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衢州市政府職能轉變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關於印發衢州市政府職能轉變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是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衢政辦發〔2015〕80號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衢州市政府職能轉變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政府職能轉變任務分工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1日
衢州市政府職能轉變任務分工方案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衢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關於“制定實施市政府職能轉變具體方案,提出3到5年內工作規劃,明確任務分工、時間節點等,逐項落實”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2015年完成的任務(共29項)
(一)深化“四張清單一張網”改革,建立健全“四張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完善浙江政務服務網衢州平台建設。(市政府辦公室、市編委辦、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改辦〕、市法制辦,市級相關部門)
(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做好省政府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承接工作,清理、取消、下放一批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完善行政審批全過程監督管理,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改革。(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改辦〕、市發改委、市法制辦、市監察局,市級相關部門)
(三)清理取消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省政府有明確規定以外,部門自行設定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市人力社保局,市級相關部門)
(四)全面實行工業企業“零土地”技術改造審批目錄清單以外投資項目不再審批、企業獨立選址項目高效審批,開展生產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工作。(市經信委、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改辦〕,市級相關部門)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清理規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費基金項目,進一步完善收費公示和聽證制度。(市財政局、市發改委)
(六)做好省下放的採取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的承接工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
(七)強化財政轉移支付的引導作用,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減少、合併一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加快推進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改革;規範部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市財政局、市級相關部門)
(八)理順減少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部門職責交叉。(市編委辦,市級相關部門)
(九)制訂發展社會組織的配套政策,推動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衢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服務管理。(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編委辦、市公安局、市發改委、市外僑辦)
(十)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將社會組織評估納入社會徵信體系建設。(市民政局、市發改委)
(十一)研究制訂進一步落實行業協會商會、審批服務中介機構與行政機關脫鉤和探索一業多會的具體辦法。(市民政局、市發改委)
(十二)加強對投資活動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避免重複投資和無序競爭。(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住建局)
(十三)綜合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有序推進“先照後證”,積極探索“證照合一”,穩步推進法人庫建設。(市市場監管局)
(十四)強化市場秩序監管,下放監管重心,強化源頭治理,構建覆蓋生產、流通、消費三大領域,事前預防、事中檢查、事後查處有機結合的長效監管機制。(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農業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市商務局)
(十五)按照中央、省統一部署,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市編委辦、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林業局、市農業局)
(十六)深化政務公開,推進政府和部門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以及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信息公開。(市政府辦公室、市財政局、市監察局)
(十七)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提高制度質量。(市法制辦)
(十八)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市法制辦、市政府辦公室)
(十九)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市法制辦、市監察局)
(二十)制訂出台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的配套政策,完成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重點市縣兩年提升計畫目標任務。(市文廣局、市政府辦公室、市發改委、市統計局、市財政局、市質監局)
(二十一)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醫療領域,制訂出台推進社會資本辦醫的具體實施細則,積極包裝社會資本辦醫項目,引進有實力的社會資本建設醫療機構。(市衛生計生委,市級相關部門)
(二十二)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教育領域,完善財政資助政策,大力發展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探索發展混合所有制職業教育,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辦職業院校改革。(市教育局,市級相關部門)
(二十三)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興辦養老機構,參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市民政局,市級相關部門)
(二十四)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市編委辦、市質監局,市級相關部門)
(二十五)深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體制機制,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培養可提供公共服務的市場主體;開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試點工作。(市財政局,市級相關部門)
(二十六)實施政府機構改革,最佳化政府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實現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市編委辦)
(二十七)探索開展道路、園林、綠化、環衛等城市設施養護市場化改革。(市住建局、市財政局)
(二十八)深化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改革,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排污權、用能權等交易項目依法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管理。(市監管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地稅局〕、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改辦〕、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國資委)
(二十九)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在總結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執法領域,推進執法重心下移,全面推行城鄉統籌的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市編委辦、市綜合執法局、市法制辦,市級相關部門)
二、2016年完成的任務(共5項)
(一)按照中央、省統一部署,實施以公民身份證號碼、電子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市公安局、市質監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經信委、市發改委)
(二)基本完成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工作。(市編委辦、市質監局)
(三)取消市政府部門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事項,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四)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市發改委,市級相關部門)
(五)審批事項和審批層級明顯減少,全市行政審批服務體系更加健全,初步形成審批中介服務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法規動態調整和嚴格的審批准入制度。(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改辦〕、市法制辦)
三、2017年完成的任務(共5項)
(一)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公用事業(水、電、煤、電信)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台,實現資源共享。(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經信委、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人行、市銀監局)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市民政局,市級相關部門)
(三)基本形成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
(四)基本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程式規範、運行高效、公開透明的行政審批制度。(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改辦〕)
(五)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市政府部門職責體系。(市編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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