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有關工作意見在二○○五年二月十八日發文,由國務院辦公廳所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有關工作意見
- 發文時間: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 編號: 國辦發〔2005〕7號
- 發文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
基本信息
國辦發〔20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加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兩免一補”實施步伐有關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關於加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兩免一補”實施步伐有關工作的意見
財政部 教育部
(二○○五年二月二日)
實施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精神,從2005年春季學期起,中央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全部免費發放教科書,地方政府對這些學生要相應落實免雜費、並逐步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的責任。
具體意見
一、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實行“兩免一補”(免書本費、免雜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並加快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實施步伐,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村義務教育的高度重視和對農村困難群體的親切關懷。認真落實好這項政策,對於促進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加快貧困地區脫貧致富步伐,鞏固農村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加快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密切配合,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兩免一補”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各地財政、教育部門要結合農村貧困人口的有關標準和農村貧困家庭學生就學的實際情況,制訂科學合理的享受“兩免一補”政策的貧困家庭學生標準,合理確定資助對象。“兩免一補”資金不得用於城區、農村比較富裕家庭的學生,也不得平均分配、輪流享受。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的少數民族特別是人口較少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要予以重點支持。對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貧困家庭學生優先進行資助。中央免費教科書專項資金應統一納入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實行分賬核算,集中支付。
三、中央財政從2005年春季起將提高免費教科書補助標準,國小每學期每人35元、國中70元、特教35元。中央免費教科書的範圍必須是國家規定課程必設科目的教科書,不包括地方課程教科書及各種輔助性教材。地方課程使用的教科書,由地方財政免費提供。對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學校及有關部門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教科書、教輔材料的費用,如發現收取此類費用,均作為亂收費行為進行處理。
四、中央免費教科書要實行政府採購制度,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政府採購機構進行統一採購,降低出版、發行等環節的費用。節省的資金繼續用於資助貧困家庭學生,使受助範圍不斷擴大。各地要根據教學實際需要和中央補助標準,合理確定免費教科書版本。凡通過政府採購等能夠將價格壓到補助標準之內的,可以選用彩色版教材,否則應選用黑白版或雙色版教材。同一學校、同一年級教科書種類、版本要做到一致。
五、各地要嚴格實行資助政策公開、資助對象公示等制度,資助範圍和工作程式要公開透明,接受民眾等有關方面的監督。
六、各地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在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同時,確保地方政府負責的免雜費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資金的落實。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免雜費資金由地方財政在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和自有資金中統籌安排,足額到位。2005年年初預算已經安排免雜費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資金的地區,要優先用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尚未安排資金的,也要千方百計籌集資金,確保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免雜費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的落實。從2005年春季學期開始,凡享受中央免費教科書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地方政府必須同時免除雜費,免除雜費的標準要嚴格遵守“一費制”標準,並且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學生收取其他費用。各地要結合財力,逐步對貧困家庭寄宿生補助生活費,並在2007年底以前落實,補助形式和補助標準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七、各地要加強對“兩免一補”工作的組織領導,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既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又要合理分工、明確責任,確保“兩免一補”工作的順利實施。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分配管理中央免費教科書專項資金,籌集和管理地方免雜費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資金;會同教育部門確定貧困家庭學生的標準和範圍,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等。教育部門主要負責收集涉及“兩免一補”政策的有關基礎數據,組織確定資助對象,組織發放教科書;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免費教科書種類、版本等。省級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免費教科書政府採購工作。
八、中央財政對於“兩免一補”工作做得紮實、資金安排到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通過中央對地方基礎教育“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給予獎勵;對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性質嚴重的按規定通過相關財政手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