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產前診斷(篩查)工作規範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產前診斷(篩查)工作規範管理的通知》是衛生部發布於2007年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產前診斷(篩查)工作規範管理的通知
  • 檔案類別:通知
  • 發布年份:衛生部等
  • 發布年份:2007
各縣(市、區)衛生局、市屬醫療衛生單位: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產前診斷(篩查)工作的規範管理,認真按照《浙江省產前診斷技術管理實施辦法》和《溫州市產前診斷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有效運行機制,結合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推動產前篩查工作快速有序發展。凡開展產前保健門診的各級醫療保健機構都應當積極協助開展產前篩查工作,認真做好宣傳動員和採血送樣,並配合做好相應的追蹤隨訪。充分利用社區責任醫生隊伍,做好產前診斷(篩查)的宣傳、追蹤、隨訪等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浙江省產前診斷技術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產前診斷(篩查)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劃,嚴格依照相關規定設定的要求進行建設,經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衛生廳審批,取得省衛生廳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產前診斷(篩查)技術服務。從事產前診斷(篩查)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符合相應的人員基本條件,參加省衛生廳組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知識培訓和產前診斷(篩查)的相關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省衛生廳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產前診斷(篩查)工作。對未取得相應證件而開展產前診斷(篩查)的機構、人員,將依法給予查處。
開展產前篩查機構要與開展產前診斷機構建立相應工作聯繫,落實篩查病例的後續診斷及其管理工作,保證篩查陽性病例在知情選擇的前提下及時得到必要的產前診斷。
三、溫州市產前診斷中心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制訂發展規劃,在人員結構、設備添置、用房布局、科研選題等方面有長遠規劃。要積極發揮中心作用,切實承擔起全市產前診斷(篩查)技術服務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培訓各醫療保健機構開展產前篩查業務,建立緊密聯繫,協調配合的工作關係,保障產前篩查、診斷工作網路的有效運行。同時結合我市產前診斷(篩查)各階段工作情況,認真統計分析,加強質量控制,提升人員素質,不斷提高我市產前診斷技術水平。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醫療保健機構要從全局利益出發,各司其職,通力協作,促進我市產前篩查與診斷工作的健康持續發展,穩步提升產前篩查率,有效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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