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鐵路貨物裝卸作業計費辦法》和《鐵路貨物裝卸作業費率》的通知

鐵道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訂《鐵路貨物裝卸作業計費辦法》和《鐵路貨物裝卸作業費率》的通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5.08.28
  • 實施時間:1995.10.01
各鐵路局,廣州鐵路(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鐵路貨物裝卸作業的計費工作,便於使用計算機收費和管理,在廣泛徵求全路貨運、裝卸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後,鐵道部對現行的《鐵路貨物裝卸作業計費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作了一些必要的簡化和修改。現將修訂後的《鐵路貨物裝卸作業計費辦法》(附屬檔案一,以下簡稱新《辦法》)和相應作出調整後的《鐵路貨物裝卸作業費率》(附屬檔案二)一併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辦法》與原《辦法》相比,取消了貨物堆碼費,人力堆、拆高費;取消了怕濕、易燃貨物苫蓋篷布、鋪拆防濕材料,木材安插支柱、捆綁加固,散裝貨物人力單側卸車和夜間裝卸作業等四項收費加成;降低了超長、集重和超限貨物的加成率,並將整車重件貨物改按貨物重量計費;對於其它一些加成收費項目也相應作了簡化,因此,內容變動較大。各鐵路局(集團公司)要抓緊組織對新《辦法》的學習,認真做好收費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二、自新《辦法》實行之日起,各鐵路局(集團公司)均應按新公布的裝卸費率執行;一些鐵路地區裝卸費率按費率後附的特殊規定執行。
三、各鐵路局要對裝卸收費工作加強管理,應儘量使用計算機計費,以避免錯收、漏收,保證計費準確,維護鐵路聲譽;要定期檢查與隨時抽查相結合,對裝卸收費工作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差錯問題及時糾正,對於錯收情節嚴重或亂收費的,應追究其領導的責任。
四、新《辦法》和新費率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實行,路內貨物中轉裝卸費率的提高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實行。自實行之日起,鐵道部鐵運〔1992〕126號文,鐵運函〔1993〕164號、165號、166號、203號和288號文,鐵道部(89)第558號和(93)第576號電報,運輸局運條〔1993〕94號文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一:鐵路貨物裝卸作業計費辦法
(鐵道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修訂)
第一條 凡在鐵路車站內進行貨物裝卸火車、汽車(或其它車輛,以下同)和船舶的作業以及貨場內的搬運作業,無論是以機械還是以人力或者人機混合方式進行,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鐵路貨物裝卸搬運作業費用以鐵道部規定的“裝卸費專用收據”(表五)、“裝卸作業定額收據”或“運費雜費收據”,由鐵路專職人員統一核收,按規定清算。在站內從事裝卸搬運作業的人員或組織,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據自行收費和結算。
第三條 鐵路貨物裝卸搬運作業的收費項目分為整車、零擔、貨櫃貨物裝卸搬運費和雜項作業費四種。
鐵路貨物的裝卸搬運作業收費實行地區差別費率,每一地區適用的費率由鐵道部規定。
第四條 “裝卸作業計費項目單”是實際發生作業項目的憑證,各鐵路局應制定管內適用的統一格式,並加強其使用管理。各車站按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鐵道部規定的費率核收其作業費,未發生的項目不得核收。
第五條 計算裝卸搬運作業的貨物重量,整車貨物以噸為單位,噸以下四捨五入;零擔貨物以10千克為單位,不足10千克進為10千克;貨櫃貨物以箱為單位,按箱計費。
第六條 鐵路整車貨物裝卸火車、汽車、船舶的計費重量,均按鐵路貨車標記載重量(以下簡稱標重)計費;貨物重量超過貨車標重時,按貨物重量計費。但下列情況除外:
1.使用礦石車或側板高度不足1.3米的敞車(包括平車、砂石車)裝運煤、焦炭以及使用平車、砂石車、尖底礦石車裝運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均按貨物重量計費;
2.使用冷藏車裝運的貨物,按《鐵路貨物運價規則》規定的計費重量計算,貨物重量超過規定的計費重量時,按貨物重量計費;
3.容積72立方米以下的40噸棚車按30噸計費,但貨物重量超過30噸時,按貨物重量計費;
4.未裝容器的活動物,裝一層按貨車標重50%,裝二層按標重70%計費,裝三層按貨車標重計費;
5.全車貨物的單件重量均超過200千克時,按貨物的重量計費;
6.特定調溫電器、洗衣機、紙製品、海綿、泡沫塑膠、草秸、蘆葦、芒稈、家具、搬家貨物、特定集裝化運輸用具等貨物,貨物重量不足貨車標重的60%時,按貨車標重的60%計費;貨物重量超過貨車標重的60%時,按貨車標重計費。
第七條 零擔貨物除《鐵路貨物運價規則》中有規定計費重量者外,均按貨物重量計費。
按一批辦理的零擔貨物,其起碼計費重量為100千克。
第八條 鐵路貨物裝卸作業的範圍是:整車、零擔貨物和貨櫃裝車(船)系由車站規定的貨物堆放地點裝到貨車(船舶)上,卸車(船)系由貨車(船舶)上卸至車站指定的貨物堆放地點,作業以一次完成為限。
貨物裝卸車、船的距離規定為:
1.裝卸火車時,貨物堆放地點與貨車的距離,除本條另有規定者外,整車、零擔貨物為30米,貨櫃貨物為50米;
2.軌行式裝卸機械和作業中固定位置的機械,其裝卸火車、汽車和船舶作業的距離為該機械的有效範圍內;
3.堆放於倉庫和雨棚之外的整車貨物以人力裝卸火車時,成件包裝貨物和木材、草秸、竹材類貨物的裝卸距離為20米,其它散堆裝貨物的裝卸距離均為6米;
4.堆放於倉庫和雨棚之外的整車貨物以人力或本條2項外的其它機械裝卸汽車作業時,不分貨物品類其裝卸距離均為6米。
凡作業距離超過上述規定範圍的,對超距離作業的部分均另按搬運作業計費。
計算裝卸作業的距離,由所裝卸、搬運貨物的貨堆中心(貨櫃為其本身)算起,以實際走行至車輛中心止。
第九條 受託運人或收貨人的委託,在站內將貨物由一堆放地點搬至另一地點時,整車、零擔貨物的搬運基本距離(以下簡稱搬運基距)為30米,貨櫃的搬運基距為50米。凡超過上述規定基距的,另按超基距搬運計費。
第十條 貨物由汽車卸下搬入倉庫、雨棚內,或由倉庫、雨棚搬出裝上汽車,均按裝卸汽車作業和進出庫搬運作業分別計費。
除鐵道部另有特別規定的貨場外,進出庫搬運作業均按基距內搬運計費。
第十一條 貨櫃的掏、裝箱作業範圍是:在貨場內的掏、裝箱專用地點,將貨物由貨櫃內掏出碼放或將貨物裝入箱內。
掏、裝箱作業時須取送重(空)貨櫃和將貨物裝或卸汽車的,另按實際發生的作業分別計費。
第十二條 冷藏車加冰、鹽的作業範圍是:由站內的冰、鹽庫或指定的堆放地點取出冰、鹽,經碎冰後加入冷藏車冰櫃內。
由汽車卸下冰、鹽,經搬運直接裝入冷藏車冰櫃內時,其卸汽車和加冰、鹽作業應分別計費。卸汽車作業費按加冰、鹽作業費率核收。
第十三條 煤、沙、卵石等散裝貨物以橋、門式起重機裝火車,搬入時卸在運貨通道上的貨物,需予以平堆、清道等作業的,另按搬運計費。
第十四條 整車貨物裝卸火車、汽車和站內搬運作業費,按《鐵路整車貨物裝卸搬運費率表》(表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鐵道部公布的費率核收,但屬下列情況的計費規定如下:
1.“普通成件包裝貨物”的包裝帶有“向上”或“小心輕放”標誌的,其裝卸、搬運費率均按表定費率加20%;
2.“按件數和重量承運”,超過1600件的貨物,裝卸、搬運費率按表定費率加20%;
3.單件重量為81千克至200千克的貨物,裝卸、搬運費率按表定費率加30%;
4.按《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和《鐵路超限貨物運輸規則》之規定辦理的超長、集重和超限貨物,裝卸費率按表定費率加50%;
5.棚車裝運煤、灰、砂、石、土、礦石、焦炭、生鐵錠、磚、瓦、砌塊等散裝貨物和木材(人造板材除外),裝卸費率按表定費率加50%;
6.使用敞、棚車裝運鮮蔬菜、瓜果,凍魚、肉,應託運人的要求加墊防寒或隔熱保溫(不含車內加冰)的,其裝、卸費率按表定費率加20%;車內同時加凍的,其裝、卸費率按表定費率加50%計費。
第十五條 零擔貨物裝卸火車、汽車和站內搬運作業費,按《鐵路零擔貨物裝卸搬運費率表》(表二)規定的項目和鐵道部公布的費率核收。
第十六條 貨櫃貨物裝卸火車、汽車和站內搬運作業、掏裝箱作業費,均按《鐵路貨櫃貨物裝卸搬運和掏裝箱費率表》(表三)規定的項目和鐵道部公布的費率核收。但裝運危險貨物的貨櫃,其裝卸、搬運和掏裝箱費率均按表定費率加30%;貨櫃裝運的貨物中有單件重量超過200千克的重件貨物時,其掏裝箱費率按表定費率加30%計費。
掏裝箱作業的同時,貨物需裝或卸汽車的,其裝、卸汽車費率按掏裝箱費率的標準另行計費。
第十七條 整車、零擔貨物和貨櫃裝卸船舶的作業,按其裝卸火車時的表定費率加30%計費。
第十八條 貨物裝卸作業時發生的其它雜項作業,按《鐵路貨物裝卸雜項作業費率表》(表四)規定的項目和鐵道部公布的費率核收其費用。
第十九條 鐵路整車貨物發生部分凍結或粘結的,其裝卸車時破除凍(粘)結的實際作業量,按該貨物表定費率的100%加收;全部凍結或粘結的,按實際發生的人工小時計費。
第二十條 實行集裝化運輸(以發站在貨物運單上加蓋的“集裝化運輸”章為憑)的整車貨物,除另有明確規定者外,其裝卸、搬運作業均按貨物集裝化前的表定費率減10%計費。
1.鋸材、竹材、污穢貨物按貨物集裝化前的表定費率減20%計費;
2.玻璃、暖氣片、塑膠薄膜、油浸枕木、單件重量不足500千克的內燃機按8號費率減20%計費。
第二十一條 人力裝卸整車貨物,在下列情況時應加成或減成計費:
1.平貨位和客運低站台裝火車,貨物裝入貨車前爬高作業不足1.5米時,按表定費率加20%計費;
2.在低於貨物線鋼軌頂面800毫米及其以下的低貨位裝車時,裝車費按貨物的表定費率加100%計費;向此類低貨位卸煤、砂、碎石等散裝貨物時,其卸車費按貨物的表定費率減30%計費;
3.除上項所屬情況外,凡貨物裝入貨車前,必須爬高1.5米(含)以上進行作業的,均按貨物的表定費率加30%計費;
4.平貨位疊卸(即重落或重堆)煤、砂、碎石等散裝貨物時,每次疊卸均按其表定費率加50%計費。
第二十二條 特殊作業的計費規定如下:
1.自輪運轉的機械或車輛以人力推上、推下裝卸,推出、推入貨區或加固時,均按雜作業人工小時計費;
2.裝卸糧食、化肥,需灌袋(包)、縫(封)口時,除收裝卸費外另加收雜作業人工小時費;
3.使用平車、敞車裝運貨物,裝車時須加邊、加圍擋的,除收裝費外另加收雜作業人工小時費。
第二十三條 貨櫃貨物超過其容許載重量的,對其超過部分,1噸箱每10千克,5噸箱、6噸箱每50千克,10噸箱、20英尺和40英尺箱每100千克,按其表定費率的5%核收該貨櫃的超載裝卸、搬運費。
第二十四條 整車貨物發生火車與汽車、船舶對接裝卸時,按該貨物適用費率的一卸一裝之和計費。
對接裝卸作業時,如因託運人或收貨人的責任造成延時等待,使裝卸作業時間超過3小時的,應核收誤工延滯費。作業時間超過3小時但逾時不足30分鐘的免收;逾時30分鐘(含)以上的,每超30分鐘按其裝卸費的10%核收,誤工延滯費最多不得超過其裝卸費的50%。
第二十五條 裝卸機械出租費由各鐵路局根據管內的作業成本和當地同類機械的費率水平制訂,報部備案後實行。
第二十六條 受委託捆綁汽車裝載的貨物時,其捆綁費不分貨物品類均按每車1人工小時計費(不含捆綁材料費)。
第二十七條 收費計算的一般規定:
1.貨物適用兩個以上的費率時,按表定費率高的費率計費;
2.不同品類的整車貨物按一批辦理時,按其中費率高的貨物適用的費率計算。但單件重量超過200千克的重件貨物,不論其是否與其它貨物按一批辦理,均以每件的重量和費率分別計算;
3.一批或一項貨物適用兩種以上的加成時,應將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為其適用的加成率;同時適用加成和減成時,應以加成率和減成率相抵後的差額作為其適用的加(減)成率;
4.整車、零擔貨物和貨櫃的換裝費,按該批貨物所適用費率的一卸一裝之和計算;
5.零擔貨物和貨櫃的中轉裝卸費,車內搬動清點按一裝;落地再裝或過車,均按一卸一裝計算;
6.一批貨物每項作業費的尾數,不足0.1元時按四捨五入處理;
7.雜作業人工小時的計算,按實際參加作業的人數和每人的出工時間(由派班出發起至作業終了止,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加總計算。
第二十八條 裝卸火車時發生的下列作業均為附屬作業:
1.鋪墊或整理防濕墊枕,苫蓋、撤除、摺疊和取送(在貨場內的指定地點)篷布;
2.清掃貨車、貨位,關閉車門、車窗、蓋、閥;
3.整理裝車後剩餘貨物,必要時用篷布苫蓋嚴密或搬入倉庫、站台;
4.安裝或拆除支柱、擋板、墊板、牲畜支架;
5.裝載貨物的捆綁加固(需要鉚接、焊接等特殊加固的除外);
6.托盤、網路等鐵路裝卸工具、集裝化用具的鋪拆、撤移、整理和堆碼。
第二十九條 卸車時卸在鐵路托盤上的貨物,超過免費暫存期時按每盤每日0.50元的標準核收其托盤占用費。
第三十條 下列作業費用按鐵道部公布的費率由路內清算:
1.鐵路整車、零擔貨物和貨櫃的換裝費、整理費;
2.零擔貨物和貨櫃的中轉裝卸費;
3.貨物過秤搬動勞作費(託運人自理的除外);
4.貨櫃站內搬倒及回空裝卸作業費;
5.冷藏車中途站加冰、鹽作業費;
6.路用篷布回送時的裝卸、搬運費和承運前、交付後防濕篷布的摺疊、整理、取送費;
7.裝卸附屬作業範圍外的貨車、貨位、貨櫃清掃費;
8.手推調車作業費(調車作業距離不足50米的不清算,距離超過50米時按雜作業人工費清算);
9.其它路用雜作業費(按人工小時費清算)。
第三十一條 裝卸費遲交金按照《鐵路貨物運價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由鐵路專業裝卸隊伍承擔專用線內的貨物裝卸作業時,裝卸、搬運費的費率是按當地標準,或是按鐵路費率加20%核收,由各鐵路局商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物價主管部門後確定。
第三十三條 準、米軌間整車、零擔和貨櫃貨物直通運輸的換裝費,按貨物所適用費率的一卸一裝之和計算。但換裝的集裝化運輸貨物,均按集裝化後貨物所適用的費率計費。
準軌發運到達米軌的整車貨物,其換裝作業的計費重量按準軌貨車標重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其作業費憑貨票上王家營站加蓋的“貨物換裝、作業加成和雜項作業收費”章,由到站據實核收。
米軌發運到達準軌的整車貨物,其換裝費按直通貨票填記的計費重量和王家營站換裝作業時的加成計費規定,由發站代收。
第三十四條 米軌傳送、到達的“按件數和重量承運”的整車貨物,每輛貨車裝載超過800件的,裝卸、搬運費率按表定費率加20%計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與鐵道部重新公布的貨物裝卸費率同時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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