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潛逃應宣告中止審理的批覆》在1988.07.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潛逃應宣告中止審理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7.06
- 實施時間:1988.07.06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研字(87)57號《關於如何處理在法院審理期間刑事案件被告人畏罪潛逃的問題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潛逃,人民法院應決定中止審理,俟被告人追捕歸案後,再恢複審理。
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已潛逃的,人民法院應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在被告人追捕歸案後,再提起公訴;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即使在起訴書副本尚未送達取保候審的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已潛逃的,人民法院仍應決定中止審理,俟被告人追捕歸案後,再恢複審理。
中止審理的時間,不計入案件審理期限內。
此復
1988年7月6日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