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各省級水利部門要按照有關要求,抓緊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要切實落實責任制,逐項目研究制定具體前期工作方案,充實勘測設計和審查審批人員力量,確保項目前期工作有明顯進展。原則上各省列入《全國抗旱規劃實施方案(2014-2016年)》小型水庫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應在201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同時,加強前期工作質量管理,確保成果質量和深度滿足建設需求;對於設計質量不能滿足規範要求、設計報告存在重大缺陷等問題的,應責令有關地方和單位立即進行修改完善。審查審批實行終身負責制。
二、儘快落實下達建設資金
加快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7月20日前,省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要將中央補助資金分解落實情況報送財政部、水利部備案。切實落實地方投入,滿足工程建設需求。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資金效益充分發揮。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有關規定,對結餘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一律收回統籌使用。對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要加快預算執行,也可按規定用於其他急需領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應按規定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急需資金支持的領域。要切實加強資金監管,通過財政監督、水利稽察等手段,加強對重點環節的監控,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積極加快項目建設進度
對於尚未開工項目,要在項目開工條件具備後,儘早開工建設,原則上列入《全國抗旱規劃實施方案(2014-2016年)》的小型水庫項目應在2016年3月份前全面開工建設。各地應結合本地條件,細化時間節點,倒排工期,進一步最佳化施工組織設計,加快推進項目建設進度,確保在2015年底前完成新出險的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建設任務、在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抗旱規劃實施方案(2014-2016年)》確定的小型水庫建設任務。
四、切實強化項目建設管理
要按照已出台的有關管理規定,加強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管,認真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以及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和驗收管理等各項制度,督促項目法人、施工企業、監理單位、質量與安全監管部門按分工切實履行好各自職責,尤其要提高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的質量和安全生產意識,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對完工項目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一律不得投入運用。
五、按時報送項目月報信息
從2015年8月份起,請各省在每月10日前將小型水庫建設進展信息和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信息通過《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投資計畫管理系統》(二期)按項目進行填報。水利部將採用月報形式對項目前期工作、開完工情況、投資計畫執行情況等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