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義烏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義烏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最佳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及《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公布、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掌握的各類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信用有關的記錄。
前款所稱法人、其他組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及社會活動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個人是指在義烏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8周歲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及境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信息主體。
第四條 金融辦負責全市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工作的組織協調,並牽頭制定相關規定。在金融辦設信用中心,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歸集各部門信用信息,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用服務,為社會提供公共信用查詢服務。
第五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切實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六條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由信用中心和信源單位(信息提供單位),參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指導目錄》制定本部門信用信息歸集目錄。
第七條 信源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建立健全內部信用信息檔案,統一收集本部門及本行業的信用數據,全面實現信用信息電子化存儲。鼓勵各部門將業務系統對接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信息主體信用信息;各部門按照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規範,向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提供信用信息。
第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和行為信息構成。法人、其他組織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唯一標識,境內自然人採用身份證號,境外自然人採用護照號碼為唯一標識,各部門在報送數據時必須包含上述標識。
(一)基本信息。法人、其他組織基本信息,包括登記、註冊、備案信息,資質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分類監管信息,專項或周期性檢驗、檢測、檢疫(含年報年審)結果信息等。個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資格證書信息,執業註冊信息,社會保障信息,分類監管信息(從業人員)等。
(二)良好信息。受到國家或者省、市有關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信息,或者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認為應該記入的其他良好信息。
(三)失信信息。包括違法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行政強制信息,行政裁決、裁定信息,未履行法定義務、違約的信息,違背“信用承諾”等信息。
(四)行為信息。包括商業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信貸領域相關行為信息,稅收、社保、公積金、水電氣等行為信息。
第九條 金融辦統籌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工作,其他部門不再歸集本部門外的信用數據。各部門如需使用本部門以外信用數據,統一通過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獲取。
第十條 信源單位在提供信息主體不良信息記錄時,應予以核實;證據不足、當事人有異議且未作出行政決定或法院未作出終審判決的,不予提供。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十一條 各信源單位應當對報送的公共信用信息進行分類分級管理,確定查詢許可權,特殊需求特殊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通過網路、現場視窗等渠道,有序開放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級劃分為: A類(社會公開)、B類(有限公開)、C類(內部套用)。
A類信息是指政府部門可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B類信息是指政府部門間共享的信息,經信息主體或信源單位同意可對外公開的信息;C類信息是指不對外公開的信息,僅經信源單位同意,供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查詢和使用的信息。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詢途徑。所查信息屬於A類信息的,無需信息主體授權;所查信息屬於B類信息的,需出具信息主體或信源單位書面授權證明。
第十三條 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查詢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基本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或者個人死亡為止;
(二)信用信息有有效期限的,記錄期限與有效期一致,無有效期限的記錄期限為5年;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條規定的記錄在期限屆滿後,不再進入公共信用信息使用範圍。
第十四條 推動政府部門和單位在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財政獎補、資質審查、備案管理等行政管理事項中率先使用信用核查,並逐步擴大使用範圍,在人員招錄、表彰獎勵、職稱評定、績效評價等領域使用信用核查。
第十五條 加快推進財政資金使用、政府採購、招投標等領域使用信用報告。鼓勵信用服務機構查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為政府工作、市場交易、個人生活和工作提供信用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在信貸資格審核等方面廣泛使用信用報告。
第十六條 信息主體有榮譽信息,且無失信信息的,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依法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減少或者免除日常監督檢查;
(二)授予相關榮譽;
(三)作為企業履行契約能力的重要參考;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有失信信息的,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依法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列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並提高抽查頻率;
(二)撤銷其相關領域的榮譽稱號,禁止參與評優、評先;
(三)限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四)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八條 信息主體有嚴重失信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採取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的懲戒性措施外,還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入失信“黑名單”,採取聯合懲戒;
(二)在財政性資金安排、政府採購、評優評先等方面一票否決;
(三)其他懲戒性措施。
除前款規定外,法律、法規、規章對信息主體有限制登記註冊、對外投資、資質等級評定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良好信息和嚴重失信信息,依法通過網際網路或其它載體向社會公布,同時也可以通過本部門的政務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公布的良好信息應當包括信息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榮譽稱號等內容。
公布的嚴重失信信息應當包括信息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違法事由等內容。
第二十條 信源單位及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屬於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主體可以向信用中心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記錄的申請:
(一)認為信息記錄與事實不符的;
(二)認為侵犯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二條 信用中心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會同信源單位進行核查,並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回復申請人。經核查確有錯誤的信息,信用中心和信源單位當予以更正或撤銷。
信用中心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立即書面告知信源單位,信源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信用中心。
第二十三條 異議申請正在處理過程中,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提供信息查詢時應當予以標註。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歸集公共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虛構公共信用信息,不得違規披露、泄露或者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通過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獲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公開披露或者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六條 信用中心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手段,確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查詢日誌,並長期保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定關於提交、維護、管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內部工作程式、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提交、維護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有關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執行本辦法的情況,作為對該部門落實政務公開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歸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三十條 違法公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侵犯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損害信息主體信譽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義烏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義烏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試行辦法》(義政辦發〔2014〕1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