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四川省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14年1月1日在四川省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四川省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性質: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中國人民銀行四川各擴權試點縣(市)支行:
現將《四川省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對於2014年1至7月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已按原辦法在總機構所在地繳庫的企業所得稅,由省財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省與市(州)、擴權試點縣(市)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通知》(川府發〔2014〕9號)和本辦法將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應分享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在辦理2014年省與市縣財政年終結算時,增列總機構所在地上解,增列分支機構所在地補助。從2014年8月1日起,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按本辦法就地繳庫。
附屬檔案:1.四川省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預〔2012〕453號)
4.跨省市分支機構"三因素"和企業所得稅稅款再分配情況表
5.**市(州)、縣(市、區)跨省市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款再分配情況表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4年7月14日
附屬檔案1
四川省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
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為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係,做好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征繳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預〔2012〕45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省與市(州)、擴權試點縣(市)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通知》(川府發〔2014〕9號)等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
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不含跨省市水電項目企業所得稅和跨省市合資鐵路企業所得稅,下同)的征繳和分配管理,按照財預〔2012〕40號、財預〔2012〕453號檔案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省企業所得稅分享的實際情況,補充以下規定。
(一)分享範圍和分享比例
按照川府發〔2014〕9號檔案規定,中央與地方共享的企業所得稅除中央財政按體制分享60%外,地方40%部分省與市、擴權試點縣(市)按35:65的比例進行分享,省暫不參與三州和內地民族自治縣(含民族待遇縣)(以下簡稱"民族地區")的企業所得稅分享。
財政部定期調庫劃轉至我省的"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仍繼續作為省級財政固定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省財政將其作為財政結算的資金來源補助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
(二)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解繳
按照財預[2012]40號檔案規定,總機構將統一計算的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各二級分支機構間進行分攤,省內各二級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一般地區按60:14:26的比例就地分別繳入中央、省級、市或擴權試點縣(市)國庫,民族地區按60:40的比例就地分別繳入中央、州縣國庫。由稅務部門按規定開具稅收繳款書,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科目分別解繳入庫。
(三)總機構企業所得稅解繳
總機構在我省的總分機構企業,由總機構將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就地按比例分別辦理繳庫,一般地區的繳庫比例為中央60%、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暫列中央收入)20%、省級7%、市或擴權試點縣(市)13%;民族地區的繳庫比例為中央60%、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暫列中央收入)20%、州縣20%。由稅務部門按規定開具稅收繳款書,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科目分別解繳入庫。
(四)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再分配
為切實做好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在省內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間的分配管理工作,妥善處理各分支機構所在地間的利益分配關係,對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將通過辦理財政結算的方式在省內各二級分支機構和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最低層級到縣市區級,下同)所在地間進行收入的再分配。
具體分配辦法為:
1、省內各二級分支機構是分攤細化所轄三級或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以下簡稱"三因素")和計算本分支機構再分配稅款的責任主體(二級分支機構無法細化分攤三因素的,由其負責協調總機構細化分攤)。負責按照上年度的三因素,將本二級分支機構在省內上年度已納企業所得稅稅款在其所轄三級或三級以下分支機構(企業在縣市區級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細化分攤到縣市區級,下同)之間進行細化分攤,二級分支機構自身同樣按三因素參與分攤。分攤時三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若總分機構企業在我省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二級分支機構的,由各二級分支機構分別對其所轄三級或三級以下分支機構進行細化分攤。各二級分支機構根據計算結果如實填報《跨省市分支機構"三因素"和企業所得稅稅款再分配情況表》(見附屬檔案4),簽章後於每年3月底前上報主管稅務機關。
各分支機構再分配稅款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省內某分支機構再分配稅款額=省內某二級分支機構上年度已繳納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其中: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省內某二級分支機構所轄所有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省內某二級分支機構所轄所有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省內某二級分支機構所轄所有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上述公式中"省內某二級分支機構所轄所有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省內某二級分支機構所轄所有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省內某二級分支機構所轄所有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均包括細化分攤後二級分支機構自身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
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參與分攤。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以及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實行本辦法。
2、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收集和匯總本地區《跨省市分支機構"三因素"和企業所得稅稅款再分配情況表》,並於每年4月15日前將匯總情況與本地區上年度金庫報表中"1010440 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和"1010449 分支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合計數核對無誤後,送同級財政部門。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負責計算和匯總本地區跨省市分支機構"三因素"和企業所得稅稅款再分配情況,並於每年4月底前,根據本《辦法》計算本地區應留存和劃轉其他地區的企業所得稅再分配稅款,包括留存金額、劃轉金額、劃轉地區等,填報《**市(州)、縣(市、區)跨省市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款再分配情況表》(見附屬檔案5),會同國稅和地稅部門聯合簽章後上報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3、財政廳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對《**市(州)、縣(市、區)跨省市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款再分配情況表》的匯總審核,並分配下達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再分配收入轉移支付補助,以實現二級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收入在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和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間的再分配。
二、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
(一)主要內容
1、基本方法。屬於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統一規範、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的原則,結合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市縣分享部分中,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含總機構所在地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繳入省級待分配收入,由省財政按一定比例在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間進行分配。
統一計算,是指居民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內的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一致的,應分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其中:省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或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監督管理的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仍繼續由省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或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進行監督管理。
就地預繳,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分別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分機構企業根據統一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財政調庫,是指省財政廳定期將繳入省級國庫的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係數調整至市(州)、擴權試點縣(市)國庫。
2、適用範圍。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是指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我省境內,且跨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及三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總機構應將各二級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細化分攤到三級分支機構,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統一併入三級分支機構計算。二級分支機構設在縣(市、區)的,不再細化分攤。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分支機構以及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實行本辦法。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參與分攤。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按本辦法計算有關企業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機構。
(二)預算科目
從2014年起,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按照財政部制定的《2014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設定的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科目核算,包括:1010444項"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1010447項"省以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1010448項"跨市縣分支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及其目級科目執行。以後年度的科目名稱、科目編碼以當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為準。
(三)稅款預繳
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並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1、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上年度各市(州)、縣(市、區)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市縣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由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一般地區由中央、省級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區由中央、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手續費、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在12月31日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合計額。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參與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
2、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25%,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一般地區由中央、省級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區由中央、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
3、總機構預繳省級國庫待分配稅款。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剩餘25%,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中一般地區60%為中央收入,14%為省級收入,26%為省級待分配收入,民族地區60%為中央收入,14%為州縣收入,26%為省級待分配收入。省級待分配收入由省財政廳按照前3年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省以下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分配,分配比例每三年根據占比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四)匯總清算
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境內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補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當年已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1、補繳稅款。應補繳的稅款按照預繳的分配比例,50%部分由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一般地區由中央、省級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區由中央、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25%部分由總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一般地區由中央、省級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區由中央、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餘25%部分由總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中一般地區 60%為中央收入,14%為省級收入,26%為省級待分配收入;民族地區60%為中央收入,14%為州縣收入,26%為省級待分配收入。省級待分配收入定期按比例向各地分配。
2、多繳稅款。多繳的稅款按照預繳的分配比例,50%部分由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退庫,所退稅款一般地區由中央、省級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14∶26分擔,民族地區由中央、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擔。25%部分由總機構就地辦理退庫,所退稅款一般地區由中央、省級與總機構所在地60∶14∶26分擔,民族地區由中央、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擔。其餘25%部分由總機構就地辦理退庫,所退稅款一般地區由中央、省級與省級待分配收入按60∶14:26分擔,民族地區由中央、總機構所在地與省級待分配收入按60∶14:26分擔。
(五)查補稅款
1、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實施稅務檢查產生的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收入,50%部分由該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一般地區由中央、省級與該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區由中央與該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餘50%部分分攤給總機構辦理繳庫,其中:25%部分一般地區由中央、省級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區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25%部分一般地區60%為中央收入,14%為省級收入,26%為省級待分配收入;民族地區60%為中央收入,14%為州縣收入,26%為省級待分配收入。省級待分配收入定期按比例向各地分配。
2、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實施稅務檢查產生的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收入,50%部分分攤給各分支機構,由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一般地區由中央、省級與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區由中央與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25%部分由總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一般地區由中央、省級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區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餘25%部分由總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一般地區60%為中央收入,14%為省級收入,26%為省級待分配收入;民族地區60%為中央收入,14%為州縣收入,26%為省級待分配收入。省級待分配收入定期按比例向各地分配。
(六)稅款繳(退)庫程式
1、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款、彙算補繳稅款、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由分支機構辦理就地繳庫。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屬於預繳稅款的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4項"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 下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屬於彙算補繳稅款和查補稅款的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8項"跨市縣分支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屬於滯納金和罰款的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一般地區填寫"中央60%、省級14%、市縣26%",民族地區填寫"中央60%、州縣40%" 。
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後,一般地區按60%、14%和26%分別列入中央級、省級和市縣級的1010444項"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 1010448項"跨市縣分支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民族地區按60%、40%分別列入中央級和州縣級的1010444項"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8項"跨市縣分支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
2、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彙算補繳稅款、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和總機構繳納省級國庫待分配稅款由總機構合併辦理就地繳庫。分配方式一般地區為中央60%、省級14%、省級待分配收入13%、總機構所在地13%,民族地區為中央60%、省級待分配收入13%、總機構所在地27%。 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屬於預繳稅款的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 下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屬於彙算補繳稅款和查補稅款的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屬於滯納金和罰款的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一般地區填寫"中央60%、省級14%、省級(待分配收入)13%、市縣13%",民族地區填寫"中央60%、省級(待分配收入)13%、州縣27%"。
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後,一般地區和民族地區均將其中60%列入中央級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一般地區將14%列入省級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13%列入省級1010447項"省以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13%列入市縣級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民族地區將13%列入省級1010447項"省以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27%列入州縣級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1010450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
3、多繳的稅款由分支機構和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並按規定辦理退庫。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預算級次按原繳款時的級次填寫。
(1)分支機構多繳稅款退庫時,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4項"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8項"跨市縣分支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一般地區填寫"中央60%、省級14%、市縣26%",民族地區填寫"中央60%、州縣40%"。
國庫部門收到收入退還書後,一般地區按60%、14%和26%分別從中央級、省級和市縣級的1010444項"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 1010448項"跨市縣分支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退付, 民族地區按60%、40%分別從中央級和州縣級的1010444項"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 1010448項"跨市縣分支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退付。
(2)總機構多繳稅款和總機構預繳省級國庫待分配稅款退庫合併辦理,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一般地區填寫"中央60%、省級14%、省級(待分配收入)13%、市縣13%",民族地區填寫"中央60%、省級(待分配收入)13%、州縣27%"。
國庫部門收到收入退還書後,均將其中60%從中央級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退付。一般地區將14%從省級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退付,13%從省級1010447項"省以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退付,13%從市縣級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退付;民族地區將13%從省級1010447項"省以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退付,27%從州縣級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退付。
(七)財政調庫
省財政廳根據前3年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省以下分享總額的比例(分配比例每三年根據占比變化情況進行調整),定期向省級國庫按目級科目開具分地區調庫劃款指令,將"省以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全額劃轉至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國庫。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國庫收款後,全額列入市縣級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目級科目辦理入庫,並通知同級財政部門。
對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餘額,省財政廳於每年1月初進行分配,並在庫款報解整理期內開具分地區調庫劃款指令轉至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支庫;各支庫收到下劃資金後,全額納入上年度地方公共財政收入,財政部門將上述收入列入上年度收入決算。各支庫在12月31日向省級國庫報解最後一份省級收入日報表後,整理期內再收到的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統一作為新年度的收入處理。
(八)其他
1、除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實行跨地區分享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其他企業所得稅滯納金、罰款收入不實行跨地區分享,一般地區按照中央、省級、市縣60∶14∶26分成比例和規定的繳(退)庫程式就地繳(退)庫,民族地區按照中央、州縣60∶40分成比例和規定的繳(退)庫程式就地繳(退)庫。
2、稅務機關與國庫部門在辦理總機構繳納的所得稅對賬時,需要將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彙算清繳所得稅"、1010447項"省以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設的目級科目按級次核對一致。
三、執行時間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財預〔2012〕104號)、《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的通知》(川財預〔2013〕33號)同時廢止。
分配給各市(州)的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以及各市(州)區域內跨縣(市、區)經營企業(不含擴權試點縣(市))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分配與預算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