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嘉興市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嘉興市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是嘉興市為進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員管理制度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嘉興市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施行地區:嘉興市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科技特派員管理制度,鼓勵和引導廣大科技人才到基層開展科技創業和科技服務,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廣,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我市經濟的全面進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特派員是指經嘉興市科技特派員工作辦公室按照一定程式選派到鎮(街道、企業),從事科技成果推廣與轉化、優勢特色產業開發、科技園區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以及其他科技服務和創業的科技人員、科技團隊及法人。
第二章 科技特派員的職責
第三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充分發揮自身科技特長和資源優勢,推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本區域經濟發展。
第四條 開展調查研究,幫助鎮(街道)制定和完善農業、工業科技發展規劃,特別是優勢特色產業的發展規劃;協助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幫助和指導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五條 引進和推廣一批先進實用技術和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示範基地,幫助企業推進技術進步,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培育特色優勢產業。
第六條 通過項目合作開發,以技術入股、資金入股、技術承包或租賃經營等多種形式,與當地企業和農民建立利益共同體。
第七條 分析當地各類科技需求,重點研究產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問題,充分發揮特派員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整合產業和科技優勢資源,組建產學研創新聯盟,開展聯合攻關。
第八條 開展科普宣傳和技術培訓工作。
根據當地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現狀、特點以及企業的實際需求,開展科普宣傳活動,進行相關技術培訓。
第九條 幫助當地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等,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增強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第三章 科技特派員的選派
第十條 選派條件
(一)能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強的政治責任感和事業心,志願到基層從事科技服務和創業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技術特長,並有一定的科技服務經驗和實際工作能力;
(三)身體健康、作風踏實。
第十一條 選派來源
(一)市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科技團隊及事業法人;
(二)農經部門以及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含下屬單位)、科技推廣機構、科技型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科技團隊等。
第十二條 服務對象:科技特派員主要服務於我市優勢特色產業、對農民增收效益顯著的產業、科技示範園區(基地)、科技型企業、科技示範村、專業合作組織等。
第十三條 選派程式
(一)需求徵集
由市科技特派員工作辦公室徵集科技需求,並向市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推廣機構和科技型企業徵集科技特派員派出意願。
(二)發布信息
由市科技特派員工作辦公室在市科技局官方網站發布科技特派員需求信息,徵集派出單位和科技人員名單。
(三)雙向選擇
市科技特派員工作辦公室將供需雙方信息進行雙向交流,徵集雙方意見,形成自願組合,簽訂科技特派員合作意向書。
(四)組織審批
市科技特派員工作辦公室將供需雙方簽署的科技特派員合作意向書呈報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四條 服務時間:科技特派員任職時間原則上為兩年,法人和團隊科技特派員任職時間原則為三年。
鼓勵科技特派員延長服務期限。科技特派員可以根據實施項目需要和當地實際,靈活掌握在基層的服務時間,但一年之內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時間駐鎮(街道)工作。
第四章 科技特派員工作站
第十五條 選擇部分產業特色鮮明,基礎條件較好的鎮(街道)、科技園區(基地)等建立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通過政產學研合作,引進多家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特派員進站工作,凝聚一支穩定的高層次、高水平的科技特派員創新團隊,形成科技特派員工作的長效機制。
第十六條 設立工作站的條件。
(一)在嘉興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具備一定的特派員工作基礎,能根據科研工作需要為特派員提供專門的辦公場地、必要的科研條件;
(三)制訂有合理、清晰的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建設方案,對進站特派員提出明確的工作任務,設立合適的特派員工作崗位;
(四)建立相關的工作制度和服務配套措施,為特派員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應積極支持工作站建設工作,把工作站作為吸引和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團隊的重要平台,作為面向區域產業發展、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基地。鼓勵和支持工作站承擔國家和省級重大項目。
 
第五章 科技特派員的管理
第十八條 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科技特派員工作的組織領導、重大事項的協調和決定,科技特派員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具體負責全市科技特派員的選派、動態管理、學習培訓、考核獎勵等工作。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做到人員、經費、工作三落實。
第二十條 各級選派的科技特派員實行屬地管理。
(一)入駐鎮(街道)黨委、政府負責對科技特派員的日常管理,為科技特派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保障科技特派員開展工作。
(二)入駐鎮(街道)黨委、政府幫助科技特派員選擇領導班子較強、民眾科技致富要求迫切的村,作為聯繫點和示範基地。
(三)各縣(市、區)科技局幫助科技特派員選擇科技需求迫切、產業轉型升級有優勢的農業園區、主導產業、創新基地或科技企業,作為聯繫點或示範基地。
(四)派出單位要將科技特派員所駐的鎮(街道)作為聯繫點,關心派出人員工作、生活情況,協助做好科技特派員的管理。
(五)科技特派員下派期間,其行政關係、職務、待遇等保持不變,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市級單位選派科技特派員的工作情況,列入黨政領導科技進步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六)建立科技特派員聯繫網路。
按派出層次,分級建立聯絡組,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科技特派員在下派期間,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履行下派工作任務的,經入駐單位和派出單位同意後,報市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由派出單位另行選派人員接替。
第二十一條 科技特派員實行六項工作制度
(一)公開承諾制度。
科技特派員在駐地工作期間實行個人情況“三公開”和工作情況“二承諾”,即在所駐地公開個人身份(包括本人姓名、照片、聯繫電話等)、主要工作職責;向民眾承諾工作職責和目標,方便同民眾之間的交流與溝通,並主動接受廣大民眾的監督。
(二)調研信息工作制度。
科技特派員要結合工作實際,針對工作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每人每年至少撰寫一篇調研報告。
(三)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科技特派員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入駐單位和派出單位報告。
(四)請銷假制度。
科技特派員請假實行分級管理。請假一周以下的,由入駐地黨委審批並備案。請假一周以上的,由縣(市)區科技特派員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並備案。
(五)巡視督查召回制度。
市、縣(市、區)科技特派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人員,不定期對科技特派員工作進行明查暗訪。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派入單位、派出單位及科技特派員辦公室提出整改意見。對一些違反紀律,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工作難以勝任,民眾滿意度低的科技特派員予以召回,重新選派。
(六)首席專家制度。
法人和團隊科技特派員實行首席專家制度,首席專家應是在相應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高層次專家。鼓勵引進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中科院百人計畫專家、“錢江學者”特聘教授等負責領導和協調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服務和創業工作。
 
第六章 科技特派員的考核
第二十二條 科技特派員年度考核。
(一)市科技特派員工作辦公室負責對全市科技特派員的年度考核。
(二)科技特派員年度工作考核分“優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優秀”,由市委、市政府表彰獎勵,同時派出單位應將其列為本單位職工年度工作考核優秀檔次,不占本單位年度評優名額。
(三)科技特派員具體考核辦法詳見《嘉興市科技特派員工作考核辦法》(嘉科特辦〔2006〕1號)。
第七章 科技特派員的保障
第二十三條 每年安排科技特派員工作辦公室工作經費15萬元,主要用於組織市派科技特派員的學習、培訓、交流、考核、表彰獎勵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科技特派員的往返路費、下鄉補貼按農村指導員標準執行,由派出單位負責落實。平時出差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科技特派員的,補足原工資。
第二十五條 參照省科技廳《關於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員工作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浙科發農〔2007〕252號),對科技特派員實行人身保險,並安排相應的人身保險資金。
第二十六條 科技計畫項目補助。
鼓勵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員通過實施科技計畫項目推動當地產業發展。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員申報科技計畫項目的,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項目管理及實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嘉興市科技特派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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