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價局關於頒布《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輕工商品目錄(1992年修訂本)》的通知

附屬檔案: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輕工商品目錄(1992年修訂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物價局關於頒布《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輕工商品目錄(1992年修訂本)》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2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一九九二年二號檔案和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精神,加快輕工商品價格形成機制的轉換,增加企業定價自主權,把企業推向市場,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廣泛徵求各地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1992年初頒布的《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輕工商品目錄(1992年本)》進行了修訂。業已報經國務院批准,現予頒布,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目錄所列的品種,其價格管理分三個層次:國家物價局管理,國家物價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管理、國家有關部門會同國家物價局管理。
二、這次修訂後的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輕工商品為九種(類),其中工業消費品三種(類),輕紡原材料六種(類);放給企業定價的有彩色電視機、洗衣粉、市銷白布等六種(類)工業消費品和二十六種(類)輕紡原材料。聚乙烯醇、棉漿粕、絹、柞絲和部分紙張(含南方新聞紙)等的價格管理形式及管理許可權由省級物價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金銀飾品、中成藥、書刊的價格由省級物價部門根據國家物價局制定的管理原則管理。
三、列入本目錄的品種,其價格由國家物價局管理或由國家物價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管理的,由國家物價局審定,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審定,在下達有關檔案時,由國家物價局單獨發文或由國家物價局與國家有關部門聯合發文;由國家有關部門會同國家物價局管理的,在下達有關檔案時,由國家有關部門單獨發文,但須會簽國家物價局,並抄送省級物價部門。
四、本目錄所列品種,實行國家定價的,其價格一經確定,各地、各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都須遵照執行,不準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提高或降低;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品種,由物價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制定中準價和浮動幅度,或最高限價、最低限價,由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政策範圍內制定具體價格。
五、本目錄中註明“規格、等級、型號、劑型”的為代表品,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制定非代表品價格時,應實行比質比價,不同規格、等級保持合理差價,不得以更換品名等方式變相調整價格。
六、屬於國家有關部門會同國家物價局管理價格的品種,如果幾個部門同時生產,原則上執行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物價局制定的價格;非歸口管理部門執行確有困難的,可提出意見,經歸口管理部門協調後,會同國家物價局另定價格。
七、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和進口商品的經營管理費,按國產同種或同類商品的作價規定及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在國內銷售本目錄所列的輕工商品,其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國產同種(類)商品的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管理。
八、對於明確放給企業定價的品種,各地、各部門必須把定價權真正落實到企業,不得截留。為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維護公平競爭,防止暴漲暴跌,各級物價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採取措施,加強對企業定價的指導,對放開的價格進行必要的監測和巨觀調控。必要時,可以對其中少數重要的品種規定差率、利潤率以及實行其他臨時性控制措施。這次放開價格的品種中,寶石、燈頭帶鋼、合成革等獨家生產或少數幾家生產的具有壟斷性的產品以及棉紗、坯布等重要商品,由生產企業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會同國家物價局制定的作價原則靈活作價。捲菸的出廠價格、調撥價格的管理,另行通知。
九、價格管理目錄實行兩級頒布。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輕工商品目錄,由國家物價局頒布;省級以及省級以下物價部門及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輕工商品目錄,由國家物價局授權省級物價部門制定,並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輕工商品目錄》的形式頒布,並報國家物價局備案。
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從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國家物價局及國家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輕工商品目錄(1992年本)》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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