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規定

《關於加強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規定》是2016年國家信訪局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規定
  • 文號:國信黨〔2016〕11號
  • 發布機關:國家信訪局
  • 生效日期:2016年3月21日
主要內容
關於加強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國家信訪局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私事”是指:因個人原因自費探親、訪友、留學、旅遊、就醫及其他非公務活動。
第三條 因私事出國(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人事司為因私事出國(境)歸口管理部門,承擔局機關幹部職工因私事出國(境)的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
第四條 對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和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從嚴把關,發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國(境)。
第五條 因私事出國(境)堅持證件和事項同時審批,不單獨審批辦理證件。
第六條 因私事出國(境)實行一事一報,不得擅自更改已報批所到國家、地區和行程。
第七條 因私事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的所有費用(包含醫療費)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八條 申辦因私事出國(境)證件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人員申辦證件時,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見函。
第九條 因私事出國(境)登記備案人員範圍為:在職副處級及以上幹部、離退休副司級及以上幹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門和要害崗位的科級及以下幹部,以及事業單位相應層級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
第十條 登記備案的內容主要包括人員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務(職級)、戶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條 登記備案人員名單由人事司負責匯總,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備。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因私事出國(境)的人員,在辦理出國(境)手續時,須向人事司報送以下材料:
(一)個人因私事出國(境)申請,《國家信訪局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國家信訪局離退休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或《國家信訪局非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備案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和《備案表》)和保密承諾書等。
(二)出國(境)探親的,須提交國(境)外親屬的邀請信(函)及其所在國家(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說明邀請人的身份、住址、職業、聯繫方式以及與被邀請人的關係等。
(三)出國(境)旅遊的,須提供所隨旅遊團有關材料。所隨旅遊團應是具有出國(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組織,旅遊目的地必須是與我國簽定旅遊開放契約的國家和地區;自由行的,要提供國(境)外行程安排。
(四)其他原因申請出國(境)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報送的材料必須內容詳實、格式規範、字跡清楚,要註明出國(境)具體時間、境外停留時間、所赴國家(地區)、出行目的等。
第十三條 申請因私事出國(境)人員需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在職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由所在司室、機關紀委和局保密辦在本人填寫的《審批表》和保密承諾書上籤批意見,提前10個工作日交人事司審核,人事司按程式報批。其中,正處級及以下登記備案人員,報分管副局長審批;副司長、副巡視員報分管副局長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審批;正局級信訪督查專員、司長、副局級信訪督查專員、巡視員,經分管副局長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同意後,報局長審批。
(二)離退休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由離退辦和局保密辦簽署意見後,由人事司審核,分別報分管副局長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審批。
(三)中管幹部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需由國家信訪局黨組提出意見,報中央組織部審批或備案。
(四)非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由所在司室審批,報人事司備案。情況特殊的,由人事司審核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審批。
第十四條 經審批同意後,人事司方可出具同意申辦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意見函。
第十五條 申請因私事出國(境)的在職人員,除應辦理以上手續外,還應按照《國家信訪局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休假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請假銷假手續。
第四章 證件管理
第十六條 人事司負責局機關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證件的集中保管工作。
第十七條 集中保管的因私事出國(境)證件包括個人護照、赴港澳通行證和赴台灣通行證等。
第十八條 登記備案人員回國(境)後,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人事司送交因私出國(境)證件;因故未按時出國(境)的,應向人事司說明情況,取消行程的,應將已申領的出國(境)證件於5個工作日內送交人事司集中保管。
第十九條 再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的,須按本規定第十三條報批,經審批同意後,出國(境)人員方可領取因私事出國(境)證件。
第二十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送交因私出國(境)證件的,人事司發函催交,5個工作日內,仍不送交的,由人事司會同機關紀委等部門進行誡勉談話;誡勉談話後5個工作日內仍不送交證件,情節嚴重的,予以組織處理或移交紀檢部門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局機關在職幹部職工不得在國(境)外辦理退休或辭職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外國長期居留證、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二條 局機關在職幹部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出國(境)定居的,要及時報告所在司室,並由所在司室報人事司備案。
第二十三條 因私事出國(境)人員出國(境)前,由所在司室對其進行外事紀律和安全保密教育。在國(境)外要維護國家尊嚴和形象,遵守外事紀律,保守黨和國家秘密。
第二十四條 各司室要加強對因私事出國(境)人員的審批把關。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國(境)或逾期未歸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國家信訪局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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