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民所有制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

《關於全民所有制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在1989.12.31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全民所有制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9年12月31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和《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加強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現作以下規定:
一、凡是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和《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的精神清理整頓後,經國家批准允許繼續開辦並業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年檢登記註冊的全民所有制公司和新開辦登記註冊的全民所有制公司,其財務管理和費用(成本)開支均按照本規定執行。
二、凡是以全民所有制單位資金全資投資開辦的、並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各級各類公司,均屬於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公司。其財務收支計畫均應納入國家預算內管理,按財務隸屬關係及時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收支計畫及財務決算等各種報表,由主管部門(總公司)和同級財政部門,對其實行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
全民所有制單位向外單位投資聯營興辦的公司,其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關於國內聯營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執行。
三、公司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機構,配備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的財會人員,並按規定程式任命主要財務會計負責人(含總會計師)。同時,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制定出適合本公司經營活動業務類型(工業交通、建築安裝、商業金融、物資供銷、外貿旅遊、對外承包、科技諮詢、勞動服務等等)的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及報表制度,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四、公司對全民所有制資產全權負責管理,保證資產的完整無缺,年終應及時對本公司的流動資金、固定資產、債權債務等進行清查、盤點、登記入帳,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如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處理。
五、公司如宣告破產或撤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時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
六、凡是各種生產經營性公司(含以經營為主兼有部分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下同),均應做到“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公司必須按照其經營活動業務類型的特點,執行國家現行統一規定的有關國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管理辦法、成本費用開支辦法、專用基金管理辦法、利稅收入解繳辦法、工資獎金分配辦法、勞保福利待遇等等,不得自行選擇其他的財務會計制度。
從事多種行業經營活動的綜合性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業務類型的財務會計制度,分級進行財務核算,由公司統一匯總。
各級財政部門對各種生產經營性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營企業的現行規定,根據公司的隸屬關係,明確公司的財務體制,核定公司的留利分配比例。
七、凡是經國務院批准的少數承擔國家授權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其日常業務活動經費,應按國家規定的費用開支範圍及標準,向財政部門編報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按核定的比例及標準,實行向所屬單位收取管理費或抵扣利潤的辦法解決。公司管理機構的業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及標準如下:
(一)工資,是指按國家現行統一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務工資系列標準,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公司應根據國家核定批准的編制人數和工資總額指標,按照國家下達的年度工資計畫指標編列預算。
(二)補助工資,是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規定的標準,支付給職工的津貼、補貼、價貼、獎金等。
(三)編外人員生活費,是指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給不在編的長期脫離工作崗位的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等。
(四)離退休人員費用,是指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離休費、退休金、退職費(含離退休統籌費),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支付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
(五)職工福利費,是指按照國家規定支出的個人和集體的福利性費用(離退休人員在內)。個人的包括醫療費、生活困難補助費、撫恤費、喪葬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等;集體的包括機關行政用於食堂、幼稚園、託兒所、浴池、衛生所等集體福利設施的經常性補助費用的開支。職工福利費按照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的標準核定。
(六)職工教育經費,是指按照國家規定並經單位批准,為提高職工的技術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進行在職培訓所支出的學習費用。職工教育經費的標準按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的1.5%核定。
(七)工會經費,是指按《工會法》的規定,單位向基層工會組織提供的活動經費支出。工會經費按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的1%核定。
(八)公務費,是指日常工作必需的費用支出,包括辦公費、郵電費、水電費、取暖費、差旅費、燃料費、零星修理費、會議費、保險費、國家稅費(車船使用稅、房產使用稅、公路養路費等)等等。
(九)業務費,是指與業務活動直接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倉庫費、展覽費、實驗費、科研費、技術資料費、運輸費、材料費、檢測費等等。
(十)設備購置費,是指不夠基本建設投資額度,按固定資產管理使用的各種設備儀器、低值易耗品的購置費用支出,包括測試儀器、試驗器皿、計算機、複印機、打字機、傳真機、電話、汽車、沙發、空調、監視器等等的購置費。
(十一)修繕費,是指用於固定資產的定期大中修理的費用支出,包括房屋、建築物、車輛、大型設備儀器等等的修繕費。公司應在年初編制年度大中修計畫。
(十二)外事經費,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因工作需要而進行國際間交往時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駐外機構、出國人員和接待外賓的差旅費、業務活動費、辦公費、租賃費、招待費等;支付給外國專家學者的勞務費、差旅費、禮品費等。
(十三)租賃費,是按國家有關規定,因工作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租金費用支出,包括房屋、建築物、車輛、設備、儀器等等的租金費用。
(十四)其他費用,是指不經常發生的、不屬於上述費用項目內容的費用支出,包括呆帳損失、非常損失、搬遷費等等。
凡承擔國家授權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應按上述費用開支標準,在年初編制年度經費預算計畫,在年終編制年度費用決算報表,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總公司)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審批。年終經費超支不補,結餘結轉下年使用。公司不準在財政部門批准的經費預算之外另向所屬單位攤派錢物。
公司管理機構的經費收支管理應與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分開,在財務會計管理核算上應自成體系,單列計畫、單獨核算、單編報表。
八、公司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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