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的決定

《關於修改<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5年12月25日監察部第25次部長辦公會議、2015年9月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72次部務會議、2015年12月7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5次部常務會議、2015年8月27日國家公務員局第5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修改《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的決定
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核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擅自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