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05.14由民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民政部
- 頒布時間:1996.05.14
- 實施時間:1996.05.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
《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業經1996年4月24日民政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具體規定。
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使社會團體健康發展,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各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下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下稱社團),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下稱年檢)。
第三條 社團年檢於每年第一季度進行。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順延時間,但須於6月30日前結束。
第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與其核准登記的社團的辦事機構不在同一地點的,可以委託下一級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年檢,受委託的登記管理機關於年檢結束後30日內,將年檢結果報送原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社團年檢的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情況;
(二)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三)開展經營活動情況;
(四)財務管理和經費收支情況;
(五)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設定情況;
(六)負責人變化情況;
(七)在編及聘用工作人員情況;
(八)其它有關情況。
第六條 社團年檢的程式是:
(一)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有關年檢公告或通知;
(二)社團在規定的時間裡領取《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
(三)社團按要求準備材料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四)登記管理機關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年檢內容進行檢查並審核有關材料;
(五)登記管理機關做出年檢結論。
第七條 社團在接受年檢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畫;
(二)上一年度財務決算並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
(三)《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
(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或《社會團體登記證》副本;
(五)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對社團進行年檢過程中,可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社團財務進行檢查或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九條 社團年檢的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年檢結束後,登記管理機關應在《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或《社會團體登記證》)副本上籤署年檢結論並加蓋年檢印鑑。
第十條 社團符合下列情形的,確定為年檢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二)依照章程開展活動,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財務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及時辦理有關變更登記及機構設定備案手續;
(五)認真按民主程式辦事;
(六)在規定時限內接受年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團,為年檢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開展任何業務活動的;
(二)經費不足以維持正常業務活動的;
(三)違反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四)違反財務規定的;
(五)內部矛盾嚴重,重大決策缺乏民主程式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亂收會費的;
(七)無固定辦公地點一年以上的;
(八)未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或機構備案手續的;
(九)無特殊情況,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接受年檢的;
(十)年檢中弄虛作假的;
(十一)違反其它有關規定的。
第十二條 年檢不合格社團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社團,按照有關規定另作處理,並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報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費由社團承擔。
第十三條 社團不接受年檢或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團體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