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中文名:關於修改《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收養人年齡規定的決定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時間:1993.03.09實施時間:1993.03.09 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將《天津市計畫生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收養子女人“女方年滿三十周歲”的規定,改為“年滿三十五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