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滄州市政府名譽顧問聘任辦法(暫行)>的通知》是滄州市政府於2015年1月29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滄州市政府名譽顧問聘任辦法(暫行)》的通知
- 發布機構:滄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5年1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5年1月29日
主要內容
滄州市政府名譽顧問聘任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規範滄州市人民政府名譽顧問(以下簡稱“政府顧問”)聘任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政府顧問在政府決策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顧問,是指受滄州人民政府聘任的,在經濟、科技、法律、文化和城市規劃建設等領域,具有較高水平和較深資歷,能夠為政府決策提供重要建議和意見的高層次人才。
市政府根據人才專長和實際需要,可以設立經濟顧問、法律顧問、科技顧問、文化顧問和規劃顧問等。
第三條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聘任為政府顧問:
(一)國內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著名專家、學者、企業家及有影響的知名人士;
(二)國外專家、學者、企業家及知名人士。
第四條 政府顧問聘任程式
(一)推薦。各部門擬提請推薦政府顧問的,在事先徵得本人同意後填寫《滄州市人民政府顧問推薦書》,一式3份上報市政府辦公室。推薦港澳台地區和國外人員擔任政府顧問,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審核。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推薦人員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上報市政府。
(三)審批。市政府常務會議對推薦人員進行審議,做出是否聘任的決定。
(四)頒發聘書。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聘任的政府顧問,市政府辦公室辦理具體聘任手續。
第五條 政府顧問職責及待遇
(一)政府顧問職責
政府顧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滄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在參與市政府巨觀經濟決策、社會事業管理等方面履行以下職責:
1、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滄州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措施及重大項目進行諮詢、論證;
2、受市人民政府委託,提出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問題的意見、建議和對策;
3、辦理市政府專項委託的有關事項。
(二)政府顧問待遇
1、享受政府顧問津貼,每人每年5萬元;
2、根據項目或課題約定,獲取相應工作經費及薪酬;
3、對滄州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或企業給予的報酬或獎勵。
第六條 政府顧問的聘期、續聘及解聘
(一)政府顧問的聘任期限一般為1年。任期屆滿,自動解聘。
(二)政府顧問聘任期滿,需要繼續聘任的,經本人同意,辦理續聘手續。
(三)政府顧問在聘期內,出現不適宜任職情形,市政府可予以解聘,並及時通知本人。
第七條 政府顧問的服務與聯絡
政府顧問的服務和聯絡工作,主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協助配合。
(一)市政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對推薦顧問人選的審核工作;
2、負責辦理政府顧問的聘任手續;
3、負責組織通知需要政府顧問參加的市政府有關會議或活動;
4、負責政府顧問有關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主要職責:
1、根據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推薦政府顧問;
2、配合市政府辦公室,對推薦的政府顧問人員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3、負責政府顧問的日常聯絡和服務工作,向政府顧問定期提供經濟社會發展有關情況及相關事項所需資料;
4、負責收集上報政府顧問的意見、建議。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