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強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管理的指導意見》來源於政商匯,引導和推動企業講信譽、守規則、重質量,現就加強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管理的指導意見
  • 來源:政商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了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健全質量失信懲戒機制,引導和推動企業講信譽、守規則、重質量,現就加強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管理的意義
加強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管理,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也是推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的具體措施。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質量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首屆中國質量(北京)大會上強調要緊緊抓住質量誠信這個“牛鼻子”,加快建立質量失信“黑名單”制度。《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明確要求:建立質量失信“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加大對質量失信懲戒力度。目前質量信用缺失仍是我國質量發展中突出的“軟肋”,制假售假等屢見不鮮,廣大企業和公眾深受其害。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抑制質量失信行為,特別是加大嚴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對於提高全社會的質量意識,樹立消費信心、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極其重要、勢在必行。
二、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的界定和範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履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能中,可以將轄區內具有主觀故意、嚴重違反質量相關法律法規、社會影響惡劣,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納入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實施重點監督管理。建立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時,可重點考慮以下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一)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未達到企業自我聲明和承諾的標準水平,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情節嚴重的;
(二)企業不具備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條件,存在重大管理隱患,並且未依法取得有關證照,或取得的證照被吊銷的;
(三)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或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不履行主動召回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的建立和管理
(一)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應當堅持依法建立、逐步完善、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的監督管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於符合納入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的企業,可在對其實施的行政處罰生效後,行政相對人未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處理完結的,將其納入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可以選擇食品、特種設備、重要消費品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領域,探索率先建立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總結經驗,逐步擴大實施範圍。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建立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的過程中,應加強檔案和資料庫建設。檔案記錄的信息可以包括企業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生產地址、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處罰日期和處罰單位等信息。
四、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的使用和監督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對包括列入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在內的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引導社會監督,對違法企業和個人形成威懾,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把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管理作為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的重點內容。通過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的建立,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加強企業信用約束,加大企業失信成本,使從業者不想、不敢、不能生產經營劣質產品。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與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供相關部門在政府採購、公共服務、市場審批和準入、融資授信、資金政策等工作中參考使用,探索建立部門聯合懲戒機制。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強化對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的監督,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建立長效科學的監管機制。對被列入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除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採取增加監督檢查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頻次、責令定期報告質量管理情況、發布質量信用報告等措施,實施重點監督。
(五)本意見適用於內部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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