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對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管理措施的決定

為確保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一次峰會(以下簡稱G20杭州峰會)的順利舉行,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一次峰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在G20杭州峰會籌備、舉辦等期間,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管理措施。

為確保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一次峰會(以下簡稱G20杭州峰會)的順利舉行,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一次峰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在G20杭州峰會籌備、舉辦等期間,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管理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適用於對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小型以下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臨時性管理。
二、公安機關會同民航、氣象、體育等部門對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對其管理、使用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予以臨時封存,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採取臨時封存措施。
三、下列行政區域內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禁止用於飛行、施放,經依法批准用於電視轉播、航拍、警務、應急救援、氣象探測等活動的除外:
(一)除建德市、淳安縣外的杭州市各縣(市、區);
(二)湖州市吳興區、湖州市南潯區、德清縣、安吉縣;
(三)海寧市、桐鄉市;
(四)紹興市柯橋區、紹興市越城區、諸暨市。
四、違反本決定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決定第三條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施行,其他規定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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