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公路養路費審計工作規範》的通知

關於印發《公路養路費審計工作規範》的通知在1995.10.18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公路養路費審計工作規範》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5.10.18
  • 實施時間:1996.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審計程式,第三章 養路費徵收審計,第四章 養路費使用審計,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公路養路費有關規定的精神,為加強對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及管理的審計監督,提高審計質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公路養路費(包括其他養路資金,下同)審計,是對其徵收、使用及管理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效益性的審計。
第三條 公路養路費審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為依據,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按審計程式進行。

第二章 審計程式

第四條 審計工作計畫。各級交通部門應根據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的審計工作計畫,結合實際,編制本單位審計工作計畫,經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審計組。各級交通審計部門應根據本單位的審計工作計畫確定的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審計組成員應適應審計任務的需要,並在組長領導下分工負責。
第六條 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部門或審計組應根據審計項目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的內容包括:審計的依據、方式、內容及重點,審計的步驟、方法、進度安排和人員分工等。
第七條 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傳送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審計的依據、內容、時間、範圍和方式,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和工作條件,審計組長及審計組成員名單等。
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還應明確自查的內容、時間及其他要求。[3
第八條 實施審計。
(一)向被審計單位闡明審計的目的和要求、聽取匯報。了解和掌握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
(二)蒐集被審計單位的有關管理制度和計畫、財會等檔案資料。
(三)查閱有關制度、檔案和資料,並按照分工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及有關業務報表進行審查、核對,對財產物資和貨幣資金進行清查、盤點。對審計事項,認真做好審計工作記錄,對查出的問題應調查取證,審計工作記錄和取證材料應由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簽字確認。
(四)對審計工作記錄和取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根據有關規定,對審計事項進行初步評價,對查出的問題提出定性及處理的意見,為撰寫審計報告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九條 審計報告。審計終結,審計組應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有:
(一)審計的依據、內容、範圍和時間;
(二)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審計事項的有關事實;
(四)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的依據;
(五)評價和建議等。
審計組應將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單位徵求意見,並要求被審計單位在限期內提書面意見;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連同審計報告一併報送派出審計組的單位領導審批。
第十條 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派出審計組的單位對審計報告進行研究,審定審計報告,並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審計的內容、範圍和時間;
2、審計認定的事實;
3、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及依據;
4、改進建議。
對被審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和公路養路費政策規定,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還應作出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依據審計意見書所列被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養路費徵收、使用管理行為的事實;
2、作出的審計決定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3、審計決定執行的期限。
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報告。派出審計組的單位,應根據行業管理的需要,綜合審計情況,寫出審計工作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對審計事項進行後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採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的單位負責人提出,該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審計檔案管理。每項審計事項終結後,應按審計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對審計資料進行檔案管理。

第三章 養路費徵收審計

第十五條 費源管理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征費單位的車輛台帳是否建立、健全,登記是否及時、完整、準確。
(二)征費台帳登記的車輛噸位或運輸收入、計征標準是否真實、合規,有無錯征、漏征情況。
(三)減免徵車輛的審批手續是否健全、完備。
(四)異動車輛登記是否及時,管理是否健全,有無有戶無車或有車無戶的情況。
(五)車輛台帳登記的車輛噸位、徵收金額與業務報表、會計報表反映的數額是否一致,台帳、報表資料是否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 徵收計畫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征費單位是否按規定程式編制徵收計畫,徵收計畫的批准是否符合規定。
(二)徵收計畫的完成情況,分析、查明超收、欠收的原因。
第十七條 徵收政策、規定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有無越權減、免徵養路費的情況;
(二)有無亂收費、亂罰款現象;
(三)征費單位與納費單位(或個人)簽定的包繳契約(協定)是否合法、合規,履約情況如何。
第十八條 徵收票證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徵收票證是否按規定統一印製,有無擅自印製的情況。
(二)徵收票證是否由專人保管,管理票證、使用票證與收款是否實行職位分離,保管、領發制度是否健全,手續是否完備。
(三)徵收票證是否按順序連號使用,有無跳號使用現象,填寫內容是否準確、完整。
(四)徵收票證核銷是否及時,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核銷票據的徵收金額與帳面徵收金額、養路費收入月報表徵收額三者是否相符,是否建立健全了稽核制度。
(五)徵收票證是否按時盤點,票證帳實、帳卡、帳表是否相符。
(六)徵收養路費有無使用假票、偽票、廢票、其他票據等不合規票據的現象。
第十九條 收入結算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徵收收入是否專戶存儲。
(二)徵收收入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少報、瞞報現象。
(三)有無挪用、截留、坐支、轉移養路費收入。
(四)納費單位(或個人)是否拖欠養路費收入,催收措施及回收情況如何。
第二十條 徵收帳表、憑證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征費單位是否建立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憑證填寫是否真實、完整、準確。
(二)會計科目使用是否恰當,記帳、結帳是否合規,帳、表、證是否相符。
(三)總帳與明細帳是否平行登記,並按月核對相符;養路費收入專戶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是否核對相符;未達帳款是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未達原因是否查明。
(四)徵收業務統計報表與會計報表的相關數據是否一致。

第四章 養路費使用審計

第二十一條 支出計畫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支出計畫編制內容是否完整,所列支出項目是否符合養路費支出範圍規定。
(二)支出計畫的結構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支出計畫是否按規定審批。
第二十二條 養護工程支出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養護工程支出項目是否列入支出計畫,有無超計畫或計畫外支出項目。
(二)成本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成本開支範圍,有無虛列、擠占成本現象。
(三)公路小修保養、大中修、搶修、改建等各項工程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正確,核算對象是否準確,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施工管理費等是否真實、合規。
(四)新建公路補助、道班房建設、縣鄉公路補貼、渡口支出、綠化支出等是否專款專用,核算內容是否真實、合規。
(五)機械設備購置計畫是否按規定程式報批,所購機械設備是否及時登記入帳,是否納入財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養護事業費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廠場建設費、職工宿舍建設費、生產房屋建設費、教育培訓費、行政管理費等各項載支是否真實、合規,按計畫使用,有無擠占養護工程支出現象。
(二)房屋及建築物等工程竣工後,是否及時移交生產或行政部門納入資產管理,核算是否正確。
第二十四條 養路其他費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養路其他費的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規,有無擠占養護工程支出現象。
(二)勞動保險費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附屬生產單位的盈虧是否真實,核算方法是否正確,是否如數調整當年養路支出。
(四)其他淨損失的核算是否正確。公路養護單位及其所屬施工單位所發生的承包工程盈虧、銷售盈虧、路產路賠收入、租金收入、銀行利息收入等是否如實入帳,有無瞞報、截留、轉移等現象。
(五)支付給非固定職工的福利、獎勵、醫藥、撫恤等費用是否真實,有無虛報冒領現象。
第二十五條 養護會計決算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報表的種類和核算是否完整,數據是否真實,計算是否正確,勾稽關係是否準確,報送是否及時,批覆手續是否完備。
(二)養路結餘資金的來源是否合規、真實,使用是否正確,有無挪用、占用、外借現象。
(三)各項專用基金的來源是否下當,使用是否合規。
(四)債權債務是否真實、正當,是否及時清理,有無不符合養路費使用範圍的債務,有無呆、死帳。
(五)未完工程是否真實、準確。
(六)其他養路資金的來源、使用是否合規、真實。
(七)固定資產和材料是否完整、核算是否準確、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範由駐交通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適用於對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單位的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自1996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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