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財政部、教育部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5〕4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加強和規範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如下:
財政部教育部
2015年11月14日
政策全文
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特殊教育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是由中央財政設立、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特殊教育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組織補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教育部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教育部負責指導地方編制項目規劃,審核地方申報材料,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推動組織實施工作,會同財政部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績效管理工作。
第四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突出重點、省級統籌、規範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補助資金支持範圍為全國獨立設定的特殊教育學校和招收較多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重點支持中西部省份和東部部分困難地區。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特殊教育教學專用設備設施和儀器等。
(二)支持特教資源中心(教室)建設,為資源中心和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學校的資源教室配備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學和康復設備。
(三)支持向重度殘疾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提供送教上門服務,為送教上門的教師提供必要的交通補助;支持探索教育與康復相結合的醫教結合實驗,配備相關儀器設備,為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交通補助。
第六條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到相關省份,由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合理使用。主要分配因素包括: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數等事業發展情況、人均可用財力、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和省級申報材料獲得。
第七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財政部和教育部提出當年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主要包括上年度全省資金安排與分配情況、工作進展情況、資金效益和有關建議意見等。上年度省本級財政安排支持特殊教育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統計表及相應預算檔案。
(二)本年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當年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預算安排、執行計畫及時間表,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作為開展績效評價和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逾期不提交申報材料的,在分配當年資金時,相關因素作零分處理。
第八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部分補助資金預算指標;當年預算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預算發文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接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含提前下達預算指標)後,應當在30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預算,並將預算發文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預算檔案後的30日內,將資金下達到具體項目單位。嚴禁用於償還債務、彌補其他項目資金缺口,嚴禁套取、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九條 補助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對補助資金實施目標管理。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統籌組織、指導協調相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督促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將補助資金落實到項目。
支持特殊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應當優先支持未達到《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和《三類特殊教育學校教學與醫療康復儀器設備配備標準》的學校;資源中心應當設立在30萬人口以下且未建立特殊教育學校的縣,資源教室應當優先設立在招收較多殘疾學生隨班就讀且在當地學校布局調整規劃中長期保留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醫教結合”實驗項目應當優先選擇具備整合教育、衛生、康復等資源的能力,能夠提供資金、人才、技術等相應支持保障條件的地區和學校。
第十一條 縣級教育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如期完成。
項目實施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項目實施完成後,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和結算手續,同時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設施設備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項目預算下達後,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時,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履行項目和預算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若有結餘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四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對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按規定和財政部要求,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面預算監管。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監管結果作為分配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地方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制度。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範。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決算公開的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通過網站等方式及時公開本省份年度項目遴選辦法和結果、資金安排情況及工作進展等情況。縣級教育部門應當將項目名稱、立項時間、實施進展、經費使用和驗收結果等信息予以全程公開。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對於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補助資金以及疏於管理影響目標實現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和修訂。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地方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或者實施細則,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6〕243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補助資金是由中央財政設立、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特殊教育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組織補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教育部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教育部負責指導地方編制項目規劃,審核地方申報材料,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推動組織實施工作,會同財政部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績效管理工作。
第四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突出重點、省級統籌、規範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補助資金支持範圍為全國獨立設定的特殊教育學校和招收較多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重點支持中西部省份和東部部分困難地區。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特殊教育教學專用設備設施和儀器等。
(二)支持特教資源中心(教室)建設,為資源中心和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學校的資源教室配備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學和康復設備。
(三)支持向重度殘疾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提供送教上門服務,為送教上門的教師提供必要的交通補助;支持探索教育與康復相結合的醫教結合實驗,配備相關儀器設備,為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交通補助。
第六條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到相關省份,由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合理使用。主要分配因素包括: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數等事業發展情況、人均可用財力、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和省級申報材料獲得。
第七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財政部和教育部提出當年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主要包括上年度全省資金安排與分配情況、工作進展情況、資金效益和有關建議意見等。上年度省本級財政安排支持特殊教育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統計表及相應預算檔案。
(二)本年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當年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預算安排、執行計畫及時間表,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作為開展績效評價和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逾期不提交申報材料的,在分配當年資金時,相關因素作零分處理。
第八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部分補助資金預算指標;當年預算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預算發文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接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含提前下達預算指標)後,應當在30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預算,並將預算發文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預算檔案後的30日內,將資金下達到具體項目單位。嚴禁用於償還債務、彌補其他項目資金缺口,嚴禁套取、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九條 補助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對補助資金實施目標管理。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統籌組織、指導協調相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督促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將補助資金落實到項目。
支持特殊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應當優先支持未達到《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和《三類特殊教育學校教學與醫療康復儀器設備配備標準》的學校;資源中心應當設立在30萬人口以下且未建立特殊教育學校的縣,資源教室應當優先設立在招收較多殘疾學生隨班就讀且在當地學校布局調整規劃中長期保留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醫教結合”實驗項目應當優先選擇具備整合教育、衛生、康復等資源的能力,能夠提供資金、人才、技術等相應支持保障條件的地區和學校。
第十一條 縣級教育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如期完成。
項目實施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項目實施完成後,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和結算手續,同時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設施設備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項目預算下達後,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時,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履行項目和預算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若有結餘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四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對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按規定和財政部要求,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面預算監管。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監管結果作為分配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地方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制度。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範。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決算公開的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通過網站等方式及時公開本省份年度項目遴選辦法和結果、資金安排情況及工作進展等情況。縣級教育部門應當將項目名稱、立項時間、實施進展、經費使用和驗收結果等信息予以全程公開。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對於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補助資金以及疏於管理影響目標實現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和修訂。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地方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或者實施細則,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6〕2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