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等飛行活動安全管理的決定

《關於加強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等飛行活動安全管理的決定》在2010.10.26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等飛行活動安全管理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0.26
  • 實施時間:2010.11.01
《關於加強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等飛行活動安全管理的決定》已經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屆1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為確保第16屆亞洲運動會、廣州2010年亞洲殘疾人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亞殘運會)的順利舉行,根據《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障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以及《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亞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安全保衛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對本市小型航空器、空飄物以及信鴿的飛行活動採取管理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適用於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無人駕駛飛機、三角翼(含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飄氣球、風箏、孔明燈等小型航空器、空飄物以及信鴿飛行活動的安全管理。
二、禁止小型航空器、空飄物起降、飛行以及放飛信鴿。
經批准用於亞運會、亞殘運會的慶典活動、賽事活動、航拍、電視轉播以及警務、應急救援、引航、氣象探測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飛行活動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三、公安機關以及民航、氣象、體育等部門可以對小型航空器、空飄物的起降場地採取臨時封閉措施,或者要求相關單位對其管理的小型航空器、空飄物採取臨時封存措施。
四、違反本決定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
五、本決定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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