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瀏陽市政務公開制度》的通知
- 通知時間:2013年9月30日
- 印發單位:瀏陽市人民政府
- 總共章程:五章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現將《瀏陽市政務公開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瀏陽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瀏陽市政務公開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政務公開,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政務公開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或者機關內部公開相關政務事項,並接受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政務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的義務。個人和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個人和組織行使獲得政務信息的權利,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市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制度,紀檢監察部門依照各自職能監督本制度的實施。
第七條各單位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務公開內容信息不得收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本制度適用於各鄉鎮(街道)、市直各部門及下屬單位。
第二章 政務公開內容和形式
第九條政務公開的內容包括政務公開事項和辦事公開事項。凡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運用行政權力辦理與人民民眾利益相關的各類事項,除涉密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公開的其他政務事項,凡不屬於保密範圍的,都應當公開。
(一)對外公開的內容:1.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畫、重大決策、工作目標及實施情況;2.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政策規定;3.行政機關的機構設定、調整及職責許可權、辦事內容、辦事依據、辦事程式、辦事時限、辦事紀律、服務承諾和辦事結果等事項;4.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調整、取消以及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程式和結果;5.行政處罰依據和標準;6.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7.稅費徵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8.依法應當公開的突發事件及處理;9.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10.財政預算、決算報告;11.政府基金、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政府採購,鄉鎮籌資籌勞情況;12.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徵集使用;13.國有企業的設立、重組、改制、產權交易;14.教育資源的分配、使用情況及依據;15.城鄉規劃、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16.公益事業投資建設使用;17.社會捐贈及其分配、使用;18.公務員的招錄、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19.對違反承諾或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行政救濟的途徑,以及處理辦法;20.重大決策或重大管理事項失誤及責任追究情況;21.行政機關負責政務公開的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辦公時間、電子信箱和其他聯繫方式;22.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2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對內公開的內容:1.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2.工作人員考核、獎懲、任免(職稱晉升)、工資調整;3.財務方面主要經費收支、資金管理情況等。
第十條政務公開制度
(一)聽證會制度。對物價、收費、城管、市政、環保、治安等與民眾利益關係密切的事項,推行聽證會制度,使民眾直接參與行政決策,促進政府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二)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決策制度。涉及全市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必須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按照法定程式公開。
(三)專家諮詢制度。各單位決定或辦理與民眾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應當在正式決定或辦理之前將方案草案公布,向專家諮詢並廣泛聽取、充分採納民眾意見的基礎上,再正式公布。
(四)責任追究制度。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督導、檢查,確保政務公開的全面落實。要加大對舉報、投訴事件的查處力度,凡有舉報、投訴,都要認真調查處理,並及時向民眾和社會反饋情況。對在推行政務公開中工作不力或不稱職的領導幹部,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拒不推行政務公開或在政務公開中弄虛作假,侵犯民眾民主權利,對民眾反映的問題不進行認真查處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投訴舉報制度。設立投訴舉報電話、舉報箱,對民眾投訴舉報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民眾署實名投訴舉報的,要將處理意見直接反饋本人,切實取信於民。
(六)監督評議制度。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發放徵求意見表、個別走訪等形式,廣泛徵集民眾意見和建議,並進行公開評議,主動接受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保證監督渠道暢通,切實維護廣大民眾的合法權益。
(八)電子政務制度。以服務公眾為中心,使用行政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所有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項目和年檢項目都要實現線上辦理。
第十一條政務公開的形式
(一)市政府入口網站。
(二)結合實際建立“穩、固、顯”且內容可隨時更新的政務公開欄。
(三)通過政務服務中心、辦事視窗等形式公開。
(四)充分運用新聞發布會、聽證會、會議檔案、工作簡報、公告通告、新聞媒體、市長信箱、服務熱線、電子顯示屏、辦事指南,便民資料等多種形式實行政務公開。
第三章 公開時限和程式
第十二條對經常性的工作應固定公開,對階段性的工作應定期公開,對臨時性的工作應隨時公開。
第十三條對事關全局的重要事項、公眾普遍關注的有關事項,應當實行決策前公開和實施過程的動態公開,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凡已向社會公開辦事時限的,應當嚴格執行。尚未確定辦事時限的,應當儘快研究確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事項,應當及時公開。
第十五條公開前,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要進行專題研究,制訂政務公開實施方案,確定政務公開的內容、形式和方法。
第十六條公開後,要採用設意見箱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民眾意見,並將民眾意見的辦理結果和民眾所提問題的答覆意見及時向民眾進行反饋。
第十七條每項政務公開工作結束後,對政務公開的方案,會議紀要及有關資料等,各單位要及時立卷、歸檔保存,做到檔案完備,資料齊全,便於查閱。
第四章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的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市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主要通過下列方式對政務信息公開行為進行監督:
(一)對政務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開展評議活動,聽取工作人員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三)通過舉辦各種活動等渠道,廣泛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設立政務公開投訴電話和信箱,及時查處違法或失當行為,並向投訴人通報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中關於公開內容、方式等規定的;
(二)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未真實公開政務信息的;
(四)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