允許代表外國商標權利所有人。
(五)直接通過行政機構和部門實施
1.下列管理機關與部門應擁有所規定的相應權力,並將行使這些權力來消除對智慧財產權的侵權:
(1)國家著作權局(NCA)以及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保護計算機軟體、音像製品、書籍、其他出版物以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權。國家著作權局以及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指導並主管作為執法小組的一部分的執法活動,每個執法小組將調查並處罰對著作權的侵權活動。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如果有理由相信一個商標契約與法律不一致,商標局將審查該契約,以確定其是否合法。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處罰商標侵權和假冒行為,並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申訴以及識別和認定馳名商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查處不正當競爭的主要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市場經營者的交易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查處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3)中國專利局是中國專利法的行政機關,是國務院主管專利法實施的職能部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地方、部門的專利工作,在管轄區內調處專利糾紛,並查處冒充專利行為。
2.省、地區及地方一級的著作權、專利和商標主管部門將根據國家著作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的指示直接向他們報告。所有這些主管部門應投入時間和資源以保證它們跨地區以及與中央之間的有效聯繫,並確保這種運作的有效性和協作性。
3.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國家著作權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專利管理機關,負責裁定和處罰侵權行為,應:
——當有理由相信或懷疑存在侵犯智慧財產權或存在急迫的侵權情況,在侵權行為地,根據權利人請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要求侵權人(按照《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第53條和《商標法》第39條及其實施細則第43條)賠償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並對侵權人處以與侵權行為相適應的嚴厲罰款;
——將任何涉及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提交檢察部門;
——對於屢教不改的違法人,即被發現使用惡劣的手段侵犯智慧財產權超過一次的人,有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吊銷其營業執照並在三年內不再向該違反法律法規的人頒發同一經營範圍的執照。
4.在智慧財產權法律實施過程中,所有在此領域內負有責任的行政和法務部門要接受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包括外國智慧財產權權利所有人),或其他有關方提供的有關侵權信息,並迅速就被報告的案件進行調查。
5.外國和本國權利人將被許可向國家或地方主管智慧財產權的部門提交開始調查或執行活動的申請。申請應依公開的、統一的標準而被接受,該標準應限於決定是否有理由相信申請人是權利所有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且有理由相信或懷疑該權利已被或可能被侵犯。有關提起申請程式的信息應公布並且可被權利所有人獲得。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申請人必須被告之其申請已被接受,如果未被接受,應書面通知其被拒絕的具體理由。要求行政實施行動及獲得行政補救之後不影響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6.外國權利持有人或他們的代表,將被允許,通過法律手段收集其權利被侵犯的信息。外國實體將被允許通過法律手段收集與侵權問題有關的任何信息。這種信息將被允許做為向行政機關提起調查和處理的證據,與中國國民收集和提供的信息同等對待。
(六)附加行政行動
1.中國各地方行政部門必須對從事書籍、雷射唯讀存儲器除外的計算機軟體生產或銷售,或者從事商標印製或出版的個人和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實施體系,以確定侵權行為是否已發生。
——鑒於生產、銷售或者印刷或者出版這些產品的個人和企業需經特別許可和營業執照年檢,行政部門應只登記那些遵守法律的單位。屢教不改的單位(即那些被認定侵權一次以上的單位)的相應音像產品許可證將被吊銷。對侵權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違法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吊銷侵權人的營業執照,並且在三年內不在同一經營範圍內頒發另一經營執照。根據違法程度同時將適用全面的行政和司法處罰。
2.各地方行政部門必須將信息和教育結合嚴厲的執法行動,舉辦培訓課程,要求從事音像製品、電影、計算機軟體、書籍生產或者銷售的單位以及從事商標印刷或出版的單位深入學習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檔案。將舉行考試來檢查學習情況。通過考試者將被授予智慧財產權培訓證書,並因此證書的效力而經營。
在進行年檢時,未獲取智慧財產權培訓證書者將不被授予特殊許可登記和年度經營執照,直到其獲得培訓證書。
3.在違反智慧財產權法調查過程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應建立一個制度,以便個人提供信息和在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中提供幫助。
4.各地方行政部門應建立一個制度以跟蹤嚴重和重大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並與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合作,協調跨地區、跨省的調查和執法工作。他們應迅即有效地打擊盜版、假冒商標和其他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以消除侵權行為。
5.在正確實施特別執法檢查行動時,各地方行政部門和機構應進一步完善日常監督和管理體系,促進管理程式標準化,提高管理質量,履行他們的職責和認真保護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七)海關執法
1.所有海關將進一步加強對所有進出口貨物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自1995年3月1日至1995年10月1日,海關應在邊境加強對雷射唱盤、雷射視盤、雷射唯讀存儲器和商標貨物的進出口保護。海關由此應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一旦這些貨物被確認為侵權,就應予以沒收、銷毀或按下述條件排除在商業渠道之外,並對侵權責任人予以嚴厲的行政或司法制裁。
智慧財產權進出境保護的新法規將於1995年7月1日前公布,1995年10月1日前實施。法規應明確,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進出口貨物為違法貨物。海關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應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所規定的各項權力。尤其是:
——侵犯受中國法律和法規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的貨物禁止進出口。
——著作權或商標權的所有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可向海關提出申請,要求海關保護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實施方面,海關在申請人提供著作權法律證據後應對著作權實施保護,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如果申請人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國民,《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著作權註冊證書構成法律證據。
——商標方面,海關在申請人提供由中國工商局頒發的“商標註菠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著作權註冊證書構成法律證據。
——商標方面,海關在申請人提供由中國工商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書”或在中國工商局認定未註冊馳名商標情況下應對商標實施保護,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
——海關將基於侵權嫌疑而依照職權(即無需權利人的請求)、應權利人及其代理人的請求或隨機查驗與著作權和商標權有關的各類進出口貨物,以判定其是否為侵權貨物。
——海關對涉嫌構成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貨物應予扣留,或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扣留貨物。在扣留涉嫌侵權貨物時,應通知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可要求海關繼續扣留該貨物。當海關扣留涉嫌侵權貨物時,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提供相當於被擔保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其價值以貨物發票價為基礎。如果決定認為貨物不構成侵權,進出口人可訴諸法院要求權利人賠償其損失。如果權利人支付了法院判定的損害賠償,擔保金應全部返回權利人;如果權利人沒有及時支付損害賠償,海關應將相當於損害賠償數額的擔保金交予法院。
——海關在法院、海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排除侵權嫌疑的決定後,才可放行侵權嫌疑貨物。但是,如果扣留通知送達權利人後十個工作日內,海關未得到有關被指控侵權人以外的當事人提起導致決定的侵權法律訴訟或授權部門已採取臨時措施以延長扣留的通知,而且貨物符合其他進出口條件的,海關可將其放行;在適當的情況下,此期限可再延長十個工作日。
——海關應自扣留貨物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開始對涉嫌侵權的被扣留貨物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尤其是,海關應在儘可能的情況下對嫌疑貨物和合法貨物進行比較,檢查嫌疑貨物及有關運輸工具,檢查海關監管下而又涉嫌侵權的工廠和倉庫,審查與侵權案件有關的檔案和資料。在此過程中,海關應檢查侵權證據、其他侵權貨物及用於製造侵權貨物的材料和設備。
——對構成犯罪嫌疑的案件和超越海關許可權的案件,海關應自扣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將與海關合作查處此類案件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被確定為侵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由海關沒收。被沒收的違反中國著作權法的貨物應予銷毀。
——違反中國商標法的貨物應被銷毀,除非除去或抹去該商標。在不被銷毀的情況下,此類貨物應被排除在商業渠道外,並只能被用於慈善事業、表明需要此貨物的政府機關使用或將其拍賣給非侵權人。
——海關應對侵權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
——海關將於1995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保護著作權和商標權的中央備案系統。備案有效期應不少於七年或到著作權或商標權失效為止,以更短者為準,到期以後可以續展。
——備案系統應包括嫌疑侵權人或已知侵權人的信息,其中包括行政當局、民事或刑事司法當局發現的從事侵權貨物進出口的人和單位。海關應在該系統中包括由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或其他可靠來源提供的關於已知或嫌疑的侵權貨物進出口人的信息、識別據信為侵權的具體商品的方法;如有可能,即將進出口貨物的地點和時間;出口貨物的嫌疑目的地。海關應將不斷更新的備案信息散發到所有海關。
——如果有關當事人不服海關的決定,可依《海關法》第53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或司法訴訟。
(八)建立著作權認證制度
1.特別識別碼
(1)從1995年3月1日起,對雷射唱盤和雷射唯讀存儲器將通過特別識別認證制度予以保護。並將提供所有技術援助,以確保在1995年7月31日之前對雷射視盤也使用該制度予以保護。為執行這一制度:複製雷射唱盤、雷射視盤和所有雷射唯讀存儲器的廠商,將被發給一種特別識別碼並將其標在其複製品的顯著位置上。
(2)對任何沒有達到特別識別碼要求的生產雷射唱盤、雷射視盤和雷射唯讀存儲器複製品的生產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和司法處罰。
2.權利認證
(1)所有從事複製、生產或出版境外音像製品或以雷射唯讀存儲器形式出現的計算機軟體的個人或單位必須在國家著作權局或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他們的契約。
(2)所有從事複製或出版,包括用於出口的境外音像製品或以雷射唯讀存儲器形式出現的計算機軟體的個人或單位必須得到國家著作權局發給的權利登記證和有關部門發給的授權具體行為的相關許可證。任何沒有獲得權利登記或許可證或超出許可範圍的個人或單位,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行政和司法處罰。
——國家著作權局將把旨在授權任何此類行為的檔案送交國家著作權局指定的相關權利人協會,除非經該協會對授權的認證,再發給權利登記證。
——除非有國家著作權局簽發的權利登記證,負責發放許可證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新聞出版署、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部和地方音像管理部門),將不得簽發許可。許可的範圍將僅限於權利人授權的行為。
——針對一項具體作品簽發的登記證絕不妨礙其後對任何當事人與作品有關的侵權行為進行訴訟。
3.從1995年3月1日起,任何複製雷射唱盤、雷射視盤和雷射唯讀存儲器的實體,應在其生產或複製期間及以後三年,保存一份許可契約和登記證的複印件及複製品的一個樣品。
(九)行政和管理事務
1.商標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確認某商標為馳名商標時,應個案審查。馳名商標是指為相關領域中的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包括考慮基於該商標的國際聲譽而在中國產生的知曉程度。
(2)如果所有人為阻止貨物進出口海關,或與行政或司法程式相關確定侵權行為,申請確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商標局應在收到該申請後30天內作出決定,確認其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
(3)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除了已經註冊和使用該商標的產品和服務外,還將擴大到其它的產品和服務,只要這一使用暗示這些商品或服務與該商標的所有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繫或會對該商標所有人的商業信譽造成不良的影響。
(4)經商標局確定為馳名商標,但未在中國註冊的商標,應保護其不受侵權。其中包括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的權利所有人有權對抗或請求撤銷偽造或相似相混淆的商標的註冊,未註冊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將能夠實施其權利反對侵權和假冒行為,達到與註冊商標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實施權利的同等程度。
(5)經商標局確定的馳名商標,商標局將不予國際承認的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註冊。一旦非國際承認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取得馳名商標註冊的,自該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將根據國際承認馳名商標所有人的請求撤銷其註冊,對惡意註冊與他人馳名商標完全一致或無實質性區別的商標,即符合《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
(2)項規定的,則不受時間限制。
(6)商標局將制定和公布有關註冊程式的標準,如有關確認混淆的可能性程度、描述的標準,確定是否為馳名商標的標準,及申請和審查商標申請的程式及註冊續展以及對抗和撤銷商標的程式和標準等。
2.不正當競爭
任何個人或實體從事任何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採用競爭對手的商業包裝、商業名稱、商業說明或商標、服務標誌;在貿易過程中對其競爭對手的商業機構、商品或服務、或工商行為產生信譽不利影響的錯誤聲明;在貿易過程中,就製造程式、性質、特徵、為其用途的適用性及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可能在公眾中產生錯誤導向的暗示或聲明等等,將被認定在從事不正當競爭。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它負責機構將加強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違犯行為給予嚴厲制裁。
二、傳播信息,培訓,並改善智慧財產權法律的環境
(一)有關部門將對全國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培訓和教育,並採取以下步驟:
1.將智慧財產權法列入全國普法議事日程,目的是要在一到兩年內使50%的幹部或各部門縣級以上的幹部接受智慧財產權法的培訓。80%的研究機構、大中型企業或高等院校的負責人以及經濟、科技文化等部門的幹部也應受到上述培訓。
2.要特別提高和擴大對於負責管理和實施智慧財產權的幹部進行的培訓,這些幹部包括工商、新聞出版、文化、海關和公安,即負責實施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包括電腦軟體的著作權的人員。政府將協同地方法務部門提高司法和檢察人員的專業素質,並對海關人員就辨認侵犯著作權的產品,包括檢查計算機軟體的方法、檢查侵犯商標和其它智慧財產權的方法對海關人員進行培訓。
3.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全民培訓和教育,包括:通過新聞媒介開展智慧財產權和保護智慧財產權重要性的宣傳活動;在高等院校開設或增加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專門課程,並對大學生進行有關的基礎教育;對生產或銷售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產品的企業和非盈利機構的主管人員進行培訓。
(二)新聞出版機構應:
1.系統地組織力量提高人們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認識和智慧財產權法律的全社會意識。新聞機構在正面宣傳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保護成績和經驗的同時,也必須對嚴重侵權活動及地方保護主義問題予以曝光。
2.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和其他大眾傳播媒介在全國範圍內推進信息和教育工作來提高智慧財產權的公開性,並公布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後果。對重大侵權案件包括涉外案件的查處情況,應當通過電視和報紙廣泛報導,以對廣大公眾起到宣傳教育作用。
(三)1995年6月1日以前,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室將編纂和公布一套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和條例以便使公眾可以獲得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條例、法規、標準、布告、法令和對智慧財產權授權、管理、實施所做的解釋。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條例、標準、布告、法令及解釋都將出版,那些未出版和無法為公眾廣泛獲得的將不予實施。
(四)國務院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會同中國專利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國家著作權局及有關部門,負責編輯出版《中國專利申請及保護指南》、《中國商標申請及保護指南》、《中國著作權保護指南》,明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標準和程式,以便中外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能夠更好地了解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規定和保護方法。每套指南均應明確解釋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申請、維護及實施的所有程式和標準。上述指南的中文本應在1995年9月1日前廣泛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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