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兩個德國關係基礎條約

關於兩個德國關係基礎條約簡稱《基本條約》。1972年12月簽訂。該條約既規定了處理兩國關係的基本原則與準則,也指一出了雙方分歧和保留意見。(1)條約否定了哈爾斯坦的原則,確認了兩個德國的平等地位,相互尊重對方在內政和外交上的獨立自主。(2)在平等的基礎上發展相互之間的正常的睦鄰關係,將只用和平手段解決爭端,放棄使用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3)雙方完全尊重彼此的領土完整,“強調它們之間現存邊界的不可侵犯性”。(4)“任何一方在國際上都不能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義採取行動”。(5)雙方互設常駐代表機構,還將簽署協定,以便發展在經濟、科技、交通、郵電等方面的合作。

條約還強調,不影響雙方以碑霸船前簽訂的或滲戰危乃與它們有關的雙邊和多邊國際條約和協定。民主德境榆鍵國和聯邦德國貿易不受國界限制,貨物可以殼烏祝自由流通。本條約不影響四大國在西柏林的權利和責任,以及四大國協定的規定和實施。雙方分歧表現在德意志民族與國籍問題上。聯邦德國以為,東西德是“兩個德國,一一個民族”,兩國居民有一種國籍,即德意志籍,兩國不得碑犁“互為外國”,實現統一仍是最終目標。民主德國認為,由於社會制度不同,東西德是“兩個國家;兩個民族”,不存在實現統一的問題。因此,雙方派駐的代表機構不稱作“大使館”,而稱“常設代表處”盛駝牛雄。條約簽訂時,雙方還艱拳簽就家庭團聚、方便旅行和改善非商業性支付來往等達成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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