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改進行政審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精神,民政部、衛生計生委於2016年4月8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許可工作的通知》(民發〔2016〕5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許可工作的通知
- 印發時間:2016年4月8日
全文,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許可政策宣講工作,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籌建指導工作,支持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支持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
全文
民政部 衛生計生委
關於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許可工作的通知
民發〔2016〕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衛生計生委: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改進行政審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精神,現就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許可工作通知如下:
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許可政策宣講工作
各地民政、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設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事服務視窗及政務網站公開。申辦人要求對材料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各地民政、衛生計生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及的服務。
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籌建指導工作
申辦人擬舉辦醫養結合服務機構的,民政、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按照首接責任制原則,及時根據各自職責辦理審批,不得將彼此審批事項互為審批前置條件,不得互相推諉。各地民政、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根據申辦人的需要和條件,在設立條件、提交材料、建設標準、服務規範等方面,為醫養結合機構申辦人提供諮詢和指導,減少繁文縟節,提高辦事效率。省級民政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可以制定統一的籌建指導書,方便申請人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支持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
醫療機構面向老年人開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應當按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規定,申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民政部門予以優先受理。符合設立條件的,自受理設立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對於無內設養老機構,但具有養老服務需求的醫療機構,民政部門應當指導其與養老機構建立協作機制,開展一體化的健康和養老服務。基層醫療機構和二級醫院內設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享受養老機構相關建設補貼、運營補貼和其他政策扶持
支持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將養老機構設立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臨終關懷等醫療機構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優先予以審核審批,並加大政策支持和技術指導力度。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為門診部、診所、醫務室、護理站的,養老機構應當向當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設定和執業登記。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受理設定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是否同意設定的批覆。對於不具備條件設定醫療機構的養老機構,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指導其與周邊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定,建立綠色通道,優先提供巡診義診、接診轉診、康復指導、遠程醫療等服務,或者託管其內設醫務室,選派醫護人員開展醫療服務。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屬於社會辦醫範疇的,按照《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國辦發〔2015〕45號)等相關規定,享受政策扶持。
各地民政、衛生計生部門要高度重視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許可工作,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打造“無障礙”審批環境。對於違反相關規定,任意提高許可標準、人為設定準入條件、互相推諉扯皮或不作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民政部 衛生計生委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