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禁毒工作的意見》(中發〔20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等十八部門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不斷完善毒品問題治理體系,持續提升禁毒工作的社會化、職業化、專業化、科學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加強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
(一)充分認識加強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的重要意義。禁毒社會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堅持“助人自助”價值理念,遵循專業倫理規範,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預防和減輕毒品危害,促進吸毒人員社會康復,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的專門化社會服務活動。禁毒社會工作者是從事禁毒社會工作的專職人員。發展禁毒社會工作、加強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是增強禁毒工作專業力量、完善禁毒工作隊伍結構、推進禁毒工作社會化的重要途徑,是健全禁毒社會服務體系、創新禁毒社會服務方式、提升禁毒社會服務水平的有力手段,是推進毒品問題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近年來,不少地方在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方面進行了實踐探索,積累了初步經驗,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總體看,全國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尚處在起步階段,還存在基礎薄弱、保障不足,體制機制和政策制度不完善,隊伍數量缺口大、能力素質不高等突出問題,與禁毒工作總體水平不相匹配,與提升毒品問題治理能力要求不相適應,與中央加強禁毒工作系列決策部署還有較大差距。
(三)任務目標。今後一個時期,加強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要站在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的戰略高度,按照禁毒工作總體目標要求,明確禁毒社會工作者職責任務,大規模開展專業培訓,不斷提升現有禁毒社會工作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能力,逐步擴大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規模;完善高等學校人才培養體系,初步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禁毒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模式;規範禁毒社會工作者職業評價,加大禁毒社會工作者配備使用力度,培養扶持禁毒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強化禁毒社會工作者職業保障;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制度,研究制定服務標準規範、健全完善服務協同合作機制,促進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全面深入發展。到2020年,建立較為完善的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運行機制、工作格局和保障體系,禁毒社會工作者總量達到10萬人,建成一批有影響力的禁毒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實現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在城鄉、區域和領域的基本覆蓋,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的專業作用和服務成效不斷增強。
二、明確禁毒社會工作者的職責任務
(四)提供戒毒康復服務。調查了解戒毒康復人員行動趨向、生活狀況、社會關係、現實表現等情況,開展戒毒康復人員心理社會需求評估;為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心理諮詢和心理疏導、認知行為治療、家庭關係輔導、自我管理能力和社會交往能力提升等專業服務;幫助戒毒康復人員調適社區及社會關係,營造有利於戒毒康復的社會環境。開展有利於戒毒康復人員社會功能修復的其他專業服務。
(五)開展幫扶救助服務。為戒毒康復人員連結生活、就學、就業、醫療和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等方面的政府資源與社會資源。組織其他專業力量和志願者為戒毒康復人員及其家庭提供服務,協助解決生活困難,提升生計發展能力,改善社會支持網路,促進社會融入。
(六)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參與組織禁毒宣傳活動、普及毒品預防和愛滋病防治等相關知識、宣傳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強公民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製毒品的能力。倡導禁毒社會工作理念,減低並消除社會歧視與排斥。
(七)協助開展有關禁毒管理事務。協助開展吸毒人員排查摸底工作;協助建立相關檔案資料,做好工作檯賬,對工作對象的戒毒康復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協助做好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出所銜接,督促、幫助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和戒毒藥物維持治療人員履行協定,努力減少現實危害。發現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拒絕報到或嚴重違反協定的、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人員嚴重違反治療規定的,向鄉鎮(街道)禁毒工作機構報告,協助收集提供有關材料。
三、培養壯大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
(八)加強禁毒社會工作專業教育。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開設禁毒社會工作相關專業課程,培養禁毒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強化禁毒社會工作研究,完善中國特色禁毒社會工作理論、知識、方法與技巧。開發禁毒社會工作教育大綱、課程和教材,加強禁毒社會工作師資隊伍和實習基地建設。
(九)加強禁毒社會工作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實施禁毒社會工作從業人員能力提升工程,在2019年前完成對現有禁毒社會工作從業人員的全員輪訓,使其基本掌握社會工作專業理念、知識、方法和技能。建立健全上崗培訓制度,對新招用的禁毒社會工作者開展禁毒工作、社會工作、崗位職責等方面知識培訓。鼓勵和支持禁毒社會工作者參加社會工作學歷學位教育,將繼續教育情況納入禁毒社會工作者考核範圍。依託禁毒教育基地、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推動建立一批禁毒社會工作培訓基地。
(十)規範禁毒社會工作者職業評價。支持禁毒社會工作從業人員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將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人員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範圍。指導用人單位以崗位職責為基礎,研究制定禁毒社會工作者考核評估標準,逐步形成職業水平評價和崗位考核評價相結合的禁毒社會工作者職業評價機制。
(十一)最佳化禁毒社會工作者配備使用。各地要結合實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辦事機構等配備使用禁毒社會工作者。各地要積極培育、扶持禁毒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為禁毒社會工作者就業提供載體,指導其他禁毒社會組織根據需要配備和使用禁毒社會工作者,鼓勵用人單位在招用禁毒社會工作者時優先錄(招)用社會工作及相關專業畢業生。行政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場所、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和自願戒毒醫療機構等可根據需要引入禁毒社會工作者提供專業服務。禁毒工作相關行政部門和群團組織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配備使用禁毒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十二)強化禁毒社會工作者職業保障。各地要根據禁毒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崗位、職業水平等級,落實相應的薪酬保障政策,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整體工資水平,合理制定並適時調整禁毒社會工作者薪酬指導標準。用人單位招用禁毒社會工作者,要綜合職業水平等級、學歷、資歷、業績、崗位等因素並參考同類人員合理確定薪酬標準,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和公積金。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單位應參考當地薪酬指導標準支付社會工作者薪酬。
四、建立健全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制度
(十三)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制度。穩步推進政府購買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將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禁毒社會工作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各地要將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承接主體的資質條件和禁毒社會工作者的配備要求。購買禁毒社會工作服務的部門要綜合物價、稅費及禁毒社會工作者工資、社會保險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項目所需支出。要規範購買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指導督促服務承接主體履行契約義務。要加強購買服務資金管理,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加強禁毒社會工作服務績效評估,確保服務成效。
(十四)建立健全禁毒社會工作服務標準規範。各地要推進禁毒社會工作服務標準化建設並納入國家社會工作服務標準化建設示範工程實施範圍。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要會同民政部門、標準部門,圍繞禁毒社會工作服務的專業要求制定禁毒社會工作者的服務標準與崗位職責;圍繞需求發現、服務承接、服務轉介、服務評估等重要步驟,規範禁毒社會工作服務流程;圍繞成本核算、服務購買、質量控制、監督管理、績效評估、機構管理、能力建設等關鍵環節,建立禁毒社會工作服務管理標準。
(十五)建立健全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協同機制。各地要立足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多元化、複雜化的特點,在基層黨委政府和禁毒部門的統籌領導下,建立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協同機制。要建立禁毒社會工作者與禁毒志願者服務協同機制,充分發揮禁毒社會工作者在項目策劃、資源連結、專業培訓等方面的優勢,調動和引領廣大志願者規範、有序地參與禁毒社會工作服務,進一步壯大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力量。要建立禁毒社會工作者與禁毒民警、醫務工作者、心理衛生工作者、政府社會保障服務提供者、格線員及其他禁毒社會力量的服務協同機制,建立禁毒社會工作者與其他場所和領域社會工作者服務協同機制,針對吸毒人員不同階段、不同類型的服務需求開展信息共享、服務轉介與服務合作,不斷健全完善吸毒人員的服務網路,推動實現禁毒社會工作服務的精準銜接、無縫覆蓋,推動健全動態管控、戒毒治療、心理矯治、幫扶救助、就業指導、宣傳教育“六位一體”的戒毒康復工作體系。
五、加強對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的組織領導
(十六)明確責任分工。各地要將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作為推進禁毒工作社會化的重要任務列入禁毒工作總體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保障措施。禁毒委員會辦公室作為禁毒社會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將加強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作為推進禁毒工作社會化的系統工程來實施,強化配置使用,加強協調指導,研究制定規劃,細化工作措施,開展檢查評估,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面向基層的社會工作理念和專業知識普及培訓。綜治部門要將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評範圍,注重發揮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在促進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公安機關要指導支持禁毒社會工作者做好禁毒管理事務,協助配合開展工作。教育部門要指導做好禁毒社會工作者的專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要充分利用戒毒醫療資源,支持禁毒社會工作者開展戒毒康復、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和幫扶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好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志願者隊伍建設、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的有關職能,統籌推進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禁毒社會工作者評價工作及有關配套措施的實施與保障,將獲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禁毒社會工作者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範圍。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做好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出所時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機構的銜接工作,指導支持禁毒社會工作者開展工作。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禁毒社會工作服務經費保障。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要支持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禁毒社會工作者的作用,推進本系統、本領域禁毒工作。
(十七)加大資金投入。各地要建立健全財政資金、社會資金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切實加強禁毒社會工作服務資金保障。要完善政府購買禁毒社會工作服務成本核算制度,編制政府購買禁毒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支出預算時應綜合考慮禁毒社會工作者薪酬待遇和激勵保障經費需要,加大財政投入,確保資金使用效益。要依託各級各類禁毒基金會等相關慈善組織,整合匯集社會資金投入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和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
(十八)完善政策法規。研究明確禁毒社會工作者法律地位,將加強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內容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範圍。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相配套的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政策法規體系,逐步完善禁毒社會工作者教育培訓、評價考核、配備使用、激勵保障等政策。完善政府購買禁毒社會工作服務政策,適時制定政府購買禁毒社會工作服務管理實施辦法。要倡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專業的禁毒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要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十九)加強宣傳示範。積極宣傳加強禁毒社會工作服務及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提高各地、各部門對這項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及時宣傳、總結和交流各地、各部門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的新思路、新舉措、新做法,努力營造關心支持、理解尊重禁毒社會工作者的良好社會氛圍。加大對工作成績突出、服務對象滿意、社會反響良好先進典型和先進人物的宣傳力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按照《全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規劃(2016-2020年)》的總體部署,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領域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納入示範創建的標準體系,逐步增加評價比重,充分發揮示範單位和示範點的引領帶動作用,不斷擴大覆蓋面,提升整體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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