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商務部
  • 發文字號:‍部令2015年第16號
命令,決定,

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15年第16號)
   《關於修改〈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於2015年6月19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5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楊傳堂
商 務 部 部 長  高虎城
2015年7月5日

決定

關於修改《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決定對《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0年第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項刪除。
二、將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其在擬設獨資船務公司的中國對外開放口岸城市具有穩定的貨源或者客源”。
三、將第六條第(六)項修改為“察店求申請者的提單、客票樣本”。
四、將第六條第(七)項刪除。
五、將第七條修改為“申請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在徵得交通運輸射囑台部同朵白意後予以批准,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二)申請獲批後,申請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公司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有相應管理職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性業務。”
六、將第八條修改為“經批准的獨資船務公司或其分公司可為其母公司擁有或經營的船舶從事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攬貨、攬良簽套客、代簽提單、代出客票、代結運費和代簽服務契約。”
七、將第九條刪除。
八、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註冊資本已全部繳白宙廈騙付,”刪除。
九、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獨資船務公司的母公司在擬設分公司所在對外口岸開放城市具有穩定的貨源或者客源;”
十、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刪除。
十一、將第十一條刪除。
十二、將第十三條第(一)項中的“班輪”刪除。
十三、將籃幾嫌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承運進出中國港口貨運量(萬噸)雅府戀試、客運量(人次)、貨櫃量(TEU)以及運費收入”。
十四、將條文中所有“交通部”統一改為“交通運輸部”,“外經貿部”統一改為“商務部”。
十五、將規章名稱中的“暫行”刪除。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5年7月5日起施行。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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