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能力鑑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0

勞動部、人事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勞社部發〔2003〕25號檔案,為了加強和規範勞動能力鑑定管理,做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勞動能力鑑定的準備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的精神做如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勞動能力鑑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號:〔2003〕25號
  • 發布單位:勞動部、人事部、衛生部等
  • 發布時間: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 類型:檔案
關於勞動能力鑑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動部、人事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勞社部發〔2003〕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人事廳(局)、衛生廳(局)、民政廳(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
為了加強和規範勞動能力鑑定管理,做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勞動能力鑑定的準備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勞動能力鑑定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基礎,關係到工傷職工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勞動能力鑑定工作,通過制定管理規範,建立管理隊伍,改進管理方式,實現鑑定程式規範化、鑑定人員專業化、鑑定依據標準化。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抓緊與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協商,儘快建立和規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並設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事機構,由專人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各地要制定勞動能力鑑定具體管理辦法,完善鑑定工作管理規範,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以保證鑑定工作正常進行。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專家庫的建立要保證一定的數量和專業類別,滿足勞動能力鑑定的專業要求和技術要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鑑定結論要充分尊重專家組的鑑定意見,切實保證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準確。
五、勞動能力鑑定應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執行。在該標準頒布前,暫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人事部 衛生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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