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工作的指導意見》是教育部於2008年10月21日發布的一則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工作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教育部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關於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工作的指導意見
教育科技
學位29號
教育部
2008-10-21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改革方案》,為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下稱“新增單位)工作,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新增單位工作的指導思想
新增單位工作,要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以保證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為核心,按照“國家分類管理、加強省級統籌、重在規劃建設、最佳化結構布局”的原則進行,促進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單位工作實施分類管理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增單位工作實施分類管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適當的規劃周期內,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學位授權體系和研究生教育發展狀況為基礎,綜合考慮經濟社會人口等相關因素,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合理分類,並採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對其新增單位規劃、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實施分類管理,目的在於根據各類省份的不同情況,建立有針對性的引導、約束和調控機制,加強巨觀調控,最佳化結構布局,實現協調發展。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綜合分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授權體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規模、結構及其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程度的基礎上,將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分為以下四類:
Ⅰ類省份:研究生教育發達,學位授權體系能夠滿足需要。
Ⅱ類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較發達,學位授權體系基本滿足需要。
Ⅲ類省份:研究生教育欠發達,學位授權體系尚不滿足需要。
Ⅳ類省份:研究生教育發展滯後,學位授權體系在層次或類型上存在較多空白。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總體發展規劃和調整結構、最佳化布局的實際需要,確定相應規劃周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所屬類別和新增單位的數量限額。
對服務國家特殊需求的少數單位,不受上述的地區分類限制,由國家統籌考慮。
各分類地區的規劃周期、規劃及立項建設要求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巨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一個規劃周期結束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下一規劃周期各省分類和新增單位數量限額進行調整。
三、進一步強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籌管理職責
在國家分類管理和指導下,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學位委員會要加強對區域內新增單位規劃、建設工作的統籌管理。
1.統籌考慮本地區內各級各類學位授予單位和研究生教育發展總體情況,根據本地區以及國家、部門或行業需求,作好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規劃工作。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規劃和建設,要統籌考慮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人才培養需要和不同單位的辦學特色,充分發揮已有學位授予單位作用,做到科學分工,合理定位。
2.統籌落實建設資金和各項建設措施,集中力量對批准立項的單位進行建設。
3.對本地區內各單位立項建設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和指導。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部署,對立項建設單位的中期檢查和驗收時間等提出建議安排。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新增單位審核工作,由軍隊學位委員會參照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劃、立項、建設、驗收的指導意見和有關規定進行。
部委屬單位擬立項建設為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應列入該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立項建設規劃。此類單位的立項和建設階段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按照該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立項建設規劃組織進行。中期檢查和驗收工作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商主管部委同意後統籌進行。
四、做好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
各省級學位委員會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分類指導意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加強省級統籌的總體要求,在認真分析現有學位授權結構布局、人才需求和培養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本著“科學分工、合理定位,統籌規劃、最佳化結構,保證質量、提高效益”的原則,研究制訂相應規劃周期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
立項建設規劃應包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社會發展在國家巨觀發展戰略中的基本定位、發展現狀及高等教育基本情況分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授權體系現狀及建設需求;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學位授權體系建設需求的適應性分析;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及其主要學科現有條件和水平分析;擬新增單位總體建設目標、項目建設目標和主要建設措施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地區分類和新增單位規模控制方案要求制定的《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含立項建設單位《項目建設規劃》,下同),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五、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立項建設
1.立項。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各省級學位委員會或主管部委與擬建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正式立項建設。
2.建設。省級學位委員會在立項建設期內協調相關部門在師資隊伍、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物質條件及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支持,保證各種投入資源落實到位。立項建設的單位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3.中期檢查。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統一安排,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專家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4.驗收。按照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完成建設任務並達到建設目標的立項建設單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織或委託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對建設工作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單位,報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授權;未通過驗收的單位,由省級學位委員會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要求,在本規劃周期內繼續建設。超過一個規劃周期仍未通過驗收的單位,是否繼續進行建設,將根據新的規劃周期規劃要求,重新進行規劃論證。
六、加強對新增單位審核工作的監管和監督
建立國家和省級兩級監管體系,對新增單位規劃、立項和建設過程進行監管。對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培養工作和首屆畢業生質量進行專項評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開展新增學位授予單位規劃、立項和中期檢查工作,要做到依靠專家、程式規範、公開透明、廉潔評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各擬建設學校提交的規劃論證材料、評估驗收結果等,均需以適當方式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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