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科委“八六三”計畫統配物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科委“八六三”計畫統配物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9.12.11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國家科委“八六三”計畫統配物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9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1989年12月11日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而有秩序地實施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高技術研究發展綱要》,根據國辦發〔1987〕4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部門關於《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綱要》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八六三”計畫統配物資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八六三”計畫所需統配物資,是根據國家科委歸口管理的“八六三”計畫五個領域的需要,按國家科委歸口管理的原則,納入國家計畫,由國家科委向物資部統一申報和組織訂貨與分配。
第三條 “八六三”計畫統配物資的範圍是:鋼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屬(含銅、鋁、鉛、鋅、錫、銅材、鋁材)及汽車。
第四條 國家科委條件財務司負責具體承辦向物資部提出“八六三”計畫統配物資的計畫申請、分配和管理。各領域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核、匯總本領域的物資申請計畫後報條件財務司,並負責本領域“八六三”計畫物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計畫的編制、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 統配物資計畫的分配原則是,必須是承擔“八六三”計畫任務的單位,根據項目的需要,實事求是地編報物資申請計畫,並採取分級計畫管理的原則;國家科委條件財務司只對口“八六三”計畫各領域專家委員會。
第六條 “八六三”計畫統配物資的年度計畫,按國家現行物資計畫管理辦法,各領域專家委員會需在上一年的第三季度末,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格式填寫,經單位領導審核後向條件財務司報下一年度的物資申請計畫。由條件財務司商國家科委“八六三”聯辦並報國家科委領導批准後報送物資部,參加物資平衡。
第七條 對“八六三”計畫項目臨時急需和缺口部份,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格式填報,經各領域專家委員會匯總審核後報條件財務司,由條件財務司商“八六三”聯辦每季度辦理一次審批手續。
第三章 物資管理
第八條 “八六三”計畫的統配物資,必須用於“八六三”計畫項目專項專用,專人負責,單獨建帳管理。各個環節都要建立規章制度,嚴格把關。任務承擔單位無權將物資挪作他用或調給其他單位,更不允許倒賣。違者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項目(課題)因故中止,對已購統配物資,由條件財務司會同領域專家委員會重新進行安排,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調撥。
第十條 “八六三”計畫物資管理部門和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堅持為高技術發展計畫服務的方向。
第四章 物資統計
第十一條 物資統計是物資管理中的一項主要的基礎工作。為了加強物資的管理和有計畫地組織供應,須建立物資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二條 各領域專家委員會需按附表三、附表四的格式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將物資統計及匯總報條件財務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可依據本規定的內容,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條件財務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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