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三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三鄉鎮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關於印發《三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三鄉鎮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是中山市三鄉鎮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三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三鄉鎮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發布於2014年6月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三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三鄉鎮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4日
各部門、單位:
現將《三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三鄉鎮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鎮黨政辦(鎮政府325室)反映。
中山市三鄉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4日
三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廣東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試行)》、《中山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任務
按照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公開和更新主動公開信息,做好依申請公開登記審查、協調會商、辦文答覆,建立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合監督考核評議機制,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公開載體
三鄉鎮政府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官方微博及其他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三鄉鎮圖書館、檔案館設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閱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廣播電視、便民手冊、服務指南、通知公告、新聞發布會等。
三、公開內容
(一)主動公開。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我鎮政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我鎮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及內容具體包括:
1.管理規範和發展計畫
(1)政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或者編制的規劃、計畫、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或相關單位意見後,再按規定程式送法制部門審核或備案審查;
(2)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3)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等;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本行政區域經批准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等。
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1)影響公共安全、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或者治安、安全生產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2)教育、文化、扶貧、優撫、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土地徵收、徵用,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處置、交易,集體企業及其他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5)土地供應情況、房地產交易情況;
(6)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廉租房的建設和租賃情況;
(7)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情況;
(8)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9)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及申請行政許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0)行政處罰的依據、標準、範圍、程式;
(11)旅遊風景區、供水、供電、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通訊、公共運輸等公共服務設施或項目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1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13)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3.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公開招標公告、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名錄、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受理投訴等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性事業項目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5)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4.政府機構和人事
(1)政府所屬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
(2)政府所屬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職能、設定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3)公務員招考、錄用,軍轉幹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進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不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請公開。依申請公開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範圍介於以上兩類信息之間,即不含涉密內容,但又不需社會公眾廣泛知曉,適用範圍較窄,僅與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的,公開後不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四、公開流程
(一)主動公開公文類政府信息
1.擬稿單位在公文呈批前提出是否主動公開的建議並送政府信息工作機構審定。以公文稿紙呈批的,經辦人在公開方式欄相應選項前打“√”;不以公文稿紙呈批的,在擬辦意見中提出是否主動公開的意見,一般採用“此件擬主動公開”或“此件擬不主動公開”的類似表述。
2.經鎮領導批示同意主動公開的檔案應在正式檔案上註明“主動公開”。
3.主動公開的檔案須在20個工作日內錄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或政府網站,或根據實際在相關載體公開。
(二)主動公開其他非涉密政府信息
公文以外的其他主動公開非涉密政府信息,由經辦單位呈報分管鎮領導審批,必要時呈鎮主要領導審批。在領導批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相關載體按程式公開。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應當引導申請人到受理機構按照程式辦理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協調相關單位正式以公文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須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處理信息公開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登記公開申請、審查主體資格和申請要件。申請內容不明確或不完整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2.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建立答覆審議會商機制。符合依申請公開條件的,自收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召集監察室、保密、法制辦及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會商,形成初步答覆意見。
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整理會商形成的答覆意見交與會單位覆核。與會單位在收文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復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復函須由分管鎮領導審簽並加蓋單位公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再次綜合各方意見,並轉法制辦審核。法制辦須在收文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書面回復,審核意見須加蓋公章。
4.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法制辦審核意見,整理呈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定後,按規定辦理並回復申請人,必要時呈鎮主要領導審批。
五、組織分工
(一)組織機構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組:
組 長:梁常興(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組長:鄭雪英(黨委委員)
孔 冰(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鄭志堅(黨委委員)
潘錫有(黨委委員)
朱 天(黨委委員、公安分局局長)
周石泉(副鎮長)
成 員:彭華林(監察室)
李 廣(黨政辦)
鄭偉強(組織人事辦)
鄭美怡(發改局)
高兆輝(宣傳辦)
譚文喜(經信局)
練瑞斌(農業和農村工作局)
鄭健程(住建局)
何承建(衛計局)
黃基沿(文體教育局)
鄭志宏(人社分局)
梁 用(財政分局)
陳 金(國土分局)
譚進守(城管執法分局)
黃少鋒(安監分局)
黃順煒(環保分局)
陳琦夫(城鄉規劃局)
梁君獻(社會事務局)
馬國允(統僑辦)
鄭冠恩(綜治維穩中心)
林偉根(綜治維穩中心)
陳 劃(綜治維穩中心)
郭加鵬(宣傳文體服務中心文化站)
高偉令(宣傳文體服務中心廣播站)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為黨政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
負責人: 李 廣(黨政辦)
日常管理負責人:劉鐘雨(黨政辦)
工作人員: 鄭建輝(黨政辦)
鄭玉姚(黨政辦)
陳亞蘭(黨政辦)
黃春明(組織人事辦)
陳榮椿(廣播站)
方燕茹(統僑辦)
袁 旺(宣傳辦)
謝金嫻(法制辦)
陳建聰(監察室)
鄭振偉(維穩中心)
(二)職責分工
1.黨政辦
(1)做好政府入口網站及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管理,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2)統籌做好依法主動公開信息的保障工作。
(3)受理信息公開申請,依法按時予以答覆。
(4)組織、指導和協調全鎮各單位、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5)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民主監督評議制度。會同監察室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評檢查,會同組織人事辦公室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基層評議機關作風活動開展評議和督促改進。
(6)統籌其他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工作。
2.組織人事辦
負責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各部門年度考核,並做好相關人事信息、機構設定等信息公開工作。
3.綜治維穩中心
負責受理協調回復民眾建議意見及諮詢。
4.宣傳辦
負責做好新聞通稿、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協調工作。
5.法制辦
負責開展信息公開審查工作、跟進協調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案件。
6.監察室
負責監督信息公開工作、監督各行政審批辦理進度。
7.檔案館、文化站
負責公共信息查閱場所管理,廣播站負責在廣播電視渠道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管理,各公告欄、電子屏等公告設施所屬單位、部門負責做好該設施的政府信息公開管理,並按季度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統計數據工作。
8.各職能部門
負責引導申請人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辦理公開申請手續,同時對職能範圍信息公開工作予以積極配合,及時有效公開職責範圍內的主動公開信息。
六、其他事項
(一)為確保準確及時公開政府信息,各部門、單位提供的政府信息如發生變更,要立即告知黨政辦並提供最新信息,及時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二)對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崗位職責而導致泄密、應該公開而未公開或未及時公開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三鄉鎮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我鎮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根據《中山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部門、單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鎮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我鎮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及處於討論、研究或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公開政府信息。
我鎮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加工或重新製作政府信息(作區分處理除外),以及向其他單位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蒐集信息的義務。
第四條 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業務,通過三鄉鎮政府入口網站及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等載體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處理流程等內容。
我鎮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遵循首問負責與“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對申請人提出的公開申請,及時予以登記、審查和答覆。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申請人確認後方可生效。
我鎮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格式文本(包括紙質文本或電子文本),在三鄉鎮政府入口網站明顯位置設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提供信息公開申請表或藉助中山市政府信息公開一體化平台接收公開申請,同時接受信函、傳真、來訪等多種渠道接收公開申請。
第六條 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後,須對申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我鎮申請與其自身特殊需要相關的政府信息,如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
在我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我鎮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相關法律文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
收到在我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後,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實。必要時商請公安部門核實,統僑辦予以協助。
在我國境外的外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我鎮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不予受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我鎮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事宜,參照以上規定辦理。
第七條 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審查申請書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確,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的身份認證、聯繫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實有效,內容描述是否準確,申請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確。申請內容不明確或不完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
審查申請人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是否與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關聯,必要時須要求申請人提供關聯性證明。對申請人申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我鎮可不予提供,但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經審查申請人要求獲取的信息由包括我鎮在內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或保存的,我鎮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我鎮在公開該信息前,應當與所涉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經審查依法不屬於我鎮公開信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含聯繫地址、辦公電話、聯繫人等)。
第九條 我鎮須遵循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保密審查制度,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按照“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原則,對申請人要求獲取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職能部門、單位不得依申請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申請人依申請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我鎮須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職能部門、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送達第三方徵求意見,並明確答覆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內答覆的視為同意公開。但第三方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而職能部門、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職能部門、單位須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對擬提供給我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政府信息,除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嚴格保密審查外,必要時分別轉統僑辦提出意見。
職能部門、單位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依申請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報我鎮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3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第十條 職能部門、單位須與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法制、保密、監察等部門建立協調會商機制,在處理內容比較敏感、答覆難度較大、社會效應預期複雜的申請時,職能部門、單位須及時與以上部門會商是否公開、如何答覆。
第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審查屬於公開範圍的,須向申請人公開並告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須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該信息不存在的,須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屬於依申請公開範疇或無法按申請提供的,須主動與申請人溝通,告知時要依法有據、慎重穩妥,並按申請人指定方式予以告知。
我鎮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指定的方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指定方式提供的,可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資料、提供複製件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向在我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一般為中文,不提供外文譯本。
第十二條 同一申請人向我鎮就已答覆的同一內容再次提出申請的,我鎮可不再答覆,但應於申請人第一次重複申請時書面告知其不再給予答覆的理由,提示其今後遇有重複申請我鎮不再答覆。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事項拆分過細的,我鎮可要求申請人作適當歸併處理。對一個申請分屬多個行政機關,以及要求公開信息類別、項目過多的,我鎮可要求申請人按“一事一申請”原則加以調整。
對要求我鎮為其大範圍提供課題研究所需資料、數據的,職能部門、單位可告知申請人自行獲取我鎮已主動公開的內容;通過主動公開渠道確實難以獲取的,可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請”方式,向我鎮分別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收到公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文答覆,受理時間以我鎮收到申請之日為準。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我鎮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期限內。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內容需申請人作更改、補充的,自我鎮向申請人發出補正申請之日起至收到申請人補正申請之日止的期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期限內。
第十四條 職能部門、單位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關於我省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的統一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職能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可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關依申請公開工作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和第35條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規定及《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執行。
我鎮將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處理情況納入鎮政府各部門、單位實績考核範圍,不按規定時限處理公開申請,以及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引發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被判違法的,按宗數扣分。
第十六條 職能部門、單位應當健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年度統計、歸檔備查制度。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通過市“政府信息網上依申請公開系統”受理公開申請,並協調職能部門、單位擬定答覆,經法制審核、政府信息工作機構領導組簽發後公文答覆,同時做好書面登記和歸檔備份。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年度統計包括受理數量、主要內容、答覆情況、工作費用等。統計情況列入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機構或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十八條 教育文化、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環境保護、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提供在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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