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百色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是根據中國殘聯《關於制發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通知》(殘聯發【2008】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以及《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辦殘疾人證範圍
凡戶籍在本市範圍內,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等殘疾人均可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申辦殘疾人證原則
根據申領自願、屬地管理原則,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人員,必須由其本人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殘聯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同意,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代為申辦。
未成年殘疾人(16周歲以下),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和重度殘疾、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必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無監護人的未成年殘疾人,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精神、智力殘疾人和重度殘疾,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由其所在地的社區、村(居)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初審後,報市殘聯審查批准,由縣(區)殘聯辦理殘疾人證。
三、申辦資格和條件
根據殘疾評定標準,凡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申辦資格和必要條件之一者:
1.視力殘疾:(雙眼)視力必須低於0.3,若是後天視力殘疾的,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治療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通過上述治療恢復視力功能的),由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評定殘疾級別方可辦理《殘疾人證》,(全盲視力殘疾人除外)。
2.聽力殘疾:(雙耳)聽力殘疾的殘疾人,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必須由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評定其殘疾級別。
3.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4.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鑑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後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鍊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後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5.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必須由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評定其殘疾級別。
6.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必須由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評定其殘疾級別。
7.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具體評定類別、等級見殘疾評定標準。
四、申辦程式
1.對持有第一代殘疾人證的各類殘疾人,殘疾程度明顯與殘疾人證相符的直接由縣(區)殘聯初審,報市殘聯審查批准後,由縣(區)殘聯辦理殘疾人證。殘疾人要求重新鑑定的應到指定的醫院鑑定後,由縣(區)殘聯初審,報市殘聯審查批准後,再由縣(區)殘聯辦理殘疾人證。已康復脫殘或達不到持證標準的輕微度殘疾人不能辦理殘疾人證。
2.新辦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應向戶口所在地縣(區)殘聯申請,對經初查符合申辦條件的殘疾人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2份,由申請人、代辦人如實填寫申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2份。殘疾特徵不明顯的持評定表到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由評定醫師評定後如實填寫評定內容;貼上申請人二寸免冠近照(所填姓名必須與身份證或戶籍上的姓名相同)。縣(區)殘聯對登記表進行初查登記後,簽署意見、經辦人姓名和日期,加蓋公章。
3.申辦人持縣(市、區)殘聯初審後的相關表格到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殘疾評定,經醫生檢查後簽署殘疾鑑定意見返回縣(區)殘聯初審,經鑑定或直接認定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初審人姓名和初審日期,加蓋公章,上報市殘聯審查,批准後由各縣(區)殘聯辦理殘疾人證。
4.對照殘疾標準殘疾特徵明顯易於認定的殘疾類別、等級者,經過申辦程式,可由縣(區)殘聯直接認定,但必須由具體經辦人、分管領導、理事長在內的3人以上籤字,報市殘聯審查批准後,由縣(區)殘聯直接辦理殘疾人證。
五、殘疾鑑定
1.各縣(區)各種殘疾級別的鑑定由各縣(區)經過培訓的指定的醫院或者專門醫療機構及鑑定醫師進行鑑定。
3.鑑定醫師在殘疾鑑定中應嚴格按照殘疾評定標準的規定及七類殘疾的檢查方法進行鑑定、定級,不得隨意放寬標準和簡化檢查方法。各鑑定醫院的醫務科(部)應對鑑定結論進行審核。
4.對本人未到場及申請表和評定表無照片、無縣(區)殘聯簽字蓋章的,不予鑑定。
5.對於有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在殘疾鑑定過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或經檢查、觀察疑有作假的,必須經特殊檢查,方可出具鑑定意見。
因申請人年齡小等其他非故意原因而不能正確鑑定等級的,必須經特殊檢查後方可出具鑑定意見。
需做特殊檢查和復檢的各類殘疾鑑定,縣級醫院難以確定的必須到市級指定醫院進行鑑定。
對多重殘疾,應以殘疾程度最重、直接影響其行動的殘疾類別進行鑑定、定級。
6.鑑定醫師對被鑑定人的致殘病因、殘疾現狀及根據各類別殘疾檢查方法鑑定後確定的功能障礙程度等,應有較為確定和規範的表述,字跡必須清楚,易於辨認。對於經鑑定符合評殘標準的,填上評定意見、殘疾類別及等級。
鑑定結論須由鑑定醫師簽名並簽上鑑定日期,經醫院醫務科(部)審核,簽署審核人姓名及審核日期,蓋上醫院公章後方能生效。
7.經鑑定不符合殘疾評定標準的,應將殘疾類別、等級的空格劃除,並加蓋鑑定醫師印章。
8.殘疾鑑定費,按百色市殘疾人聯合會、百色市衛生局《關於對殘疾人人評定收費設定指導性最高限額的通知》(百殘聯字【2009】36號)執行。鑑定費以及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對特殊困難的申請人應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減免。
六、證件發放
1.經鑑定醫師鑑定符合評殘標準的申請人,必須由本人到縣(區)殘聯辦理(重殘和行動不便的殘疾人除外)殘疾人證登記,並隨帶下列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一式二份;
(2)殘疾鑑定檢測報告單;
(3)本人二寸免冠近照4張;
(4)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和戶口簿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須帶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5)根據審核情況要求出具的其他資料。
2.經縣(區)殘聯審核後,符合發證條件的應在7-10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縣級殘聯初審、填發2天,市級殘聯審核、批准2天,縣級殘聯列印、蓋章1-2天,市級殘聯備案2天縣級殘聯備案、發放1-3天)。對資料不全的,要求補齊相關資料後給予辦理。
3.對於信息虛假或雖經醫師鑑定合格,但經審核和對照標準,實際傷殘程度達不到發證條件的,不予辦理。
4.辦理《殘疾人證》登記時,縣(區)殘聯應及時將有關資料及時輸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
七、補辦、遷移、變更、註銷《殘疾人證》程式
1.補辦《殘疾人證》
遺失、污損《殘疾人證》須登報聲明作廢后,由本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縣(區)殘聯提出書面補辦申請,由縣(區)殘聯直接辦理補辦手續。
新換髮《殘疾人證》後,原舊的《殘疾人證》由辦證縣(區)殘聯收回。
2.殘疾人關係遷移
(1)殘疾人戶口遷移,需到原戶口所在地殘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憑原戶口所在地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新戶口所在地縣(區)級殘聯登記入檔。新戶口所在地縣(區)級殘聯在殘疾人證備註欄中註明遷移日期並加蓋公章,留存轉來的材料檔案,並將複印件上報市殘聯歸檔。
(2)經遷入地縣(區)殘聯審核不符合發證標準的,不予登記,收回殘疾人證。有疑問需重新鑑定的,到指定醫院重檢,並重新按有關程式,報市殘聯審核批准。
遷出地的縣(區)殘聯應在留存的原檔案登記表上註明遷出日期、遷往何處等內容存檔。
(3)遷出本市的,各縣(區)殘聯應給予出具證明和提供有關資料。
3.《殘疾人證》內容變更
(1)需更正的內容,如因填寫失誤的,經核對殘疾人申請表後給予更正。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證號更正:須由本人隨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戶籍證明和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到縣(區)殘聯辦理更正。如不能證明是同一人的或證明材料證據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3)殘疾類別、殘疾等級變動,必須到醫院重新鑑定。
4.《殘疾人證》註銷
經康復已脫殘或殘疾人死亡的,其本人、親屬或代理申辦的單位、村(居)委會應及時到縣(區)殘聯辦理註銷手續,交回《殘疾人證》。
各鄉(鎮)、街道殘聯對已脫殘、死亡的殘疾人應及時收回《殘疾人證》,交縣(區)殘聯登記註銷,並報市殘聯備案。
八、《殘疾人證》發放管理
1.殘疾人證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各縣(區)殘聯要加強《殘疾人證》的管理,嚴禁向非殘疾人及雖有殘疾但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申領人發放《殘疾人證》。同時要負監督職責,防止假證、偽證和倒賣《殘疾人證》。
各縣(區)殘聯對《殘疾人證》的管理髮放工作,實行經辦人員和理事長責任制。
經辦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向非殘疾人發放《殘疾人證》的,將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並追究理事長領導責任。涉及違法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各殘疾鑑定醫院、醫師應嚴格掌握評定標準,對在鑑定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寬評殘標準的,經查實後,將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處分,涉及違法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3.申辦人對鑑定和審核結論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級殘疾評定機構申請複查。
4.對不符合殘疾評定標準規定評殘的申辦人,在申辦、鑑定、辦理過程中經說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後仍然糾纏不休、無理取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的,報請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5.《殘疾人證》是經國家批准的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專用證件,是殘疾人依法享受國家優惠扶助政策的重要憑證,應妥善保管,不得塗改或轉借他人使用。
九、雙方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鑒於殘疾人證核發是一項常態性工作,為了使各縣(區)殘聯能夠更快捷地完成二代殘疾人證的申領換髮工作,百色市殘疾人聯合會執行理事會研究決定統一刻制“百色市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證核發專用章”鋼印和公章各一枚,分別授權發放到各縣(區)殘聯,並簽訂《百色市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證核發專用章》管理協定,雙方都要嚴格履行管理協定以及“百色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快推進全市殘疾人證的申領核發工作。
十、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