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剝奪犯罪軍人軍銜的暫行規定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於1988年12月31日制定頒布。共10條。它規定了軍人犯罪被依法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由軍事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軍人犯罪被依法判處不滿3年有期徒刑或者其它更輕刑罰的,不剝奪其軍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剝奪犯罪軍人軍銜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88年12月31日
- 檔案等級:中央級檔案
- 發布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
同時規定:犯罪軍人被依法剝奪的軍銜肩章、符號、帽徽、由原審法院交其所在單位收存。被依法判處刑罰而未剝奪軍銜的軍人,在服刑期間停止佩帶軍銜肩章、符號、帽徽。服刑期滿後,原是軍官的,由執行機關將其本人和軍銜肩章、符號、帽徽交其所在部隊的幹部部門處理》原是士兵的,由執行機關將其本人和軍銜肩章、符號、帽徽交其所在部叭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