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專利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專利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7.04.20由專利局,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專利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專利局,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7.04.20
  • 實施時間:1997.04.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專利資產評估機構管理,第三章 專利資產評估人員管理,第四章 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專利局《關於加強專利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49號) (以下簡稱《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產的評估,適用《通知》及本辦法。
第三條 《通知》及本辦法中所稱的專利資產是指專利權、專利申請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資產。
第四條 專利資產占有單位發生《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委託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專利資產占有單位發生《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以外情形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可以委託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五條 中國專利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對重大的專利資產項目進行評估。
第六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共同管理專利資產評估工作。
第七條 專利資產評估操作規範及有關參數、標準,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 專利資產評估機構管理

第八條 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專職人員不少於3人。
其他評估機構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應當擁有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專職或兼職人員不少於2人。
第九條 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資格申請表;
(二)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組織章程;
(三)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專職人員名單、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專業培訓證書複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簡歷;
(五)兩個以上專利資產評估模擬案例;
(六)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國務院各部門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首先應將申請檔案報中國專利局。
地方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首先應將申請檔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
中國專利局和專利管理機關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檔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審核決定,並轉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製的資產評估資格(專利)證書,並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中國專利局聯合公告。
第十一條 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辦理完有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一)獲得專利資產評估機構資格;
(二)終止專利資產評估機構資格;
(三)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專職或兼職人員發生變更;
(四)中國專利局要求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資產評估資格證書複印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機構法人代表有關證明材料;
(四)中國專利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三條 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專職評估機構應接受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的業務指導和年度檢查。

第三章 專利資產評估人員管理

第十四條 《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專業培訓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共同舉辦或委託省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專利管理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專利管理機關承辦。
第十五條 《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專業培訓應包括有關資產評估知識及相關專利知識的培訓。
第十六條 《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財政、會計、金融、經濟、工程技術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從事資產評估、專利管理、專利代理工作兩年以上。
第十七條 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中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經過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共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頒發專利資產評估人員考核合格證書。
其他評估機構中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從業人員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專利局頒發專利資產評估培訓合格證書。
持有專利資產評估人員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有權依法申請開辦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專利資產評估人員考核合格證書是申請開辦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必備檔案。
中國專利局對培訓合格和取得專利資產評估人員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的專業培訓。
第十八條 《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從業人員不應同時在兩家以上評估機構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

第四章 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管理

第十九條 委託對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的當事人應當向受委託的評估機構提交專利管理機關出具的有效專利證明檔案。
當事人不能提交有效證明檔案的,應按專利管理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或主管部委的專利管理機關辦理確權手續。
第二十條 委託對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的當事人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向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確權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簽署的確權申請;
(二)專利資產確權登記表;
(三)被評估專利資產的專利證書、受理通知書、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四)單位營業執照、登記證件或個人居民身份證的複印件;
(五)專利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一條 專利管理機關自收到完備的確權申請檔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做出確權決定,下達專利資產確權通知書及有關證明檔案。
專利管理機關應將下達的專利資產確權通知書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應當在專利資產評估結束後1個月內,將評估結果報送中國專利局備案,中國專利局負有對備案資料保密的義務。
整體資產或其他形式的資產評估中涉及專利資產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報送評估結果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專利資產評估結果備案報告;
(二)加蓋評估機構公章的專利資產評估契約複印件;
(三)專利資產確權通知書複印件;
(四)有直接從事該項評估工作的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並取得專利資產評估人員考核合格證書的評估人員簽署的專利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五)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複印件。
第二十四條 中國專利局收到專利資產評估結果備案登記資料後對提交的資料進行核查,資料齊備者,予以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委託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對專利糾紛的標的進行評估時,應出具專利糾紛標的評估委託書。
第二十六條 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應當保證其出具的專利資產評估報告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保證其評估結果的真實、可信、公正、合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專利資產占有單位和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專利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評估收費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利資產評估收費實行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專利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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