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房屋拆遷範圍內空置房屋建築工地臨時宿舍和臨時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決定》在2010.10.26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房屋拆遷範圍內空置房屋建築工地臨時宿舍和臨時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0月26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房屋拆遷範圍內空置房屋建築工地臨時宿舍和臨時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決定》已經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屆1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為確保第16屆亞洲運動會、廣州2010年亞洲殘疾人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亞殘運會)順利舉行,根據《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障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以及《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亞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安全保衛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對本市房屋拆遷範圍內空置房屋、建築工地臨時宿舍、臨時改建宿舍採取安全管理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房屋拆遷範圍內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拆遷範圍內的拆遷人或者其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對房屋拆遷範圍內原住戶已搬遷的空置房屋採取關閉、封閉等措施,並定期巡查,發現在空置房屋內住宿或者在房屋拆遷範圍內搭建臨時窩棚住宿的,應當勸其搬離;對不聽勸阻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二、建築工地內的臨時宿舍不得用於非本工地人員住宿。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住宿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每周報送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三、閒置廠房、倉庫等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的宿舍(以下統稱臨時改建宿舍)的房屋產權人,應先到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將房屋出租給與本市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勞務契約的來穗務工人員。
臨時改建宿舍的房屋產權人應當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並每周報送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決定第一條規定,未對房屋拆遷範圍內的空置房屋採取關閉、封閉措施的,責令拆遷人或者其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決定第一條規定,在房屋拆遷範圍內的空置房屋住宿,或者在房屋拆遷範圍內搭建臨時窩棚住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地內的臨時宿舍有非本工地人員住宿的,責令建築施工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決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臨時改建宿舍出租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住宿的,責令房屋產權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決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或者臨時改建宿舍的房屋產權人未按要求向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報備住宿人員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罰款。
五、本決定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2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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