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針對性地規範商品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幫助消費者儘可能避免在網上買到假冒偽劣商品,2015年11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正式公布了《關於加強和規範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和規範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
- 發布單位:國家工商總局
- 發布時間:2015年11月17日
法律全文,答記者問,內容解讀,消費納入考核,
法律全文
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
(工商消字〔2015〕1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網際網路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5〕77號)的要求,加強網路交易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和培育經濟新動力,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及《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以下簡稱《抽檢辦法》)等規定,現就加強和規範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以下簡稱網路商品抽檢)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加快建立開放、規範、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依法規範網路市場秩序,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淨化網際網路交易環境,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依法監管,逐步規範。在發展中逐步規範,以規範促健康有序發展,依法履行網路交易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責,有序開展網路商品抽檢,查處銷售不合格商品等違法行為,淨化網路市場環境。
--問題導向,重點抽檢。充分利用消費者投訴舉報以及日常監管執法中發現的情況,深入排查網路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質量問題,科學確定抽檢範圍和重點商品品種,有針對性地開展網路商品抽檢。
--隨機抽查,互動結合。堅持“以網管網”,運用大數據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實現高效抽查監管。強化線上線下結合,同步開展商品質量抽檢,大力推廣隨機抽查,提高抽檢工作效能。
--源頭追溯,社會共治。及時公布網路商品抽檢結果,強化源頭追溯,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加強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警示,促進經營者自律、行業治理和社會監督,推進區域協作,部門協作和社會共治。
二、網路商品抽檢的管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網路商品抽檢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或者組織開展網路商品抽檢。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管理轄區網路商品抽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轄區內依法登記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經營商品的抽檢。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自然人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自營商品的抽檢,也可以根據需要對其他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的商品開展抽檢。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抽檢工作。
三、網路商品抽檢的組織實施
網路商品抽檢的組織實施依照本意見執行,對本意見未規定的依照《抽檢辦法》的規定執行。通過網路商品經營者的實體店或者倉儲地抽取樣品的,依照《抽檢辦法》規定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大力推廣隨機抽查,隨機確定被抽查的網路商品經營者,加強網路商品質量監管。針對消費者投訴、有關組織反映和行政執法中發現質量問題集中的商品,組織開展網路商品抽檢,制定抽檢工作計畫並確定抽檢實施方案。抽檢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抽檢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以及買樣人、用戶名、收貨地址等。買樣人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承檢機構人員或者消費者等。抽檢實施方案可作為買樣人報銷費用的依據。
(一)樣品的抽取。
網路商品抽檢應當由買樣人按照抽檢實施方案要求,通過網路交易的方式購買樣品和備份樣品。收到樣品後,由買樣人、承檢機構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共同拆包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並通知網路商品經營者。通知內容應當包括訂單編號等,並明確其接受備份樣品退貨的義務。
對網路商品經營者及商品信息、網路交易過程要採用網路截屏、電子視頻錄像等取證手段,予以全程記錄;對商品拆包查驗、封樣等應當全程錄像並留存。必要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對被抽檢樣品的交易訂單等電子單據及信息等相關證據信息予以確認,協助提供相關交易記錄及日誌,為網路商品抽檢提供技術支持和協作配合。
(二)抽檢結果的通知。
組織實施網路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抽樣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檢驗不合格的,還應當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樣的,同時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
因經營者地址不詳等原因而無法通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其官方網站公告通知。
(三)復檢的申請與辦理。
被抽樣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通知書或自官方網站公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並辦理復檢手續,未辦理復檢手續的視為放棄復檢。未在期限內申請復檢或者放棄復檢的,視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檢驗結果即為最終結果。
四、網路商品抽檢結果的後處理
(一)抽檢結果的公布及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網路商品抽檢結果。網路商品抽檢結果信息應當包括樣品名稱、被抽檢網路商品經營者、標稱商標、標稱生產者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日期、主要不合格項目、綜合判定結論等。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檢的,同時公布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名稱。
網路商品抽檢結果與線下抽檢結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為實施抽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轄區內執法依據。
(二)不合格商品的處理。
對經網路商品抽檢並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被抽樣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並認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被抽樣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採取警示、停止銷售等措施,並及時通報商品標稱生產者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且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名單後,被抽檢的網路商品經營者、被抽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該商品的經營者及轄區內線下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名單中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停止提供對相關商品的交易平台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無法聯繫的,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可根據商品不合格的情況,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對不合格商品信息及被抽檢網路商品經營者的虛擬店鋪實施商品信息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等措施;非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如需採取措施制止網路銷售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的,可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禁止或者停止該網站的接入服務。
(三)查處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網路商品經營者線上線下銷售不合格和假冒侵權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以及拒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應當移交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要將行政處罰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因消費者投訴舉報案件處理中需要對商品質量進行檢驗或鑑定的,不適用《抽檢辦法》和本意見的規定。
五、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的質量管理責任
(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要加強對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質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動開展商品質量檢查,督促網路商品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及服務義務,及時制止消費侵權行為,促進網路交易商品質量的提升。對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要求賠償,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不能提供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要承擔賠償責任。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建立健全商品質量承諾和擔保制度,主動和解消費糾紛。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要建立協助有關行政部門開展監管執法的制度,採取技術手段確保網路商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和安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如實提供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相關情況,協助做好網路商品抽檢和執法辦案等工作。
(三)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開展網路商品抽檢、抽檢結果等信息及時通知網路商品經營者,對被抽檢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經營者採取相關措施。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技術支持和協作配合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網路交易商品質量監管,依法開展網路商品抽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依法處罰網路銷售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規範網路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可以有效激活消費潛力,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發展新空間,實現經濟持續健康平穩增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網路商品抽檢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協調監管力量,抓好網路商品抽檢工作的落實。
(二)完善制度機制。各地要加強對網路經濟發展現狀的研究,鼓勵新型業態發展,逐步規範網路市場秩序。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抽檢辦法》和本意見的要求,按照國務院推廣隨機抽查的規定,認真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工作,建立健全網路商品抽檢工作機制和制度,完善監管方式方法和技術手段,及時公布網路商品抽檢結果,發布消費警示提示,不斷提高網路交易商品質量監管水平。網路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文書參考式樣參見附屬檔案。
(三)促進社會共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協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執法協作聯動,提高執法效能;發揮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和有關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的作用,共同開展消費教育引導,促進社會協同共治;教育和鼓勵網路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加強自律,自覺履行商品質量保障義務,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網路消費環境。
附屬檔案:網路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文書參考式樣
工商總局
2015年11月12日
答記者問
《關於加強和規範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和規範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工商消字〔2015〕189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加強網路交易商品質量監管,規範工商部門開展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檢工作提出要求。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就《意見》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問《意見》的出台背景是什麼?
楊紅燦: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創造了新的消費需求,增加了就業渠道,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了新空間。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網路銷售商品和服務的規模呈爆炸式增長的趨勢。2014年,我國網民規模達6.49億,網際網路普及率為47.9%,網路購物的用戶達3.61億人,網上零售額達到2.8萬億元,占同期社會零售總額的10.6%。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經濟發展有巨大的促進作用,也對廣大消費者的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國務院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的發展和規範,今年5月4日專門出台了《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對進一步發揮電子商務在培育經濟新動力,打造“雙引擎”、實現“雙目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意見。10月13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對包括網路市場在內的市場監管改革提出了要求。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對監管部門推廣隨機抽查,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10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又下發了《關於加強網際網路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5〕77號),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管理方式不適應、誠信體系不健全和市場秩序不規範等問題,明確要求相關部門要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總局始終關注並不斷加強對包括網路商品在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去年以來,制定出台了《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有針對性地規範商品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考慮到網路交易的特殊性,工商部門積極探索對網路交易商品的質量抽檢工作,規範網路商品交易行為,促進了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記者: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台後,總局同步實施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以下簡稱《抽檢辦法》),請問《意見》與《抽檢辦法》是如何銜接的?
楊紅燦:國家工商總局非常重視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貫徹實施。2014年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的同時,國家工商總局及時出台了包括《抽檢辦法》在內的三部規章。今年3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又頒布施行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抽檢辦法》是工商部門規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檢工作的專門規章,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工作要求,同樣適用於網路商品質量抽檢工作。《意見》是總局的規範性檔案,針對網路抽檢中無法適用《抽檢辦法》的一些特殊程式作出了專門規定,例如網路購物的抽樣以及通知經營者等。因此,《意見》規定網路商品抽檢的組織實施依照該《意見》執行,對該《意見》未規定的依照《抽檢辦法》的規定執行。國家工商總局將根據行政執法的情況,適時啟動《抽檢辦法》的修訂工作,將網路商品抽檢一併納入規章來規範。
記者:請問《意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方面?
楊紅燦:《意見》主要有六個部分。一是對網路商品質量抽檢明確了“依法監管,逐步規範。問題導向,重點抽檢。隨機抽查,互動結合。源頭追溯,社會共治”的總體要求,強調了要在商品質量監管中推廣隨機抽查,規範監管行為,提高監管工作效能。二是確定了網路抽檢的管轄原則,明確了網路抽檢由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登記所在地工商部門管轄,同時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門可以對通過平台經營的商品開展質量抽檢。三是明確了網路抽檢的樣品抽取程式、抽檢結果處理以及復檢程式。四是明確了對網路抽檢結果的運用,規定了抽檢結果的公布及效力、不合格商品的處理範圍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五是明確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對平台交易商品質量的主動管理責任,建立協助行政部門開展監管執法的制度,協助和配合工商部門開展質量抽檢工作等義務。六是對工商部門開展網路抽檢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記者:請問《意見》對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檢工作的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楊紅燦:《意見》將網路商品抽檢確定為由網路商品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分工,工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包括網路商品交易在內的流通領域經營者開展商品質量監管。工商部門對本轄區依法登記的網路商品經營者開展抽檢,也有利於對網路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落地查處。
《意見》還規定,對第三方平台經營者的自營商品以及必須通過第三方平台的自然人經營的商品,由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部門管轄。同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的商品開展抽檢。這樣的規定,有利於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門發揮對平台經營者的監管作用,促進平台經營者自覺履行質量管理責任。
記者:《意見》對於網路交易商品抽檢的樣品如何獲得作了哪些制度設計?
楊紅燦:網路商品抽檢的特殊性集中體現在樣品的抽取上。網路交易不同於實體店經營,沒有面對面交易的過程。按照《抽檢辦法》的要求,一般的抽檢工作應當由工商執法人員、承檢機構人員和經營者三方共同對樣品和備份樣品進行封樣並簽字確認,而網路抽檢通過網路交易購買樣品和備份樣品,與網路商品經營者並不見面,無法共同參與樣品的抽取工作,同時為了確保抽取樣品的隨機性,工商部門不能事先將抽檢工作信息通知經營者。因此,《意見》強調了網路商品抽檢要制定抽檢計畫並確定實施方案,隨機確定網路商品經營者,事先明確買樣人、用戶名、收貨地址等,避免抽檢的隨意性。同時《意見》還規定要將網路交易的相關過程及信息、收取樣品後的拆包查驗以及封樣等全程記錄,留取執法證據。
《意見》也考慮到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知情權,規定了封樣後工商部門應當通知經營者抽檢任務及與樣品購買相應的訂單號等,以便其配合工商部門開展監管執法。
記者:《意見》在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檢結果通知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楊紅燦:網路商品質量抽檢工作要按照《抽檢辦法》的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將抽檢結果通知被抽樣經營者。對於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同時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以保障相關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對於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購買樣品的,《意見》規定了要同時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以便於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履行質量管理責任,開展內部管理,配合工商部門開展相關執法。
《意見》還針對抽檢工作中經常遇到的生產者地址不詳等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明確規定了工商部門可以通過官方網站公告通知內容。這樣的規定充分保障了經營者的權利,又有利於其配合和監督工商部門監管執法。
記者:《意見》對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檢結果的運用和後處理有哪些特殊的規定?
楊紅燦:《意見》強調了抽檢結果的線上線下融合,共同適用。對於抽檢發現不合格商品的,要求線上線下同時停止銷售等。對於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且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要求被抽檢的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該商品的所有經營者、轄區內的所有經營者都要立即停止銷售該商品,擴大了抽檢結果的適用範圍,提升了網路商品抽檢的效能。
記者:《意見》對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明確了哪些義務?
楊紅燦:《意見》明確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要加強對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質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動開展商品質量檢查,督促網路商品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及服務義務,及時制止消費侵權行為,促進網路交易商品質量的提升。同時也要建立協助有關行政部門開展監管執法的制度,如實提供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相關情況,對被抽檢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經營者採取相關措施,協助做好網路商品質量監管工作。
記者:請問《意見》的制定聽取了哪些方面的意見?
楊紅燦:近年來,總局消保局部署北京、浙江、上海等地工商部門積極探索對網路交易商品質量開展抽檢工作,為規範網路抽檢工作提供了實踐經驗。總局先後多次通過書面或召開座談會的形式聽取各地工商部門意見。今年7月,我們通過總局消保局網站向全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同時,消保局還就該意見徵求了阿里巴巴、京東商城、1號店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以及部分檢測機構的意見,一些企業和個人也通過信件或電子郵件網路向我們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消保局在起草和修改過程中很好地借鑑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因此應該說《意見》的出台是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結果,也體現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記者:請問《意見》出台後,工商部門如何通過開展質量抽檢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楊紅燦:網路商品交易規模越來越大,加強網路交易商品質量監管對於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和擴大消費非常重要,同時也是工商部門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職責。《意見》出台後,我們將積極指導各地工商部門依法開展網路商品質量抽檢工作,依法公布抽檢結果,嚴厲查辦銷售不合格商品案件並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開相關行政處罰案件,讓違法經營者曝光,通過信用約束,達到“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懲戒目的,從而更好地保護誠信守法經營者,保護消費者,發揮讓信用創造財富的作用。
記者:請問《意見》的出台背景是什麼?
楊紅燦: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創造了新的消費需求,增加了就業渠道,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了新空間。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網路銷售商品和服務的規模呈爆炸式增長的趨勢。2014年,我國網民規模達6.49億,網際網路普及率為47.9%,網路購物的用戶達3.61億人,網上零售額達到2.8萬億元,占同期社會零售總額的10.6%。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經濟發展有巨大的促進作用,也對廣大消費者的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國務院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的發展和規範,今年5月4日專門出台了《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對進一步發揮電子商務在培育經濟新動力,打造“雙引擎”、實現“雙目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意見。10月13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對包括網路市場在內的市場監管改革提出了要求。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對監管部門推廣隨機抽查,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10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又下發了《關於加強網際網路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5〕77號),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管理方式不適應、誠信體系不健全和市場秩序不規範等問題,明確要求相關部門要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總局始終關注並不斷加強對包括網路商品在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去年以來,制定出台了《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有針對性地規範商品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考慮到網路交易的特殊性,工商部門積極探索對網路交易商品的質量抽檢工作,規範網路商品交易行為,促進了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記者: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台後,總局同步實施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以下簡稱《抽檢辦法》),請問《意見》與《抽檢辦法》是如何銜接的?
楊紅燦:國家工商總局非常重視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貫徹實施。2014年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的同時,國家工商總局及時出台了包括《抽檢辦法》在內的三部規章。今年3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又頒布施行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抽檢辦法》是工商部門規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檢工作的專門規章,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工作要求,同樣適用於網路商品質量抽檢工作。《意見》是總局的規範性檔案,針對網路抽檢中無法適用《抽檢辦法》的一些特殊程式作出了專門規定,例如網路購物的抽樣以及通知經營者等。因此,《意見》規定網路商品抽檢的組織實施依照該《意見》執行,對該《意見》未規定的依照《抽檢辦法》的規定執行。國家工商總局將根據行政執法的情況,適時啟動《抽檢辦法》的修訂工作,將網路商品抽檢一併納入規章來規範。
記者:請問《意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方面?
楊紅燦:《意見》主要有六個部分。一是對網路商品質量抽檢明確了“依法監管,逐步規範。問題導向,重點抽檢。隨機抽查,互動結合。源頭追溯,社會共治”的總體要求,強調了要在商品質量監管中推廣隨機抽查,規範監管行為,提高監管工作效能。二是確定了網路抽檢的管轄原則,明確了網路抽檢由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登記所在地工商部門管轄,同時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門可以對通過平台經營的商品開展質量抽檢。三是明確了網路抽檢的樣品抽取程式、抽檢結果處理以及復檢程式。四是明確了對網路抽檢結果的運用,規定了抽檢結果的公布及效力、不合格商品的處理範圍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五是明確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對平台交易商品質量的主動管理責任,建立協助行政部門開展監管執法的制度,協助和配合工商部門開展質量抽檢工作等義務。六是對工商部門開展網路抽檢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記者:請問《意見》對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檢工作的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楊紅燦:《意見》將網路商品抽檢確定為由網路商品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分工,工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包括網路商品交易在內的流通領域經營者開展商品質量監管。工商部門對本轄區依法登記的網路商品經營者開展抽檢,也有利於對網路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落地查處。
《意見》還規定,對第三方平台經營者的自營商品以及必須通過第三方平台的自然人經營的商品,由第三方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部門管轄。同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的商品開展抽檢。這樣的規定,有利於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門發揮對平台經營者的監管作用,促進平台經營者自覺履行質量管理責任。
記者:《意見》對於網路交易商品抽檢的樣品如何獲得作了哪些制度設計?
楊紅燦:網路商品抽檢的特殊性集中體現在樣品的抽取上。網路交易不同於實體店經營,沒有面對面交易的過程。按照《抽檢辦法》的要求,一般的抽檢工作應當由工商執法人員、承檢機構人員和經營者三方共同對樣品和備份樣品進行封樣並簽字確認,而網路抽檢通過網路交易購買樣品和備份樣品,與網路商品經營者並不見面,無法共同參與樣品的抽取工作,同時為了確保抽取樣品的隨機性,工商部門不能事先將抽檢工作信息通知經營者。因此,《意見》強調了網路商品抽檢要制定抽檢計畫並確定實施方案,隨機確定網路商品經營者,事先明確買樣人、用戶名、收貨地址等,避免抽檢的隨意性。同時《意見》還規定要將網路交易的相關過程及信息、收取樣品後的拆包查驗以及封樣等全程記錄,留取執法證據。
《意見》也考慮到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知情權,規定了封樣後工商部門應當通知經營者抽檢任務及與樣品購買相應的訂單號等,以便其配合工商部門開展監管執法。
記者:《意見》在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檢結果通知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楊紅燦:網路商品質量抽檢工作要按照《抽檢辦法》的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將抽檢結果通知被抽樣經營者。對於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同時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以保障相關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對於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購買樣品的,《意見》規定了要同時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以便於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履行質量管理責任,開展內部管理,配合工商部門開展相關執法。
《意見》還針對抽檢工作中經常遇到的生產者地址不詳等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明確規定了工商部門可以通過官方網站公告通知內容。這樣的規定充分保障了經營者的權利,又有利於其配合和監督工商部門監管執法。
記者:《意見》對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檢結果的運用和後處理有哪些特殊的規定?
楊紅燦:《意見》強調了抽檢結果的線上線下融合,共同適用。對於抽檢發現不合格商品的,要求線上線下同時停止銷售等。對於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且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要求被抽檢的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該商品的所有經營者、轄區內的所有經營者都要立即停止銷售該商品,擴大了抽檢結果的適用範圍,提升了網路商品抽檢的效能。
記者:《意見》對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明確了哪些義務?
楊紅燦:《意見》明確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要加強對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質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動開展商品質量檢查,督促網路商品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及服務義務,及時制止消費侵權行為,促進網路交易商品質量的提升。同時也要建立協助有關行政部門開展監管執法的制度,如實提供網路商品經營者的相關情況,對被抽檢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經營者採取相關措施,協助做好網路商品質量監管工作。
記者:請問《意見》的制定聽取了哪些方面的意見?
楊紅燦:近年來,總局消保局部署北京、浙江、上海等地工商部門積極探索對網路交易商品質量開展抽檢工作,為規範網路抽檢工作提供了實踐經驗。總局先後多次通過書面或召開座談會的形式聽取各地工商部門意見。今年7月,我們通過總局消保局網站向全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同時,消保局還就該意見徵求了阿里巴巴、京東商城、1號店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以及部分檢測機構的意見,一些企業和個人也通過信件或電子郵件網路向我們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消保局在起草和修改過程中很好地借鑑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因此應該說《意見》的出台是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結果,也體現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記者:請問《意見》出台後,工商部門如何通過開展質量抽檢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楊紅燦:網路商品交易規模越來越大,加強網路交易商品質量監管對於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和擴大消費非常重要,同時也是工商部門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職責。《意見》出台後,我們將積極指導各地工商部門依法開展網路商品質量抽檢工作,依法公布抽檢結果,嚴厲查辦銷售不合格商品案件並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開相關行政處罰案件,讓違法經營者曝光,通過信用約束,達到“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懲戒目的,從而更好地保護誠信守法經營者,保護消費者,發揮讓信用創造財富的作用。
內容解讀
為加強網路交易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國家工商總局2015年11月17日公布了《關於加強和規範網路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
意見提出,在抽檢的組織實施環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大力推廣隨機抽查,隨機確定被抽查的網路商品經營者,加強網路商品質量監管。針對消費者投訴、有關組織反映和行政執法中發現質量問題集中的商品,組織開展網路商品抽檢,制定抽檢工作計畫並確定抽檢實施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抽樣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檢驗不合格的,還應當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樣的,同時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被抽樣的網路商品經營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檢。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網路商品抽檢結果。對經網路商品抽檢並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的,應當責令被抽樣的網路商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網路商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要將行政處罰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意見同時明確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的質量管理責任,要建立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監管執法的制度,應協助和配合工商部門開展質量抽檢工作等義務。
消費納入考核
當前我國進入經濟發展新常態,在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三駕馬車”中,消費對巨觀經濟發展的作用越來越凸顯。據統計,今年上半年,消費對經濟成長的貢獻率達到60%,比上年同期提高了5.7個百分點,消費逐步成為拉動經濟成長的主導力量。
馬正其指出,經濟發展新常態需要培育消費熱點,需要最佳化消費環境,需要釋放消費潛力,需要強化消費維權。他強調,國務院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政府職能轉變是核心和關鍵。消費維權工作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既是民生保障工程,又是社會管理工程。
馬正其在講話中重點介紹了江蘇經驗。據了解,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活動形成了政府主導、企業主體、部門聯動、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並納入各級政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為民辦實事重點工程、文明城市建設、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以及財政預算編制項目。
江蘇省工商部門還專門成立了放心消費創建活動辦公室,充分發揮牽頭作用,積極協調34個成員單位,較好地保障了創建工作的有效運轉,充分體現了新時期政府職能轉變、執政為民的堅定信心,進一步提升了監管執法效能。
馬正其要求,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借鑑江蘇等地做法,成立消費維權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將放心創建活動作為政府行為,推動構建“政府領導、部門聯動、企業自律、社會監督”放心消費創建活動新格局。
馬正其指出,經濟發展新常態需要培育消費熱點,需要最佳化消費環境,需要釋放消費潛力,需要強化消費維權。他強調,國務院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政府職能轉變是核心和關鍵。消費維權工作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既是民生保障工程,又是社會管理工程。
馬正其在講話中重點介紹了江蘇經驗。據了解,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活動形成了政府主導、企業主體、部門聯動、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並納入各級政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為民辦實事重點工程、文明城市建設、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以及財政預算編制項目。
江蘇省工商部門還專門成立了放心消費創建活動辦公室,充分發揮牽頭作用,積極協調34個成員單位,較好地保障了創建工作的有效運轉,充分體現了新時期政府職能轉變、執政為民的堅定信心,進一步提升了監管執法效能。
馬正其要求,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借鑑江蘇等地做法,成立消費維權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將放心創建活動作為政府行為,推動構建“政府領導、部門聯動、企業自律、社會監督”放心消費創建活動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