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11日國務院批准 1988年4月29日輕工業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部分輕工產品管理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8.04.29
- 實施時間:1988.04.29
為了加強對部分輕工產品,特別是耐用消費品發展的巨觀指導,發揮經濟槓桿、法律及其它調節手段的作用,加強對輕工產品的行業管理,指導生產,鼓勵合理競爭,壓縮長線產品和不適銷對路的產品,增產市場短缺的名優產品,迫使假劣產品和質次價高產品退出市場,並抑制少數短線產品盲目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輕工業部是生產腳踏車、縫紉機、鐘、表、電冰櫃、空調器、洗衣機、電風扇、吸塵器、鋼琴、電子琴等產品的槓牛夜行業歸口管理部門。今後,凡新建廠點生產或轉產、兼產這些耐用消費朽尋夜抹品時,需事先經輕工業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輕工業部的批准檔案,辦理有關登記註冊事宜。對於未經批准就生產上述耐用消費品的企業,要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其主管部門的責任。
二、經批准生產第一條所列產品的企業,必須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納稅,不得隨意減免。對這些企業,不論有無虧損,非經財政部批准,任何部門和地方無權擅自減免增值稅敬堡求或給予財政補貼。凡不按此規定執行的,對擅自減免的稅收或變相給予的補貼,應如數收歸中央財政,並追究法律責任。
特區、開發區內生產、組裝生產第一條所列產品的企業,其產品銷往內地時,除按國務院特區辦、國家經委、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辦字[1986]020號檔案規定的精神辦理外,還應按現行的稅法規定,補繳少奔淋各個環節的增值稅;如果生產、組裝的產品含有進口料件,應經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進口環節各項稅收後,方準予銷售。
三、加強價格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凡國家管理價格的輕工產品,屬於國家定價的要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出廠價、批發價和零售價。屬於國家指導價的,可在價格主管部門規乎獄頌定的浮動幅度和最高限價範圍內由地方或企業制定具體價格。
對放開價格的市場緊俏的輕工產品,要加強價格管理和監督,建立價格變動申報制度,制止轉手倒賣,易地漲價。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對放開價格的市場緊俏的輕工產品實行最高限價,並且可以規定某些品種不許私人經營。
對於第一條所列產品,輕工業部和國家物價局要加強對其整機與零部件價格的指導。使零部件的銷售利潤略高於整機的銷售利潤率,或者二者大致相等,以鼓勵提高零部件的質量,加快國產化的進程;並克服整機廠的盲目發展。
四、輕工業部和商業部在一定時期內(半年左右)聯合或分別向各銀行通報有關輕工產品的供求狀況,特別是長線、短線產品的分析和預測;並根據需要向社會公布有關輕工產品的供求狀況和市場預測。
銀行根據輕工業部和商業部提供的分析和預測,對盲目生產長線產品和生產產品質量差、資源消耗大、成本費用高的短線產品的企業,不予發放新貸款,按期清收已占用的貸款。同時,對於逾期占用、積壓占用和擠占挪用的銀行貸款,按現行的加息政策執行。
五、輕工業部要加強輕工產品的巨觀管理,按行業統一制定發展規劃。輕工業部對各部門生產輕工產品的企業,影酷包括鄉鎮企業,要一視同仁,在合理布局的原則下,扶持骨幹企業,限制盲目發展,同時運用競爭機制,擇優汰劣,不允許消極保護落後企業。
六、生產電子鐘錶必須進口的元器件,由輕工業部、機械電子工業部共同負責審批,海關憑批件驗放。
七、嚴格質量管理,維護消費者利益。輕工產品必須按有關標奔譽閥擊準生產(無標準的不在此列),凡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得以合格品上市出售。其中,第一條所列產品必須達到國家、專業(部)以上標準,方準上市出售。名優產品達不到名優質量標準的,不準使用名優標誌,不得按優質優價方式加價。輕工業部要建立質量公報制度。
對獲部優以上優質產品稱號的輕工產品,要按規定年限複查和不定期檢查。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優質產品稱號,並公布於眾。省級優質輕工產品由各地人民政府照此辦理。已取消優質產品稱號的產品,廣告經營單位不得經辦冒充優質產品稱號的廣告,違者將按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廣告的全部收入,並處以罰款。
在以名牌產品為龍頭的企業集團和聯合體中,龍頭廠對企業集團和聯合體中掛牌生產的產品,有質量檢測、監督、否決權,凡產品質量達不到名牌產品標準的企業,不準掛牌生產。
八、各地區、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經委、國家標準局、國家物資局、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業部、中國農業銀行七部門制定的《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嚴格生產許可證管理,加速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
要根據上述條例和規定的精神,加速開展輕工出口產品,特別是出口拳頭產品的質量許可證發放工作。
對第一條所列產品,生產許可證只發放給由輕工業部定點或預選點中的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產品質量達不到國家、專業(部)標準的,不發給生產許可證。
九、原材料要擇優供應。在生產資料完全實行市場調節之前,對計畫分配的物資,各級物資供應部門要加強與各級輕工部門的聯繫,對生產名優產品和市場緊俏商品的企業,擇優供應原材料。
各地方、各部門不得截留供應給生產名優產品和市場緊俏商品的企業的原材料。各地方、各部門自行組織和採購的原材料,原則上也應優先供應這些企業。
十、積極推動以名優產品為龍頭的聯合,組織擴大經濟批量,擴大名優產品的市場覆蓋率。通過競爭,優勝劣汰,迫使假劣產品和質次價高產品退出市場。
對於以名優產品為龍頭的聯合,要以自願、擇優,達到名優產品的質量標準、促進名優產品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為基本原則。申請進入以名優產品為龍頭的企業集團和聯合體的生產企業,其產品質量應經行業歸口管理部授權的質量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具備經濟批量生產條件,方準許進入企業集團和聯合體。
行政法規(類別)
對獲部優以上優質產品稱號的輕工產品,要按規定年限複查和不定期檢查。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優質產品稱號,並公布於眾。省級優質輕工產品由各地人民政府照此辦理。已取消優質產品稱號的產品,廣告經營單位不得經辦冒充優質產品稱號的廣告,違者將按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廣告的全部收入,並處以罰款。
在以名牌產品為龍頭的企業集團和聯合體中,龍頭廠對企業集團和聯合體中掛牌生產的產品,有質量檢測、監督、否決權,凡產品質量達不到名牌產品標準的企業,不準掛牌生產。
八、各地區、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經委、國家標準局、國家物資局、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業部、中國農業銀行七部門制定的《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嚴格生產許可證管理,加速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
要根據上述條例和規定的精神,加速開展輕工出口產品,特別是出口拳頭產品的質量許可證發放工作。
對第一條所列產品,生產許可證只發放給由輕工業部定點或預選點中的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產品質量達不到國家、專業(部)標準的,不發給生產許可證。
九、原材料要擇優供應。在生產資料完全實行市場調節之前,對計畫分配的物資,各級物資供應部門要加強與各級輕工部門的聯繫,對生產名優產品和市場緊俏商品的企業,擇優供應原材料。
各地方、各部門不得截留供應給生產名優產品和市場緊俏商品的企業的原材料。各地方、各部門自行組織和採購的原材料,原則上也應優先供應這些企業。
十、積極推動以名優產品為龍頭的聯合,組織擴大經濟批量,擴大名優產品的市場覆蓋率。通過競爭,優勝劣汰,迫使假劣產品和質次價高產品退出市場。
對於以名優產品為龍頭的聯合,要以自願、擇優,達到名優產品的質量標準、促進名優產品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為基本原則。申請進入以名優產品為龍頭的企業集團和聯合體的生產企業,其產品質量應經行業歸口管理部授權的質量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具備經濟批量生產條件,方準許進入企業集團和聯合體。
行政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