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發布
證監會發布《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
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是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助於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為進一步明確轉板相關安排,證監會對《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原指導意見)進行修訂,形成了《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本次修訂在保持原指導意見制度框架、體例和主要內容的基礎上進行修改,主要包括5個方面。一是調整制定依據。刪除《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二是名稱修訂。將“全國股轉公司”“精選層公司”分別修改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將“轉板上市”修改為“轉板”。三是明確上市時間計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應當已在北交所上市滿一年,其在原精選層掛牌時間和北交所上市時間可合併計算。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確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後的股份限售期,原則上可以扣除在原精選層和北交所已經限售的時間。五是對其他文字表述作了適應性調整。
2021年10月30日至11月14日,證監會就《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收到來自證券公司、個人投資者等提出的意見。總的看,各方對《指導意見》修訂思路、主要修訂內容基本認可,相關意見有的涉及交易所層面業務規則安排,有的屬於理解諮詢性質,不需要調整徵求意見稿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北交所開市前已向滬深交易所提交申請的,適用原指導意見及配套規則。對於北交所開市後、《指導意見》及配套規則正式生效前,向滬深交易所提交申請的,滬深交易所參照原有規則進行受理和審核。
下一步,證監會將組織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國結算等做好轉板各項準備工作,並根據試點情況,評估完善有關制度安排。
徵求意見
發布通知
關於就《中國證監會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將精選層變更設立為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改革部署,為進一步明確轉板相關安排,證監會對《中國證監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20〕29號)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中國證監會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證監會網站(詳見參考連結),進入首頁右側點擊“公開徵求意見”欄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詳見參考連結。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一部,郵政編碼:詳見參考連結。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14日。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0月30日
意見稿
中國證監會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繫,更好發揮各市場的功能,激發市場活力,為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提供差異化、便利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的總體安排,就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轉板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市場導向。順應市場需求,尊重企業意願,允許符合條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自主作出轉板決定,自主選擇轉入的交易所及板塊。提高轉板透明度,審核過程、標準全部公開。
(二)統籌兼顧。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加強溝通協調,做好制度規則的銜接,促進各板塊協調發展,保障企業合法權利。
(三)試點先行。堅持穩起步,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選擇一個板塊試點。試點一段時間後,評估完善轉板機制。
(四)防控風險。強化底線思維,切實防範轉板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做好應對極端情況和突發事件的準備,確保平穩實施。
二、主要制度安排
(一)轉入板塊範圍。試點期間,符合條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申請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或深交所創業板。
(二)轉板條件。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應當已在北交所連續上市滿一年,且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掛牌的,精選層掛牌時間與北交所上市時間合併計算。轉板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並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
(三)轉板程式。轉板屬於股票上市地的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依法無需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據上市規則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轉板程式主要包括: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提出轉板申請,上交所、深交所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企業在北交所終止上市後,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轉板保薦。提出轉板申請的北交所上市公司,按照上交所、深交所有關規定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上市保薦人。鑒於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交所上市時,已經保薦機構核查,並在上市後接受保薦機構持續督導,對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的保薦要求和程式可以適當調整完善。
(五)股份限售安排。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的,股份限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上交所、深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在計算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後的股份限售期時,原則上可以扣除在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和北交所已經限售的時間。上交所、深交所對轉板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規定。
三、監管安排
(一)嚴格轉板審核。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高效透明的轉板審核機制,依法依規開展審核。上交所、深交所在轉板審核中,發現轉板申請檔案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問題且未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依據業務規則對擬轉板公司採取現場檢查等自律管理措施。轉板的審核程式、申報受理情況、問詢過程及審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明確轉板銜接。北交所應當強化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督促申請轉板的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加強異常交易監管,防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轉板審核溝通機制,確保審核尺度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建立轉板監管銜接機制,就涉及的重要監管事項進行溝通協調,及時妥善解決轉板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
(三)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保薦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深交所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申請檔案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充分核查驗證並發表明確意見。上交所、深交所在轉板審核中,發現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未按照規定履職盡責的,可以依據業務規則對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採取現場檢查等自律管理措施。
(四)加強交易所審核工作監督。上交所、深交所在作出轉板審核決定後,應當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對上交所、深交所審核工作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交易所審核工作進行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
(五)強化責任追究。申請轉板的上市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對於轉板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國結算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指導意見,制定或修訂有關業務規則,明確上述有關安排。
修訂稿
證監會2022年1月7日發布《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上市時間計算、股份限售安排等事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在保持原指導意見制度框架、體例和主要內容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共有15處,主要包括5個方面。一是調整制定依據。刪除《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二是名稱修訂。將“全國股轉公司”“精選層公司”分別修改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將“轉板上市”修改為“轉板”。三是明確上市時間計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應當已在北交所上市滿一年,其在原精選層掛牌時間和北交所上市時間可合併計算。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確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後的股份限售期,原則上可以扣除在原精選層和北交所已經限售的時間。五是對其他文字表述作了適應性調整。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北交所開市前已向滬深交易所提交申請的,適用原指導意見及配套規則。對於北交所開市後、《指導意見》及配套規則正式生效前,向滬深交易所提交申請的,滬深交易所參照原有規則進行受理和審核。下一步,證監會將組織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國結算等做好轉板各項準備工作,並根據試點情況,評估完善有關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