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海上救撈潛水員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4.09.19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海上救撈潛水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4.09.19
- 實施時間:1994.09.1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潛水員的選拔,第三章 潛水員資格的認可和維持,第四章 潛水作業,第五章 潛水員待遇,第六章 潛水員技術培訓,第七章 潛水員改變工種,第八章 組織管理,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潛水員隊伍管理,保障潛水員水下作業安全和身體健康,充分調動潛水員的積極性,促進潛水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潛水員是指海上救撈潛水員,不包括其他行業的潛水員。
第二章 潛水員的選拔
第三條 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文化水平,擁護四項基本原則,自願從事潛水工作,身體符合交通部JT6111—84號《民用作業潛水員體格標準》的男性青年,經過正規潛水學校學習或專業潛水培訓,符合條件者,可成為潛水員。
第三章 潛水員資格的認可和維持
第四條 國家正規潛水學校畢業生或經過專業潛水訓練合格者,可取得相應的實習潛水員證書。正規潛水學校畢業生實習期為一年,經過專業潛水訓練合格者實習期為二年。
第五條 潛水員實習期滿,經各救助打撈局潛水員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可按部有關規定報部辦理潛水員證書。對考核不合格者應延長一年實習期。延長期滿,經考核合格可按規定辦理潛水員證書,如仍不合格,則取消其實習潛水員資格。
第六條 潛水員證書實行年審制,凡符合下列規定的,可申請維持原類別的潛水員資格。
(一)持證潛水員每年必須到縣以上的醫療機構,按《民用作業潛水員體格標準》進行一次全面的體格檢查,各救助打撈局潛水員管理部門由此作出維持潛水員資格的結論性意見,並將體格檢查結果填入潛水員健康檔案。
(二)潛水員每年須按規定完成維持資格的最低工作量。即在一年內,空氣潛水員必須在25米以深水中或相當於25米水深的壓力下,實際潛水或加壓鍛鍊不少於12次,每次潛水時間不少於30分鐘;混合氣(非飽和)潛水員除要達到空氣潛水員最低工作量外,每年要不少於四次的混合氣潛水或加壓鍛鍊;飽和潛水除要達到混合氣潛水(非飽和)最低工作量外,每年要不少於二次的飽和潛水或模擬飽和潛水訓練。
第七條 持證潛水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審時不再維持其潛水員資格。
(一)年齡超過55周歲。
(二)經體檢,健康狀況已不符合《民用潛水員體格標準》。
(三)沒有完成維持潛水員現有資格的最低工作量。
(四)潛水員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認為不予簽證的。
第八條 連續兩年未通過年審的潛水員,其證書自然失效。潛水員證書自然失效後,若需重新辦理,應按初次辦理潛水員證書的程式申辦。
第四章 潛水作業
第九條 持有有效潛水員證書的潛水員方可進行潛水作業,無有效潛水員證書者不得進行潛水作業。
第十條 潛水員所從事的潛水作業必須與所持證書核准的潛水種類相符,不得進行證書核准類別以外的潛水作業。
第十一條 潛水員潛水作業或加壓鍛鍊後必須嚴格按潛水記錄簿的要求填寫潛水記錄。
第十二條 潛水員在潛水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潛水員安全操作規程》。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嚴禁實施潛水作業。
第十三條 潛水員雖持有有效的潛水員證書,但在實施潛水作業前本人自覺身體不適,任何人不得強令其潛水作業。
第五章 潛水員待遇
第十四條 潛水員在職期間享受海上救撈潛水員工資標準、一伙食津貼、作業津貼及專項勞保福利等待遇。
第十五條 潛水員的退休按(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和勞動部勞人護(1982)14號《關於交通部提前退休的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的復函》執行。
第十六條 潛水員在職期間其所在單位應定期組織健康檢查和療養。潛水員療養期間所享受的各種待遇不變。
第十七條 經醫生確認患有職業病的潛水員,可享受國家有關職業病患者離職休養的待遇。
第十八條 潛齡在30年以上,對潛水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潛水員,可評為一級功勳潛水員;潛齡在25年以上,對潛水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潛水員,可評為二級功勳潛水員;對於潛齡在20年以上,對潛水事業做出公認貢獻的潛水員,可評為三級功勳潛水員;對於潛水業績特別突出,貢獻巨大的潛水員,評選功勳潛水員時可不受以上年限限制。
第六章 潛水員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 各救助打撈局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組織潛水員進行潛水業務學習、水下作業技能培訓及定期加壓鍛鍊。部救助打撈局根據潛水科技發展及生產實際需要,適時組織救撈系統的潛水專項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各救助打撈局應將參加培訓的潛水員的培訓內容和成績記入潛水員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各救助打撈局應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潛水員進行新型潛水裝具使用和水下作業新技術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潛水員潛水訓練和技術培訓時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1
第七章 潛水員改變工種
第二十三條 對未能取得潛水員證書或由於其它原因不宜再從事潛水工作的人員,其所在單位應及時改變其工種。
第二十四條 潛水員改變工種應經所在救助打撈局的潛水員考核委員會審批,並報部潛水員考核委員會備案。各單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改變工種的潛水員作出妥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 潛水員改變工種後,其工資標準按部有關規定執行。自改變工種之日起,不再享受潛水員一伙食津貼及其它專項勞保福利。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六條 潛水員考核委員會負責制定潛水員考核辦法,組織對潛水員進行考核和辦理潛水員證書。委員會由行政領導、管理人員,潛水專家組成。其中交通部潛水員考核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撈局人事教育處,各救助打撈局潛水員考核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各救助打撈局人事教育處。
第二十七條 各救助打撈局潛水員主管部門為各救助打撈局人事教育處,各主管部門應有專人負責潛水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救助打撈局應視工作需要和潛水員隊伍實際狀況合理調配和使用潛水員,避免人才的浪費。
第二十九條 潛水員原則上不予調出本系統,對特殊情況確需調出的,各救助打撈局應從嚴掌握。每年應將全年調出潛水員的情況報部救助打撈局備案。
第三十條 各救助打撈局要加強對潛水員的管理和教育,關心和愛護潛水員,以穩定潛水員隊伍。
第三十一條 為激勵廣大潛水員熱愛本職工作,各救助打撈局每年應組織一次優秀潛水員評選表彰活動,並將優秀潛水員事跡報部救助打撈局。部救助打撈局定期舉行優秀潛水員表彰活動。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撈局負責解釋,在交通部救助打撈系統內部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