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生豬屠宰技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上崗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生豬屠宰技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上崗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8.03.04由國內貿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生豬屠宰技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上崗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3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3月04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貿易(商業、商務)廳(局、委、辦),湖南省財貿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貿易局:
為保證生豬屠宰技術人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達到上崗必備的業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我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特制定《生豬屠宰技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上崗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現予發布實施。
生豬屠宰技術人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上崗後的等級考核、發證工作,按照我部《關於在商業、糧食行業建立職工綜合評價體系的暫行辦法》(內貿行一字〔1997〕第47號)執行。
生豬屠宰技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上崗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生豬屠宰技術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達到上崗必備的業務水平,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生豬屠宰技術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三條 凡在定點屠宰廠(場)內從事生豬屠宰和肉品檢驗的人員,必須具有中等以上專業或同等學歷水平,並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第四條 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技術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培訓管理。組織制定技術等級標準、編寫培訓教材;制訂《生豬屠宰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和《肉品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格式;組織屠宰技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師資培訓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屠宰技術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第六條 各地開展屠宰技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培訓必須使用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寫的培訓教材。
第七條 培訓生豬屠宰技術、肉品檢驗人員的內容,應當包括與屠宰和檢驗有關的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實際操作。
第八條 崗前集中培訓的時間:肉品檢驗人員不得少於15天,屠宰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0天。
第九條 經過培訓的人員,必須達到屠宰技術、肉品檢驗人員必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十條 對已在崗位上從事屠宰、肉品檢驗技術人員,經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合格的換髮統一證書,不合格的一律進行培訓,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後,發給證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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