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浙江省湖州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原則同意《浙江省湖州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思路與框架。為做好浙江省湖州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工作。

發改環資[2014]962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國務院原則同意《浙江省湖州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思路與框架。為做好浙江省湖州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切實做好《方案》的組織實施,明確工作分工,建立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按照《方案》確定的戰略定位、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加大支持力度,積極推進先行示範區建設,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將《方案》實施納入長江三角洲地區區域合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跨區域重大問題。
二、請協調湖州市人民政府,把實施《方案》作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探索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高度融合的實現路徑,在生態文明建設考核評價、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幹部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確權登記、建立流域生態補償機制、推行市場化機制、資源產出率統計、環境信息公開等方面先行先試,深化改革創新,完善政策機制,為本地區乃至全國的生態文明建設積累有益經驗、探索有效模式、樹立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三、請國務院有關部門結合工作職能,指導浙江省做好湖州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工作,在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安排、體制創新等方面予以積極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加強對《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方案》實施情況評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屬檔案:浙江省湖州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水 利 部
農 業 部
國 家 林 業 局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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